碼字民工說:我們也想有姓名!
繼承認「劇集注水」後,《香蜜沉沉燼如霜》的編劇張鳶盎於8月27日,再次對署名問題提出質疑。
▲《香蜜沉沉燼如霜》的戲外比戲內更精彩
她指出:「總編劇」一欄被該劇製片人所佔,而她及其團隊只能出現於片尾字幕,並且位列「編劇團隊」的第二欄。
編劇因故事質量問題而背鍋,尚能勸勉自己是學藝不精,而署名侵權問題就是哽在喉頭的魚刺了。
7月底,就有兩位編劇因忍不下這根魚刺而發聲。
先有陳瓊瓊欲起訴編劇韓冰,曝出《白夜追兇》是二人合力之作,要求追加署名。
再有張燦燦指控《法醫秦明2》片方,抹掉編劇團隊的署名,反而代之以製片公司的員工。
要麼署名位置被錯位,要麼姓名被完全完全抹去——此類例子數不勝數。
當然,在「香蜜」這事兒上,張鳶盎一方提出的「43集劇本」與片方的「63集劇本」,誰更占核心,才能決定哪一方署名靠前。
眾所周知,不論電視劇還是電影,劇本都不是一稿寫成。
一個劇本項目從創意、執筆、開拍前定稿,要過幾波編劇的手。
不可能所有人都像曹雪芹寫《紅樓夢》一樣,十年都撲在一個項目上。
有編劇中途退出,或被資方解約,就有新編劇後續加入、再創作。
而這就涉及到「署名位置」的問題。
如果仔細觀察電影片尾字幕的話,會發現,光是編劇署名就有不少名頭。
像[邪不壓正],除去姜文本身首佔一欄編劇署名,緊接著就是四位執筆編劇(字幕上打的也是「編劇」)。
往下還有文學策劃、文學統籌、文學統籌助理等等。
雖然都是「編劇」,但這其中有人參與故事策劃,有人負責撰寫故事梗概與人物小傳,更有出於情面的,提供點創意。
署名位置按照參與程度而論,而「程度」是一個很曖昧的概念。
我們的友鄰,好萊塢,就相對「純粹」得多——畢竟,好萊塢的編劇有美國編劇工會(WGA)在為他們撐腰。
▲2007年底至2008年2月份,美國編劇工會經過投票最終通過了全面罷工的決議,整整罷工了三個月,造成32億美元損失——就是這麼硬氣。
好萊塢的署名裁決權在編劇工會手上。
如[雷神3:諸神黃昏]的「撤編劇」事件。
編劇Stephany Folsom想要為自己爭得「故事創作」(Story by)的署名,漫威也同意在海報上為該編劇留一個位置。但編劇工會一句話就將其撤下。
這不能怪編劇工會不疼自己的娃。
對於署名的位置、門檻,在《銀幕認證手冊》(Screen Credits Manual)中,都有嚴格的要求。
首先,擁有署名的准入規則是:如果劇本屬於原創,後來者必須有超過50%的附加內容,才能有資格署名;
如果是改編劇本,則需要寫33%的新內容方可獲得署名。
而在署名位置上,拿最容易被混淆的「Story by」、「Screenplay by」、「Written by」來說,替換成內地的署名方式,都是「編劇」;但細究下,三者是有區別的。
Story by:原創故事,表示創作齣電影梗概但沒有撰寫劇本的人。
原則規定上,這一欄署名最多只能由兩位編劇共享。這也是為什麼[雷神3]的那位編劇爭而不得:位置已滿,創作貢獻也不能滿足量的要求。
Screenplay by:劇本創作,表示撰寫了劇本但並沒有創作齣電影故事梗概的人。
Written by:是前兩個的集合,既寫了故事,又完成了劇本。在有原著的情況下,不可以申請這個署名。
編劇工會這種具體量化的方式,看起來機械,有「以篇幅論英雄」的調調,但起碼規避了出於各種「你懂的」原因而擠占署名位置的問題。
在編劇與資方簽署創作協議時,也有理可依。不會落得像「香蜜」編劇張鳶盎一樣,反被片方後發制人。
曾有一編劇同仁曾深深嘬了一口煙,感嘆道:「目前內地要成立編劇工會,難如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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