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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強制難民服兵役違反《歐洲人權公約》嗎?

資料圖:默克爾與難民合影

資料圖:德國國防軍士兵手持G36步槍,這種步槍的質量啊……

資料圖:難民船

編輯同志:

日前,據媒體報道,德國正討論強制難民服兵役的提案。有人說這是解決德國難民問題的實際出路,但也有人批評說這侵犯了人權,違反了《歐洲人權公約》的相關規定。請問,強制難民服兵役是否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的相關規定?

吉林讀者 鄔龍

《歐洲人權公約》又稱《保護人權與基本自由公約》,是第一個區域性國際人權條約。該公約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由歐洲委員會開始牽頭起草,1950年向歐洲各國開放簽署,1953年生效。目前歐洲委員會所有成員國都是該公約的締約國。

《歐洲人權公約》第4條明確規定,不得讓任何人從事強制或強迫性勞動。不過該條也指出,強制或強迫性勞動不包括軍事性質的勞役。就這一點來說,很難說強制難民服兵役到底是否違反《歐洲人權公約》。強制服兵役算是從事強制或強迫性勞動,不過兵役當然是屬於軍事性質的勞役,也自然是公約第四條中所明確規定的例外。

從公約原文看,這裡確實出現了一個重大的模糊之處。公約的意思似乎應當被解讀一個人除非服本國的兵役,否則不應當被強制或強迫從事勞動,但公約第四條里根本沒有界定一國公民、服本國或別國兵役這樣的表達。

不過就德國而言,2011年德國已經取消義務兵役制,也就是說德國公民自己現在都沒有服兵役的義務了,遑論在德國的難民,自然會引發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的質疑。

實際上《歐洲人權公約》第14條明確規定 應當保障人人享有本公約所列舉的權利與自由。任何人在享有本公約所規定的權利與自由時,不得因性別、種族、膚色、語言、宗教、政治或者是其他見解、民族或者社會的出身、與少數民族的聯繫、財產、出身或者其他地位而受到歧視。

很顯然,根據《歐洲人權公約》第14條的規定,德國在處理本國公民與難民服兵役的問題上並沒有做到一視同仁,明顯違反「非歧視」原則。所以,如果公眾單從這點來講,認為德國違反人權公約是沒有問題的。

只是,在歐洲人權法院的審判實踐中,經常採用一個「裁量餘地原則」也就是說,當具體案件所適用的相關人權條約與歐洲人權法院成員國的具體社會、政治、法律和文化傳統相衝突時,應該充分考慮和尊重成員國的自主權利。如果從這點來講,此提案是否真正違反人權,還需要歐洲人權法院的裁決。 (甄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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