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發起WTO爭議,反對美國對中國進口產品的額外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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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中國已要求世貿組織與美國就美國對進口中國商品徵收的額外關稅進行爭端磋商。該請求於8月27日分發給世貿組織成員。
中國聲稱,中國每年進口160億美元的附加關稅不符合世貿組織《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 1994)的規定,因為它們只適用於原產於中國的產品,並超過美國規定的稅率。要求中國進行磋商。
信函內容
根據DSU第4.4條,以下信函於2018年8月23日從中國代表團發給美國代表團,分發給爭端解決機構。
我國政府已指示我根據《關於解決爭端的規則和程序的諒解》(DSU)第4條、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 1994)第23條,要求與美國政府就下列事項進行磋商:美國對來自中國的估計貿易價值約160億美元的某些商品徵收的關稅措施。
美國於8月16日在聯邦登記冊上公布了《根據第301條採取行動的通知:中國有關技術轉讓、知識產權和創新的法律、政策和做法》1,根據該通知,附加25%的從價稅。自8月23日起,對中國原產進口產品提出了要求,2018的附加稅只適用於中國的產品,超出美國在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所附減讓和承諾表中的約束稅率。
美國實施額外關稅措施的法律文件包括:
1、修改後的1974年《貿易法》第301-310條(19編,第2411-2420段)。
2.根據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對中國與技術轉讓、知識產權和創新有關的行為、政策和做法的調查結果。
3.美國就第301節對中國法律、政策、慣例或與技術轉讓、知識產權和創新有關的行為進行調查的訴訟。
4.關於根據第301條提出的行動決定的行動通知和公開評論請求:中國與技術轉讓、知識產權和創新有關的行為、政策和實踐。
5.根據第301條採取行動的通知:中國有關技術轉讓、知識產權和創新的法律、政策和做法。
該磋商請求還涉及對上述措施的任何修改、替換或修正,以及任何緊密相連、隨後或實施的措施。
這些措施似乎與WTO所涵蓋的協議的相關條款不一致,包括:
1. 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一條第1款,由於有關措施未能立即無條件地將美國給予的關稅和任何形式的關稅、費用方面的「優勢、優惠、特權或豁免」擴大到原產於中國的產品與有關其他成員的進口產品。
2. 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二.1(a)和(b)條,因為所討論的措施不符合上述文件中所確定的原產於中國的產品,因此待遇不低於美國在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所附減讓和承諾表中的約束稅率表所規定的待遇。
3、《爭端解決法》第二十三條,因為美國確定了違反DSU的爭端解決而沒有發生侵權行為的效力,並且當爭端解決時,美國的DSU的規則和程序未能得到遵守。尋求在違反協議下違反義務或其他無效或損害利益的補救,或妨礙達成涵蓋協議的任何目標。當美國尋求對違反所涵蓋的協議下的義務或其他利益無效或損害或妨礙實現所涵蓋的協議的任何目標的障礙的補救。
此外,作為上述結果,所採取的措施似乎損害了在援引協議下直接或間接向中國增加的利益。
中國保留在磋商過程中提出上述措施的額外索賠和法律事項的權利。
中方期待著收到美方對本次磋商請求的答覆,並期待著安排一個雙方都方便的磋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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