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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小案難倒了幾任知縣,一師爺新上任後輕鬆判決,大家心服口服

清代歷史上,有三個幕賓(師爺)最為著名,一個是雍正時代那個神秘的鄔思道,一個是乾隆年間的汪輝祖,還有一個就是晚清時期的左宗棠。鄔思道和左宗棠聲名在外,在此不多表,本文主要來講一講汪輝祖。

汪輝祖,浙江蕭山人,生於雍正八年(1730年)。早年時也想通過科舉之路入仕,無奈時運不濟,幾次落榜。直到乾隆四十年(1775年)才考中進士,當時的他已經45歲了。汪輝祖家境不好,在他沒考中進士之前,為了生計一直入幕給人當師爺。

清代的師爺有很多類型,最主要的就是刑名、錢糧師爺,汪輝祖當的就是刑名師爺,他之所以有名就在於他非凡的斷案能力。在入幕的近二十年中,汪輝祖經歷過大小案件無數。大到謀逆、人命案,小到搶劫、偷盜每年最少也有幾十起案件需要他處理。

不過,在汪輝祖自己看來,他最讓人稱道的還是一件小小的民事案。眾所周知,任何時代都有法律不健全的時候,有的事情並無法可依。封建時代,這種情況就更明顯了。那麼,當出現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案件時,就得依靠地方官的智慧了。在古代,律法不能解決的問題,在孔夫子的《論語》中都能找到依據。

乾隆三十年(1765年),浙江烏程縣的馮某無子,本宗兄弟沒有子侄可供繼嗣,於是便過繼了本宗姑媽的孫子為繼子。馮某死後,繼子繼承了馮某可觀的家產。這事要是放在一般家庭中到這也就為止了,壞就壞在馮某家產讓人垂涎欲滴。一旦牽涉到經濟利益問題,便往往不得安寧。

馮某屍骨剛寒,他的一個本家便跳了出來,指稱馮某繼子是異姓,不得為嗣,應由自己的兒子出繼才合法。按照《大清律》規定,異姓確實不能過繼。不過原告馮某與死去的馮某同姓而不同宗,清朝法律載有明文,無子者應選擇同宗晚輩收養,並沒有提到同姓不同宗的是否可以承嗣。

這起民事案件看似雖小,但因為法律不健全,給知縣和師爺出了個不大不小的難題。馮某打官司打了好幾次,前幾任知縣都沒能拿出合理的審判,讓這個小小的倫理案成了懸而不決的疑案。雙方你來我往鬥了十幾個回合,從縣裡打到府里,從府里打到省里,最終又被打回縣裡重審。如此耽擱數年,案件落到了汪輝祖的手裡。

汪輝祖仔細看了卷宗以後,感到十分棘手,判案並不難,要是遇到貪財的知縣,誰家給的錢多就判給誰,反正也是無法可依的事,全憑地方官主觀斷案,告到哪裡都不怕。可汪輝祖是個正直的人,他知道判案容易,但要讓人心服口服卻難。

正當汪輝祖焦頭爛額之際,無意中讀到了宋代理學家陳淳的儒學名著《北溪字義》,上面有記載:「親重同宗,同姓不宗,即與異姓無殊。」看到這個記載後,汪輝祖果斷將此案給判了:原告馮某雖於死去的馮某同姓,但實際上與已繼方都算是「異姓」,而已繼方雖是異姓,卻為馮氏親自選擇,故可作為繼子繼承全部家產,他人不得爭繼。果然,此批一出,原告馮某啞口無言,多年的疑案終於結案,取得了本人滿意,當事人滿意,領導滿意的結果。

以現代的法律準則來看,這案屬於典型的人治。但仔細品味,又覺得經得起歷史的檢驗,也稱得上判得很准很對。這案子不是按照法律條文來的,而是按照儒家學著來判的。可結果卻得到社會各方面的認可。

說來,這並不奇怪,因為,維繫整個封建社會綱常禮儀的基礎就是儒家思想,制定法律也是根據儒家思想而來的。這麼看,《論語》就是「母法」,其他法律都是「子法」。只要是律法中找不到根據的,便可在儒家經典中去找尋,這也是一種不錯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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