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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壞人打了到底能不能還手?正當防衛的標準是什麼

要點丨速讀

文丨王陽

8月27日,江蘇崑山震川路,一輛寶馬車越線非機動車道,與一騎電動車的男子發生糾紛,寶馬車上一名紋身男與同伴一起下車,把人打了一頓之後,還從車上拿出了砍刀,結果刀在糾紛中掉到了地上,對方撿起到來反將文身男砍死。此事在微博等平台上引發大量關注。對此,很多人表示,砍人男子是出於自保,這應當算是正當防衛。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然而,現實中,情況要複雜的多。

以這起「寶馬紋身男被砍」的案件為例,通過網上曝出的視頻,我們可以看到,在砍人行為發生之前,雙方有過一段時間的語言、肢體碰撞。

這種基於雙方衝突而產生的傷人、殺人的案件,即使當事人動手的時候確實有「自衛」的動機,最終警方也往往會把案件定性為「相互鬥毆」,然後以「傷害罪」或「殺人罪」來懲治當事人。

類似的案件不是孤例:據報道,2012年4月5日9時許,被告人陶某在某市場擺攤賣葯,徐某到其葯攤試藥後,拿起一盒葯未付錢就離開,陶某追上徐某欲討回藥品時,雙方發生拉扯打鬥,徐某將被告人陶某所戴耳麥打掉在地,陶某則一拳打在徐某面部致其倒地受傷。後經法醫鑒定,徐某受輕傷。某法院認為,被告人陶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而且,在我國關於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中,還有一個「正在進行」的定義。也就是說,你的正當防衛只能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行為。包括名字聽起來很厲害的「無限防衛權」,也只能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施防衛。如果對方的不法侵害已經結束了,你再傷人,那就是故意傷人而不是正當防衛了。舉一個讓人有些難受的例子:如果一個殺人犯,剛剛結束了自己殺人的犯罪行為,這個時候,你無權對他做任何所謂的「正當防衛」行為。

而在新聞視頻中,我們可以看到,電動車車主從地上撿起刀,並把紋身男砍倒在地之後,紋身男其實就已經結束侵害了,可電動車車主這時候卻沒有停止對紋身男的攻擊。對此,律師岳屾山就表示,這明顯超出防衛的限度,應屬於防衛過當。

除此之外,根據法律規定,就算你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自衛,如果你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那你也不能算是正當防衛,也得擔刑責。據報道,2009年1月,被告人宋某在某商業大廈南側的小吃攤營業時,因瑣事摩擦,被三個人群毆。宋某在被毆打的過程中,順手從攤位上拿起一把菜刀砍掄,將何某、秦某砍傷,經法醫鑒定,兩人均為輕傷。對此,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的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說,在我國,「正當防衛」這個操作其實是很難實現的。能夠成功被定性為「正當防衛」的案例也確實不多。法律博主「湖南律師劉成成」就在網上表示:「我們常調侃『正當防衛』,聽說過,沒見過」。

而很多看上去像是「正當防衛」的案例,最終往往被判為故意傷害罪。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明楷就認為,我國故意傷害罪(主要是輕傷害)的司法現狀相當異常,尤其是定罪率特別高,從刑法角度分析,其原因之一就在於將正當防衛認定為相互鬥毆或者防衛過當,進而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對「正當防衛」行為進行限制,並不是中國特色,別的國家也有,只是未必向我們一樣限制得這麼嚴。

為什麼要限制「正當防衛」呢?有觀點認為:防衛是一種私力救濟,而在公權力被認為是解決社會糾紛的絕對途徑和方式的前提下,自然需要嚴格地限制前者。而且,個人在對抗非法侵害的時候,往往難以掂量「防衛」與「報復」的界限。對此,法律博主「法山叔」曾對這兩種心態有過概括——「路見不平,拔刀相助,如果你想的只是鋤暴,那你就廢了,如果你想的是安良,那你就妥了......別人就是摸個錢包,你一個飛腳把人給踹死了,不妥,在司法實踐中對該類事件往往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美國政府也會制定規定,控制個體自衛者的行為——美國刑法規定,如果侵害人有效地停止了攻擊,並通知了被侵害人,被侵害人就不能繼續進行防衛。

與之相比,公權力處理起問題來,往往能夠更理性成熟,更能根治癥結。所以,在理想狀態下,如果我們受到了不法侵犯,最好的解決方法就是先跑路,再找公權力——報警。

然而,在公權力不夠完善的時候,過於嚴格地限制「正當防衛」,可能就不太合理了——在嚴控「正當防衛」的大環境下,我被人侵權了,比如被人打了一頓,警方因事情太小,考慮辦案成本因而無法立案。那這個時候,擺在我面前的就是兩個選擇——1、懟回去,但這可能就有被判「故意傷人」的風險。2、窩囊地忍氣吞聲。

在這樣的環境下,人們就會形成一個邏輯——我先毆打你,如果你不反擊,我不必負刑事責任,你只會忍氣吞聲;如果我先毆打你,你反擊造成我輕傷,我們屬於相互鬥毆,你要承擔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我也能佔到便宜;如果我對你實施輕傷害行為,你反擊造成我重傷,你要承擔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我不僅不承擔刑事責任,反而能得到民事賠償。在這種局面下,一些人當然願意先動手毆打或者傷害他人。(《故意傷害罪司法現狀的刑法學分析》)

更讓人擔憂的是,過分嚴格的限制「正當防衛」,會把很多人逼入絕境。2015年,男子田某回到宿舍,發現工友張某正在試圖強姦自己的妻子。田某走進宿舍之後,張某隨即下床。兩人扭打在一起,情急下,田某用一把菜刀砍死了後者。因為田某殺死對方時,對方的「非法侵害」行為已經結束,所以不能算田某正當防衛。最終,田某一審以故意殺人罪被判無期。後來更是因為貧窮而放棄了上訴。平心而論,田某作為一個丈夫,在這起事件中的所有行為都不能算不合適,但他最終還是被判犯罪。

田某的妻兒


如果公權力無法保護每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那就要給民眾一定的自由,放寬「正當防衛」的界限,讓他們可以合法的保護自己。比如說,針對「紋身男被砍」這類基於雙方衝突衍生而出的「正當防衛」議題,有學者就建議,採用「誰先動手誰犯罪」的規則:在一般性爭吵過程中,先動手對他人實施毆打等暴力行為的,屬於不法侵害,後動手反擊(毆打)者造成前者輕傷害的,應認定為正當防衛,而不應當認定為相互鬥毆,更不應當認定後動手反擊者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此外,「正當防衛」這個概念至今仍有許多模糊的地方。在2016年驚動全國的「聊城於歡案」發生時,即使是專業律師之間,對於「於歡為救母親殺人的行為是不是正當防衛」這個問題都有不同意見。所以,有關部門應當對「正當防衛」中的「正在進行」、「重大損害」等概念予以明確定義,讓人們在保護自己的時候可以更好的參考,不至於在不自知的情況下犯罪。也有利於法院在判案的時候一視同仁。

而且,對於自我保護過程中因情緒波動而難免出現的防衛過當現象,也可以給予一定程度的寬容。

韓國和德國對於一些防衛過當的行為持寬容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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