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外不歸還流失文物,故意欺負人嗎
你講愛國 他講法律
文物追索話題,在中國雖然有強烈情感因素,但文物所有權的歸屬決定,首先是法律行為。
按國際法和文物所在國的民法原則而言,現行持有者擁有對「歷史上被掠奪」的中國文物的合法產權。
而世界上的大型博物館與知名收藏家,也並不認為自己持有中國流出的文物,在道義上有可指摘之處。
持有這些文物的大型博物館與知名收藏家,在法律上和情理上,都處於無法輕易挑戰的地位。
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的考古和人類學博物館,中國展廳設在博物館建築最核心的區域:一座圓形的大廳內,其藏品的主體大多是在1914年到1927年間進入館藏的。文物涉及:青銅器、陵墓石刻、佛教雕塑和寺觀壁畫等。
唐太宗昭陵石刻:颯露紫
中國圓廳內最令人激動的展品,應該是來自唐太宗昭陵的兩匹神馬,拳毛騧和颯露紫。這是大古董商盧芹齋於1920年,以12萬5千美元的價格出售給博物館的。
文物一旦流出,就脫離了源出地國家的管轄範圍,處在文物進口國或所在地國家的主權管轄下,根據「物之所在地法」的衝突原則,此時文物的歸屬爭議的解決,首先要依據所在國的國內法。
文物流出國原所有人,可以依據文物所在國的私法規範提出追索要求,但追索要求不該逾越普遍適用於產權的私法規則。
文物作為動產,其所有權屬也包括在保護產權交易秩序和安全的善意取得、消滅時效、取得時效等私法規則中。
紐約大都會博物館《藥師佛會圖》壁畫
現在持有
歷史上被掠奪的
中國文物者
大多屬於善意第三人
首先,外國博物館與收藏者可以善意取得原則,維護對歷史上被掠奪的中國文物的所有權。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佔有人,在不法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出於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
所謂中國流失文物,在世界市場上流通的少則有數年,多則有一百五六十多年。那些歷史上被掠奪的文物,大都自由流轉已歷百餘年,早已經歷多次轉手。
目前的文物持有者,都不是最初取得文物的人,其所持有的文物,也大多是從擁有明確法律持有證明的上家手中取得的,或者是在合法正式的交易會、市場、公開銷售處購得的。
所以,文物的現持有者有充分的理據,主張其在取得文物時,有理由相信其在與真正所有人訂立合同,因而也有充分理據主張:自己在取得財產之當時是善意的。
紐約大都會博物館 羅漢像
其次,外國博物館與收藏者能主張時效取得了歷史上流出中國的文物。
時效取得,是指無權佔有人以行使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而非租賃、借用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繼續佔有他人的財產,經過法定的一定期間,即依法取得該財產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
如日本民法典規定,以所有的意思平穩、公然佔有他人之物達20年的,取得所有權。
德國民法典規定,自主佔有動產經過10年的,取得其所有權。
法國民法上,長期時效取得的期限為30年。
美國各州規定的不動產權利時效取得期限,大約在10—20年之內;動產時效取得在2—6年間。
就現狀而言,當前的文物佔有人,完全可以主張因時效取得而擁有文物的產權。
大英博物館的隋代大佛
在中國方面上百年內未主張權利的前提下,外國博物館與收藏者已經自行免除——返還或賠償義務最後,持有自中國流出的文物者,還可以主張消滅時效。
消滅時效,是指因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時間發生權利消滅或權利不受法律保護的法律後果,這是一項普遍存在於世界各國法律中的訴訟制度。
法國民法典的規定是:一切訴訟,無論是對物訴訟還是對人訴訟,時效期間均為30年。
日本民法典規定:其他財產權的消滅時效為20年。
德國民法典將長期消滅時效規定為30年。
這就意味著,持有所謂歷史上被掠奪的中國文物者,可以依據所在國民法,取得對這些文物的財產所有權或者自行免除可能的返還或賠償義務。
消滅時效的適用,帶有一刀切的特點,即無論如何不能超過期限才提出訴求,而中國所謂歷史上被掠奪的文物,大都自由流轉已歷百餘年,早已逾越行使請求權的時效期間。
元青花大維德瓶
宋金鈞瓷
明永樂青花
北宋汝窯
以上瓷器全部來源於大英博物館
在當代,文物追索更多地溶入了國家、民族甚至個人的情感因素,然而追索文物必須依法追索,所以這更是一個法律問題。
對於文物原屬國來說,認為對本國的流出文物享有不容置疑的所有權、而強烈要求持有者歸還其流失的文物。
但文物追索除了涉及到文物所在國的相關法律,還涉及國際法的相關規定。
波士頓美術館的中國佛造像
