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因工作便利取得的信息騙取補償款犯詐騙罪
【審判規則】
行為人系國家工作人員,對國家拆遷款並無主管、管理或經手的職權與職責,但因工作原因得知了拆遷範圍。之後,行為人與同樣不具有上述職權的同案犯預謀,同案犯以其身份原因取得土地並建房,共同騙取國家的征地補償款。因行為人與同案犯取得拆遷款均未利用職務便利,而只利用了身份或工作便利,且採取隱瞞真相的方式取得補償款。因此,行為人與同案犯不構成貪污罪而構成詐騙罪。此外,行為人還濫用職權,對他人違法建築不予制止或報告,致其領取巨額補償款,故構成濫用職權罪。綜上,對行為人應以詐騙罪與濫用職權罪並罰。
【關鍵詞】
刑事 國家工作人員 拆遷款 主管 管理 經手 職權 職務便利 身份便利 工作便利 隱瞞真相 數罪併罰
【基本案情】
2008年,宋X迪在湖北省武漢市X鄉政府土地規劃辦公室任職規劃員,在此期間,宋X迪得知國家X項目將徵用該鄉土地,並掌握了項目拆遷紅線範圍的信息。胡X國、胡X海當時在該鄉任職副鄉長與組織委員。宋X迪與胡X國、胡X海共同預謀,胡X國、胡X海授意其下屬單位同意給地建房,宋X迪組織工人施工建房。宋X迪、胡X國、胡X海、高X田四人於同年7月共同出資在上述拆遷紅線範圍內違法搶建建築1400平方米,且上述搶建行為系以胡X海的妹妹胡鳳琴的名義實施。高X田對建造上述建築的目的為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系明知,仍積極出資入股,組織施工。上述違法建築於2011年7月共取得208萬餘元國家拆遷補償款。
2010年1月,宋X迪在一街道辦事處任職規劃員期間,接受他人請託,在明知XX公司建造的房屋位於國家項目紅線範圍內,屬違法建房的情況下,未制止該公司的建房行為,亦未向有關部門彙報,且為該公司提供規劃圖紙,為該公司建房立項提供便利條件,致使請託人的上述違法建築獲得3 550餘萬元國家拆遷補償款。
公訴機關以宋X迪犯貪污罪和濫用職權罪,胡X海、胡X國和高X田犯貪污罪,提起公訴。
【爭議焦點】
行為人利用其作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及工作便利,採取隱瞞真相的方式取得拆遷補償款的行為是否構成貪污罪。
【審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宋X迪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被告人胡X海、胡X國、高X田犯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六年六個月、六年三個月。上述被告人均被判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宋X迪、胡X海、胡X國、高X田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判決:改判上訴人胡X國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高X田有期徒刑五年五個月,維持上訴人的定罪部分及對上訴人宋X迪、胡X海的量刑部分。
【審判規則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據此,貪污罪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構成要件。利用職務便利不同於利用身份便利與工作便利。前者指在職務上具有主管、管理或經手公共財物的權利及方便條件,並利用該條件;後者則不要求與職責或職權具有直接聯繫,只要是因工作或身份而取得的便利即可。據此,國家工作人員未利用職務上的主管、管理或經手公共財物便利,而僅利用工作便利取得相關信息,採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國家財產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而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以詐騙罪定罪。此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濫用職權罪。
行為人因其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及工作內容得知房屋拆遷信息,故與同為國家工作人員的同案犯勾結,由同案犯授意其下屬機構給付其土地用於建房,並因該房屋拆遷騙得國家拆遷款。行為人與同案犯對拆遷款均並不具有主管、管理或經手的職權與職責,行為人得知拆遷信息系基於其工作內容,同案犯取得土地系基於其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即其利用的並非職務便利,而系工作便利與身份便利。因此,行為人與同案犯均不構成貪污罪。其行為符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較大數額公私財產的詐騙罪構成要件,故構成詐騙罪。此外,行為人接受請託,對他人違法建房不予制止或報告,使其違法建築取得數量巨大的征地補償,屬濫用職權,給國家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失,構成濫用職權罪。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文書】
刑事起訴狀公訴意見書辯護詞刑事答辯狀刑事上訴狀刑事一審判決書刑事二審判決書
【效力與衝突規避】
參考性案例 有效 參考適用
宋X迪詐騙、濫用職權,胡X國、胡X海、高X田詐騙案
【案例信息】
【案號】(2013)鄂武漢中刑終字第00713號
【罪名】詐騙罪
【權威公布】被《人民法院報》2014年7月31日刊載
【檢索碼】P0916++226HBWH++0413C
【審理法院】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級程序】第二審程序
【公訴機關】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宋X迪胡X國胡X海高X田(均為原審被告人)
【裁判文書原文】(如使用請核對裁判文書原件內容)
《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宋X迪。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胡X國。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胡X海。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高X田。
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審理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宋X迪犯貪污罪、濫用職權罪,胡X國、胡X海、高X田犯貪污罪一案,作出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宋X迪、胡X國、胡X海、高X田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宋X迪於2008年在湖北省武漢市X鄉政府土地規劃辦公室擔任規劃員一職,在任職期間,被告人宋X迪得知國家X項目即將在該鄉徵用土地。掌握該項目拆遷紅線範圍信息後,宋X迪與當時任職該鄉副鄉長的被告人胡X國與任職組織委員的被告人胡X海共同預謀,胡X國、胡X海授意其下屬單位,要求為其提供土地建設房屋,宋X迪負責組織他人施工。同年7月,宋X迪、胡X國、胡X海、高X田四人共同出資,以胡X海的妹妹胡鳳琴的名義在上述拆遷紅線範圍內違法搶建近1400平方米的建築。被告人高X田明知該違法建築是為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既出資入股,又積極組織施工。2011年7月,該違法建築經拆遷騙得國家拆遷補償款208萬餘元。
2010年1月,被告人宋X迪在擔任X街道辦事處規劃員期間,接受他人請託後,在明知XX公司所建的房屋在X國家項目紅線範圍內,屬於違法建房,其不制止、不彙報,並提供規劃圖紙為其建房立項提供便利條件,導致請託人所建的違法建築獲得了國家拆遷補償款3550餘萬元。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宋X迪犯貪污罪和濫用職權罪,被告人胡X海、胡X國和高X田犯貪污罪。
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被告人宋X迪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被告人胡X海、胡X國、高X田犯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六年六個月、六年三個月。上述被告人均被判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宣判後,四被告人提出上訴。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鑒於第三、第四被告人在法院二審階段繳納了罰金,判決:改判被告人胡X國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被告人高X田有期徒刑五年五個月,維持四被告人的定罪部分及第一、第二被告人的量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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