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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違規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僅對直接責任人予以刑事處罰

【審判規則】

1.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包括雙罰制和單罰制兩種,其中違規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處罰原則為單罰制。上市公司違反披露公司重要信息的義務,在為關聯公司提供擔保後,既未將此事對外發布公告,亦未在當年年報中予以披露,應當認定該上市公司的行為構成違規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在此情況下,應當僅對上市公司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刑事處罰。

2.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忠實義務的行為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失。上市公司董事利用管理公司公章的職務便利,擅自以上市公司名義為關聯公司提供擔保,但在此後通過減持股份、以股抵債的方式向債權人清償債務,從而使上市公司的擔保責任解除。因上市公司並未實際遭受經濟損失,此時不應以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對該董事定罪處罰。

【關鍵詞】

刑事 違規不披露重要信息 單位犯罪 單罰制 上市公司 披露信息 直接責任人 刑事處罰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董事 忠實義務 擔保 經濟損失 刑事犯罪

【基本案情】

於X青系江蘇瓊花(江蘇瓊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瓊花集團系該公司的控股股東。2006年11月至2008年11月期間,於X青利用管理江蘇瓊花公章的便利,擅自以江蘇瓊花名義為瓊花集團等提供擔保。此後,江蘇瓊花既未就提供擔保一事對外發布公告,亦未在2006年年報、2007年年報、2008年半年報披露上述事實。經查明,瓊花集團等均無力清償自身借款。江蘇瓊花共計對外提供16 035萬元人民幣的擔保,數額占江蘇瓊花凈資產101.29%。另查明,於X青於2009年6月24日主動前往公安機關如實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實;為解除江蘇瓊花的擔保責任,瓊花集團、於X青已經在2009年12月31日前,通過減持股份、以股抵債的方式向債權人清償了借款。

公訴機關以於X青犯違規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提起公訴。

於X青辯稱:對於公訴機關指控的本人犯罪事實,本人沒有異議。

於X青的辯護人認為:於X青的行為確實構成違規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但是於X青已經在2009年12月31日前,通過減持股份、以股抵債的方式向債權人清償了借款,從而將江蘇瓊花的擔保責任解除,故於X青的行為尚未使江蘇瓊花遭受經濟損失,不應以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對其定罪處罰。

【爭議焦點】

上市公司違反法律規定,未披露其為其他公司提供擔保的信息,依據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處罰原則,該公司的直接責任人應否承擔刑事責任。

【審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於X青犯違規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宣判後,於X青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提出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規則評析】

1.所謂單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明確規定為犯罪且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我國對於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兩種:其一,雙罰制。即同時對單位與直接責任人予以刑事處罰,處罰種類主要為自由刑與罰金;其二,單罰制。即僅對單位直接責任人予以刑事處罰,處罰種類同樣為自由刑與罰金。《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屬於單位犯罪,且在處罰原則上採用單罰制,即僅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自由刑、罰金的刑事處罰。

本案中,江蘇瓊花屬於上市公司,依法負有披露其重要信息的義務。但實際上,江蘇瓊花既未就其為瓊花集團等提供擔保一事對外發布公告,亦未在2006年年報、2007年年報、2008年半年報披露,故應當認定江蘇瓊花的行為已經依法構成違規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於X青系江蘇瓊花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其屬於直接責任人。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應當僅對作為江蘇瓊花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的於X青予以刑事處罰。

2.《刑法》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據此,所謂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等行為,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首先,只有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才可能構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其次,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實施的操縱上市公司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等行為會使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該結果發生;再次,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侵害的客體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廉潔性以及上市公司的經濟利益;最後,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在客觀上主要表現為: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或者無正當理由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無償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商品、服務或者其他資產等,且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本案中,從犯罪主體上看,於X青系江蘇瓊花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符合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主體構成要件。從犯罪主觀方面看,於X青系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人,應當知道違規提供擔保的後果,但其仍然利用管理江蘇瓊花公章的便利,以江蘇瓊花名義為瓊花集團等提供擔保,應當認定具有故意。從犯罪客體上看,於X青的行為確實侵害了其職務廉潔性以及江蘇瓊花的經濟利益。從犯罪客觀方面看,雖然於X青實施了操縱江蘇瓊花為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單位提供擔保的行為,但是於X青已經在2009年12月31日前通過減持股份、以股抵債的方式向債權人清償了借款,從而解除江蘇瓊花的擔保責任。故於X青的行為並未造成江蘇瓊花經濟損失。由於於X青的行為不符合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客觀要件,故依法不構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六十一條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將《刑法》修改,本案例適用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內容沒有變更。

本案例適用的第六十七條修改為如下內容: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本案例適用的第七十二條修改為如下內容:

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本案例適用的第七十三條、第一百六十一條內容沒有變更。

【法律文書】

拘留通知書逮捕決定書起訴意見書刑事起訴狀公訴意見書辯護詞刑事答辯狀刑事一審判決書

【效力與衝突規避】

參考性案例 有效 參考適用

於X青違規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案例信息】

【中法碼】刑法分則·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S0908111)

【罪名】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權威公布】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審判參考》2013年第1集(總第90集)收錄

【檢索碼】P0714+3+88JSYZHJ0311C

【審理法院】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縣)人民法院

【審級程序】第一審程序

【公訴機關】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於X青

【裁判文書原文】(如使用請核對裁判文書原件內容)

《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於X青,男,1950年3月5日出生,原江蘇瓊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因涉嫌犯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先後於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審,2011年10月28日、11月15日被監視居住。

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於X青犯違規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稱:被告人於X青的行為依法構成違規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被告人於X青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其辯護人對違規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沒有異議,但提出於X青違規擔保的風險已經化解,未給江蘇瓊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實際損失,不構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本院經公開審理查明:被告人於X青系位於揚州市廣陵區杭集鎮曙光路的江蘇瓊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瓊花)實際控制人,該公司證券代碼為002002,控股股東為瓊花集團。作為江蘇瓊花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的被告人於X青於2006年11月至2008年11月間,擅自使用江蘇瓊花的公章,以江蘇瓊花名義就瓊花集團等關聯方的借款提供擔保共計二十四筆。其中,瓊花集團等關聯方均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擔保金額共計16 035萬元人民幣。上述金額占江蘇瓊花2008年12月31日經審計的凈資產的101. 29%。其中,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1日連續12個月的擔保累計金額為12 005萬元,占江蘇瓊花2008年12月31日經審計的凈資產的75. 83%。在提供擔保後,江蘇瓊花就此事項並未履行臨時公告披露義務,也未在2006年年報、2007年年報、2008年半年報中進行披露。截至2009年12月31日,瓊花集團、於X青均通過以股抵債或者用減持股票款方式向債權人清償了全部債務,江蘇瓊花的擔保責任已經解除。2009年6月24日,被告人於X青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2010年3月18日公安機關對該案立案偵查。

本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應當披露的重要信息,江蘇瓊花未按規定披露,且情節嚴重。應當認定作為江蘇瓊花直接主管人員的被告人於X青構成違規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由於被告人於X青系主動前往公安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故其行為構成自首,對其可予以從輕處罰以及一定的考驗期限。關於公訴機關提出的被告人於X青構成違規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本院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於X青依法構成該罪。但是,「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是構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前提條件。因此,關於公訴機關提出的被告人於X青構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本院認為被告人雖然具有向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關聯企業提供擔保行為,但其違規擔保的風險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全部消除,江蘇瓊花並未因此產生實際經濟損失。故被告人於X青的行為不符合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構成特徵,依法不構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本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於X青犯違規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宣判後,被告人於X青在法定上訴期內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亦未提出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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