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佔用稅法草案提請審議 這四類情形可減免稅收
8月27日,耕地佔用稅法草案(下稱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草案規定了四類減免耕地佔用稅的情形。
財政部部長劉昆在作草案說明時稱,從實際情況看,耕地佔用稅稅制要素基本合理,運行比較平穩,可按照稅制平移思路,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對個別徵稅事項作相應調整。
這四類情況減免耕地佔用稅
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佔用耕地免稅;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佔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徵收。
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佔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農村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以及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自用住宅繳納耕地佔用稅確有困難的,予以免徵。
農村居民經批准搬遷,新建自用住宅佔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免稅;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對超過部分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徵收。
為更好適應實際需要便於相機調控,同時體現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草案規定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免徵或者減征耕地佔用稅的情形,但應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計稅依據、徵收方式和應納稅額
草案規定,耕地佔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徵收,應納稅額為納稅人實際佔用的耕地面積(平方米)乘以適用稅額。
關於稅額,草案以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人均耕地面積為依據,分別規定了各地區每平方米耕地的差別化稅額共四檔。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適用稅額的平均水平不得低於國務院規定的平均稅額。經濟發達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可以提高不超過50%,佔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應當在相應基礎上提高50%。
此外,草案還對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建立耕地佔用稅涉稅信息共享機制和工作配合機制等稅收征管事項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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