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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效力高於自書遺囑?以後可能效力都一樣了

圖據網路

立了遺囑之後想法又變了怎麼辦?遺囑人有權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哪怕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也可以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而公證遺囑的效力,今後也可能和自書遺囑效力一樣了。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其中的繼承編草案,不僅增加了列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還刪除了現行繼承法中關於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

草案規定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

在繼承編草案中,首次增加了遺產管理人制度的內容。據介紹,為確保遺產得到妥善管理、順利分割,更好地維護繼承人、債權人利益,避免和減少糾紛,草案規定了遺產管理人的產生方式、職責、和權利等內容。草案規定,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如果沒有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

草案規定,遺產管理人需要履行的職責包括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保管遺產;處理債權債務;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此外,如果遺產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遺產分割前先要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和稅款

草案還完善了遺贈撫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了扶養人的範圍。草案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草案完善了債務清償規則。草案明確,遺產分割前,應當支付喪葬費、遺產管理費,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繳納所欠稅款。但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適當的遺產。此外,草案還規定,遺產已經分割的,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繳納所欠稅款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如果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而繼承人如果放棄繼承,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和所欠稅款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此外,執行遺贈,同樣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的債務、繳納所欠稅款。如果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繳納所欠稅款;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繼承編草案增加了列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

在遺囑的形式上,繼承編草案增加了列印、錄像等新的遺囑形式。草案規定,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而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而在遺囑效力問題上,草案刪除了現行繼承法中關於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尊重遺囑人的真實意願。也就是說,公證遺囑效力和自書遺囑等其他形式的遺囑效力,今後都是同等的。草案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如果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此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偽造的遺囑,同樣無效。如果遺囑被篡改,篡改的內容無效。

成都商報首席記者 趙倩 北京報道 編輯 包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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