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假賣房給妻子套取80萬元貸款 鬧離婚後要追回
夫妻之間假賣房套貸離婚再起糾紛丈夫起訴要求房屋應恢復自己名下法院最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
王先生與劉女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將王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給劉女士並過戶,劉女士以該房屋辦理了銀行抵押貸款。後兩人因關係惡化處於離婚訴訟中。王先生將劉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雙方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並將房屋恢復登記到自己名下。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海淀法院日前審結該案,法院判決確認二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訴爭房屋應恢復登記至王先生名下。
原告王先生訴稱,2005年父母為他購買海淀區房屋一套並登記在自己名下。2007年,他與劉女士登記結婚。因創業需要資金,且劉女士的身份可以獲得銀行低息貸款,他便與劉女士商議後,以套取銀行低息貸款為目的,在2009年與劉女士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簽訂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過戶至劉女士名下,並以劉女士名義、以該房屋為抵押物,取得了銀行低息貸款80萬元。
王先生稱,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劉女士沒有償還貸款也沒有支付購房款,辦理過戶的所有稅費及貸款的各種費用均由王先生承擔,同時房屋也一直實際由王先生及其父母佔有使用。雙方簽訂虛假買賣合同是為了獲取銀行低息貸款,依法應被確認為無效合同。
劉女士辯稱,該房屋是王先生對她的贈與,並通過房屋買賣的形式向銀行貸款。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已經過房產部門登記、納稅、過戶。買賣過程中有王先生向其贈與房屋的成分和利用房屋貸款的客觀要求,但當時法律不禁止夫妻之間買賣房屋,不禁止利用買賣房屋貸款,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貸款80萬元已經交給王先生使用。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劉女士作為購房人並沒有按合同約定支付購房款,且王先生與劉女士均認可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有將訴爭房屋進行抵押,獲取銀行貸款的目的。另一方面,現該房屋的房產證書由王先生的父母保管,該房屋由王先生及其父母佔有使用,對此,劉女士作為房屋買受人沒有能予以合理解釋。
法院認定王先生與劉女士沒有買賣訴爭房屋的真實意思,二人所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應屬無效,訴爭房屋應恢復登記至王先生名下。文/本報記者李鐵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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