以下文字太過專業,可以略過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1954和1970年通過了《武裝衝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公約》和《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在1995年通過了《關於被盜和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
中國分別於2000年、1989年和1997年加入這些國際公約。但是,歷史上被掠奪的中國文物,不在中國簽署的條約追索範圍內。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8條的規定:除條約表示不同意思或另經確定外,條約對當事人生效之日以前所發生的任何行為或事實或已不存在之任何情勢,條約之規定不對該當事國發生拘束力。這就是:條約不溯及既往原則。
由於1954年公約並沒有但書條款,且1970年、1995年公約明確規定:公約僅適用於本公約對一國家生效後在該國提出索還請求,且是在:本公約對締約國生效以後從該領土內被盜的文物和非法出口文物,因此,對於公約在有關國家生效以前的流失文物,不能依據公約要求返還。
根據1995年《關於被盜和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第3條第3款的規定,任何關於返還被盜文物的請求,應自請求者知道該文物的所在地及該文物擁有者的身份之時起,在3年期限內提出;並在任何情況下自被盜時起50年以內提出。
這就為追索流失文物設定了時效限制。中國政府在簽署公約時聲明,中國採用75年的返還請求時效。這意味者中國對1923年(中國1997年加入1995年公約)之前的因戰亂和走私行為流出的文物放棄了追索權。
儘管《1995年公約》第3條第5款允許締約國在簽署、批准、接受、核准或者加入時,作出一項有關請求應受75年的時效限制或者受到該國法律所規定的更長時效的限制的聲明,但對中國追索歷史上被掠奪的文物而言意義不大。
眾所周知,這些文物流出中國大多是上百年、近百年前的事,而在加入《1995年公約》之時中國的《文物保護法》根本沒有規定追索此類文物的問題,更談不上規定更長的時效。這也就意味著,《1995年公約》不能為中國追索歷史上流失文物提供法律依據。
玉器
青銅器
唐三彩
瓷器
以上藏品均來源於舊金山亞洲藝術博物館
中國媒體曾經極力宣揚:1995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曾經提出,任何因戰爭原因而被搶奪或丟失的文物都應歸還,沒有任何時間限制。
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並非立法機構,其所提出的倡議既非成文的國際公約內容,更非國際習慣法。
國際習慣法,要具備國際慣常行為與國際法律確信兩大要素。
1995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呼籲,並沒有得到長期的、有效的、重複的各國國際行為來支持,國際慣常行為要素不成立。
雖然國際社會不否認:從道義上講因戰爭原因流出的文物可以返還。但是,這不是一種國際法律確信:
如果歸還,則道德高尚;
如果不歸還,也不違反公義。
國際社會事實上並不能確信:一項歸還被掠奪文物的法律義務的存在。返還因戰爭流出的文物,不是具有拘束力的國際習慣法。
維多利亞與艾伯特博物館的明清瓷
世界上的大型博物館與知名收藏家大都持文化世界主義觀點,不將文物視為國族獨有的文化遺產。
他們認為,在追索者的呼籲中,國族(nation)、國家(country)的分界點太過模稜。
以目前對於國家與國族的定義來看,所謂的文物原出國的定義,是以現在的國界行政疆域上劃分,然而有個問題是:
現代國家與過去歷史文明的歷史演變,隨時間的變化,領土疆域、語言文化以及國號,大多是更替變動,甚至是斷裂的。
在一度位於希臘帝國邊緣的阿富汗製作和發掘的古希臘藝術品,應屬於希臘還是阿富汗?
在阿富汗貝格拉姆發現的古埃及玻璃和象牙製品,現存於喀布爾的國家博物館,它們屬於哪個現代國家?
巴基斯坦發現的一具2600年的木乃伊,伊朗宣稱這是一位古伊朗皇族成員的遺體,但巴基斯坦是否應該接受這樣的聲索理由?
在這樣的歸屬邏輯下,還可以推衍出其他問題,比如元朝諸帝、貴族們的墓葬,到底應該屬於中國還是蒙古?
日本美秀博物館的中國青銅器
世界上的大型博物館認為,保護文物和源出地文化背景並不相關。
如阿富汗破壞佛教文物的一類事件讓他們相信,如果真的天真地把文物歸還於原出土地,放回原來的文化背景,此舉僅是徒增文物的破壞而失去保護文化財產的原始意涵。
而且,文物的研究成果並非靠源出地的文化背景,而是靠對象本身具有的歷史文字脈絡來揭示的。
例如,解開古埃及文字密碼的羅塞塔石碑,並不是在埃及古墳被成功解讀,而是在歐洲的博物館內。解開中國商代古文字的甲骨文,也不是在河南安陽小屯村裡,而是在台北南港的中央研究院。
美國弗利爾美術館的中國古玉
美國堪薩斯納爾遜博物館的大玉璧
※流失海外文物,為何保存如此好
※花白黑青鈞三彩丨「無所不燒」的魯山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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