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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飛的罪名當然不是「莫須有」三個字,當日的判決書是這麼說的!

岳飛的罪名當然不可能只有「莫須有」三個字,這「莫須有」的罪名之所以流傳甚廣,以至於後世鮮有人知道岳飛當年被判死刑的真實罪名,大概就是因為岳飛是每個中國人心中的英雄,沒有人願意將真實的罪名附加到這個完人身上。況且,岳飛當年的真實罪名,也不完全能夠服眾。

南宋前期有位非常著名的學者,名叫王明清(岳飛被殺時他15歲,算是與岳飛同時代的人),他曾經在《揮塵錄》中寫到:「明清壬子歲仕寧國,得王俊所首岳侯狀於其家。……次歲,明清入朝,始得詔獄全案觀之,岳侯之坐死,乃以嘗自言與太祖俱以三十歲為節度使,以為指斥乘輿,情理切害;及握兵之日,受庚牌不即出師者凡十三次,以為抵抗詔命……首狀雖甚為鄙俚之言,然不行更一字也。」意思就是他本人曾經見過岳飛詔獄案的所有記載。岳飛的罪名有二:第一、曾經說自己和宋太祖趙匡胤一樣,三十歲就當了節度使,這是有野心啊!對當今皇帝不敬啊!第二、岳飛掌兵時期,高宗趙構曾經給他下了十三次軍令,皆被岳飛拒絕。

王明清最後還註明了他所見的狀子雖然沒什麼文采,但是他的這份記錄沒有更改一字。不巧的是,宋朝的那份狀子還真的流傳了下來,即「紹興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刑部大理寺狀」。狀子詳細記錄了岳飛、張憲、岳雲等九人的罪名。其中嶽飛曾經「為因探報得金人侵犯淮南,前後一十五次受親札指揮,令策應措置戰事,而坐觀勝負,逗留不進。」與王明清記錄的十三次不同,大理寺判的是十五次。其次,岳飛在逗留不進的同時,還對張憲等人「指斥乘輿,情理切害」,就是岳飛說了皇帝的壞話。

大理寺根據宋朝的法律宣判:「《律》:『臨軍征討,稽期三日者,斬。"及『指斥乘輿,情理相切要害者,斬"系重罪。其岳飛,合依斬刑私罪上定斷:合決重杖處死。」

狀子交宋高宗審閱之後,「有旨 :岳飛特賜死,張憲、岳雲並依軍法施行,令楊沂中監斬,仍多差兵將防護。余並依斷。」

綜上,岳飛的罪名一個是曾經擁兵抗旨,一個是曾經說皇帝的壞話,在當時來說都是死罪,最終也是高宗趙構親自下旨將岳飛賜死。岳飛之死當然與秦檜等人有重大幹系,但他當時的罪名,絕不是簡簡單單的「莫須有」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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