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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殺案」引爭議 清華刑法學博士:防衛過當的認定存在「唯結果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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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聞記者 陳彥霏

近日,江蘇崑山「反殺案」是否屬正當防衛引起廣泛爭議。與此同時,一篇題為《722份刑事判決案例,詳解我國正當防衛認定的現狀及問題》的文章在網上傳播。

8月31日,封面新聞記者聯繫該文作者——清華大學2018屆刑法學博士尹子文,以及刊發此文的《現代法學》雜誌社。據二者證實,該文刊發於《現代法學》2018第1期。法學博士尹子文通過對722份刑事判決案例分析得出結論:防衛過當的認定存在「唯結果論」,而這種實操做法存在明顯的問題,值得深刻反思。

刑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判斷防衛行為是否構成防衛過當,主要看其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通過對722例判決的梳理髮現,實務部門對於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認定主要有兩種情形:

情形一,僅根據防衛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來認定防衛過當。即法院在描述完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事實後,便直接指出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這類案件有601例,占所有案件的83.24%。這其中有35例特別指出防衛人持械防衛造成嚴重後果,屬於防衛過當。

情形二,通過對多種因素的考量,認定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這類案件有121例,占所有案件的16.76%。這其中有36例在判斷防衛行為是否過當時考慮了不法侵害的強度。有35例將不法侵害減弱或喪失後防衛人仍舊持續追擊對方作為認定防衛過當的依據。有35例將不法侵害人「未持械」進行不法侵害作為認定防衛過當的重要考量因素。有32例對防衛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與不法侵害造成或通常可能造成的後果進行簡單對比,認定二者存在懸殊的差距,屬於防衛過當。有13例認為防衛人存在更為輕緩的防衛方式但未採取,構成防衛過當。有8例左右將不法侵害不緊迫作為認定防衛過當的考量因素。

通過上述梳理可以發現,在大多數案件中,司法機關都是根據防衛人最後造成了值的處罰的損害後果來肯定其構成防衛過當。換言之,在實務操作中,主要是通過防衛行為最後造成的損害後果來判斷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但是這種「唯結果論」的做法存在明顯的問題,值得深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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