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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禧太后真心冤!她沒挪用軍費修頤和園,罪魁禍首是這個部門

經歷甲午之戰,中國第一支近代國家海軍—北洋海軍全軍覆沒,很多人抱著惋惜、悲憤的心情檢討這次失敗的原因,認為是武備落後導致了海軍的失利,而海軍之所以沒有更新武備,則是因為慈禧太后挪用北洋海軍的軍費修建頤和園,當時社會上就流傳有昆明(頤和園中有昆明湖,代指頤和園)換渤海之說。不過,慈禧究竟如何挪用海軍經費,挪用了多少,這些細節問題卻很少有人注意。當就這些問題仔細查閱清代檔案時卻發現,所謂的慈禧挪用北洋海軍軍費一說其實完全是訛傳。

所謂的北洋海軍軍費,指的是根據清政府的指撥,用於維持北洋海軍的日常經費。清政府創議北洋海軍開始,所定的經費為每年200萬兩銀,主要從海關稅收和一些沿海省份徵收的厘捐中撥付。最初的辦法是由各處各自匯解給北洋大臣,但由於匯解不足額,北洋海防實際每年僅能收到約80萬兩銀。清政府設立總理海軍事務衙門之後,北洋海軍的經費改由各處匯解給海軍衙門,再由海軍衙門統一撥發給北洋海軍,但是在解款額度上仍未有好轉,北洋海軍每年能夠收到的經費只有100萬兩左右。

每年100萬兩軍費,勉強能支付北洋海軍部分人員的薪餉、艦船、基地維護等費用,以及購造一些輔助艦船和小口徑火炮,根本不可能購買動輒上百萬兩的主力艦船。北洋海軍購買主力艦船所需的經費,幾乎無一例外都是專門上奏單獨申請的,甚至連這些主力艦的人員薪餉也都是海軍衙門在北洋海軍軍費之外格外撥款支付的。甲午戰爭爆發前,北洋海軍的軍費就是處在這樣一種常年解不足額,只能勉強維持艦隊日常活動的境地,根本沒有任何節餘。

事實上頤和園工程所挪用的海軍經費,和北洋海軍沒有任何關係,而是海軍衙門經費。海軍衙門是清末一個十分特別的中央級洋務機構,雖然冠以「海軍」的名字,但設立之初的目的是用來分解總理衙門的權力,因此其許可權極廣,不僅管理海軍建設,連礦務、鐵路、電報這些業務,而這些也都屬於海軍衙門的管轄範圍。

1887年光緒帝親政,慈禧形式上歸於退休,醇親王奕譞被任命主持頤和園的新修。這項任命可謂極富深意,修頤和園需要籌措大筆經費,而實為洋務建設衙門的總理衙門經管大量經費開支,頤和園修完,也就意味著慈禧太后將遠離紫禁城,光緒皇帝可以漸漸獨立,這對光緒皇帝的生父、掌管海軍衙門的奕譞自然有一種特殊的動力。果不其然,接收園工後,醇親王便陸續從海軍衙門掌管的經費里向頤和園工程挪款,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醇親王挪動的是海軍衙門經費,同一時期北洋海軍的軍費並沒有受到任何侵佔,海軍衙門經費和北洋海軍軍費顯然不能混為一談。

除了挪用海軍衙門經費外,頤和園工程所挪用的帶有「海軍」色彩的經費還有兩部分。其一就是海防捐,即以海防的名義募集社會捐資,以虛職的官銜等作為回報,類似於封建時代常見的賣官。所得的海防捐,雖然大部進入了園工,一部分成了鐵路建設經費,但這筆錢原本就不屬於北洋海軍,沒有用於北洋海軍,也就不能視為挪用。

另外一筆挪至頤和園的「海軍」經費,在檔案中有一個專用的名詞,稱為「海軍巨款」。

1888年10月底,醇親王致函李鴻章,透露「萬壽山工程用款不敷」,囑其與各地督撫設法「集款二百萬兩存儲生息,以備分年修理」。李鴻章悟出此乃慈禧的旨意,立即通報兩廣總督張之洞、兩江總督曾國荃、湖廣總督裕祿、湖北巡撫奎斌、四川總督劉秉璋、江西巡撫德馨等人。

各地督撫心領神會,爭先恐後,結果合計集款竟達260萬兩。為了掩人耳目,故意將這筆款項稱為「海軍經費」。「存諸北洋生息,按年解京,以補正雜款之不足。本銀專備購艦、設防一切要務。」不久,御史林紹年上奏要求停止報效,竟遭懿旨嚴行申飭,而李鴻章、張之洞及所有參與海軍巨款的督、撫、藩、臬、運司共25人卻受到獎敘。

更有意思的是,督撫們雖然向皇太后行了賄,卻害怕同樣的索賄經常發生而難以應付,所以大家要為自己留下餘地,不能顯得地方財政過於富裕。同時,在清末,修園囿本來就是一個敏感的話題,同治年間復修圓明園的爭議在許多人的腦子裡還記憶猶新,督撫們當然也會小心翼翼地顧忌到自己身後的名聲。所以,兩江總督張之洞就在奏摺里明白地告訴皇帝,粵省雖然認籌100萬兩,第一期應付的五萬兩也已划出,但現在一時難以指定專款名目,故只能先向百川通商號借墊。四川總督劉秉璋也彙報說,他匯出的銀子是從藩司商同鹽茶道、官運局各向商號借的,俟以後歲收鹽厘除撥解京協各餉外,即以盈餘分年歸還。其最後一筆五萬兩款項,挪用的是官運局的運本。其他各省的劃款途徑,還有鹽斤加價、厘金、地丁收入等。

需要說明的是,醇親王、慶郡王主持園工,籌措經費,甚至在工地上張貼的告示也落的是海軍衙門的款,給人以海軍衙門即頤和園工程處的印象,但兩者畢竟是有區別的,修園經費也非海軍衙門獨任。各地的資金陸續認繳後,並沒有撥入頤和園工程,而是全部存進天津的外國銀行和洋務企業,以所得的利息貼補頤和園,而本金則號稱將來用于海軍建設。

甲午戰爭爆發之後,慈禧頒下懿旨,命令將「海軍巨款」本金如數提出,用以購買軍火。因為存期未滿等原因,先只提出158萬餘兩。

「查原存海軍巨款,本銀二百六十萬兩,分存生息。自奉撥後陸續提還,計滙豐銀行存銀一百七萬二千九百兩,已全數收齊。德華銀行存銀四十四萬兩,年內到期,應僅繳銀十一萬二千五百兩。怡和洋行存銀五十五萬九千六百兩,年內到期,應僅繳銀二十萬兩。其餘均需明後年期滿,方能催收。至開平礦局領存五十二萬七千五百兩,疊經飭提,據稱前領存款均為該局添購運船,接開新礦之用。刻下戰事一開,海道難通,煤銷頓滯。海軍各營局需煤正急,加工趕采,年內尚可運交塊煤四萬餘噸,約抵還銀二十萬兩,余容設法陸續措繳,勢難強逼。」

由此可見,頤和園工程只不過是以海軍名義斂財,並不能簡單算作挪用海軍經費。在頤和園工程修建期間,戶部上奏禁止海軍外購軍火,才是海軍發展遭受完全桎梏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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