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關於樂清女孩搭乘順風車遇害事件的幾點思考

關於樂清女孩搭乘順風車遇害事件的幾點思考

繼5月6日發生滴滴順風車司機殺害鄭州空姐事件以後,8月24日又一名女孩在搭乘滴滴順風車時被司機強姦並殺害。這次的事件在網上迅速發酵,有人質疑警方處置不當,有人質疑滴滴應急失當。關於這次的樂清滴滴順風車司機姦殺女生事件,簡單說幾點個人看法。

首先來看一下本次事件時間軸,根據溫州警方公布的《核查通報》整理,本文分析以該通報確定的事實為依據:

1

滴滴2次拒絕提供車輛信息,合理嗎?

根據警方通報,滴滴客服至少2次拒絕向民警提供涉事車輛信息,滴滴這麼做合理嗎?是「店大欺警」嗎?

滴滴作為一家提供承運和居間服務的近乎「獨角獸」規格的企業,其掌握海量的用戶數據,當然也應當承擔嚴苛的保密義務。滴滴應當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不受侵犯,未經法定調查程序而對外透露用戶信息,是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乃至刑事責任的。

同時,滴滴也有配合警方調查的義務,特別是在關乎其用戶出行安全的時刻。只要警方提供合法有效的手續,滴滴就應該第一時間配合警方提供車輛信息。滴滴配合取證的義務,其啟動前提是警方提供合法有效手續,一般來說需要兩名以上警官的警官證以及《調取證據通知書》(或公安機關介紹信)。民警用朱某手機與滴滴客服溝通,口頭表明警官身份,但對滴滴客服而言卻無法核實其警官身份的,所以滴滴才會要求警方提供警官證和介紹信。滴滴的這一套流程化的處理程序雖然合法,但在面對緊急事件時顯然還不夠合理。

2

面對此類事件,滴滴該如何改進?

這次事件中,從滴滴提出需要介紹信和警官證,到其向警方提供車輛信息,共耗費24分鐘(17:49-18:13);從民警使用接警電話與滴滴聯繫,到滴滴向警方提供車輛信息,共耗費37分鐘(17:36-18:13)。滴滴客服在面對警方調查時的處置方式是流程化乃至機械化的,這套機制在面對一般性協查是沒問題的,但尚不足以應對緊急事件協查。

滴滴應當建立完善的應急處理機制和主動與警方溝通的渠道,而非只是在警方提出協查要求時被動應對。滴滴可以在每個開通業務的城市,設立與當地警方的電話聯繫專線,派專人負責以應對緊急情況,並給予獲取平台內數據的較高許可權。一旦啟動電話專線協查,應在5分鐘內及時提供警方所需信息。如此一來,滴滴不必再要求警方每次協查都通過郵件發送警官證和介紹信,最大限度地節約協查時間,提高警方辦案效率。甚至在出現本案類似情況時,只要被害人或其親友在平台報警,滴滴可以第一時間用電話專線主動聯繫警方,提供車輛信息。畢竟在緊急事件中,時間就是生命。

3

警方在本次事件中處置得當嗎?

個人認為,警方在本次事件中所體現的處置能力,還有提升的空間。

首先,警方最先用報案人手機聯繫滴滴的方式欠妥。警方雖表明其警官身份,但換位思考,滴滴確實無法因為一通手機電話迅速準確核實警官身份。

其次,警方未及時用接警電話聯繫滴滴。朱某向警方報案時間為16:22,警方直至17:36才用接警電話聯繫滴滴。雖然根據嫌疑人供述被害人很可能在朱某報警之前即已遇害,但在分秒必爭的緊急救援中,很有可能因為這一個多小時的耽擱而錯失了救援的最佳時機。

最後,警方還應當提高信息披露的能力和效率。25日事件曝光後,網上有「警方接報後稱沒有車牌號和司機電話不予立案」的傳聞。如果傳聞屬實,那麼這是本次事件中警方處置最為失當之處,因為警方既可以以人(即順風車司機)查案,也可以以事(即被害人求救、失聯)查案,不一定非得提供車牌號和司機電話確定司機身份後才能立案。但是在25日11:25的首份警方通報中,並未就這一問題及時進行解釋,網上輿論持續發酵。直至26日1:23的第二份通報,警方才澄清案發經過,否認了未及時立案的說法。警方信息披露的能力和效率還有待提高。

每一個鮮活的生命意外逝去,如果我們僅僅將它看做一個悲劇,那麼同樣的悲劇還會不斷上演;如果我們在哀悼的同時,將悲劇化為推動社會進步的齒輪,那麼逝去的生命就會以另一種形式長存。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明德崇法 的精彩文章:

TAG:明德崇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