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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死刑犯執刑前突發心臟病,還要搶救嗎?說出來你都不信

如果死刑犯執刑前突發心臟病,還要搶救嗎?說出來你都不信

當下社會,即便是管理越發規範,法律制度深入人心,卻也不乏窮兇惡極,殺人放火的人。這些人一旦觸及法律,情形嚴重者不是被判以無期徒刑便是死刑。暫且不談無期徒刑,大家應該知道,每個犯人在判以死刑之後,並不是立刻處決。而是由法院規定一個時間,再進行處決的。那麼,問題來了,犯人也會生病,如果一個死刑犯在行刑前突發心臟病,情況十分危急,那還要不要進行搶救?

大多數人一聽到這個問題,大多認為這是廢話,因為死刑犯橫豎都是一死,只不過時間上有所差別,為什麼還要去救他?如果大家都這樣想的話那就大錯特錯了,死刑犯在執行死刑之前,如果因為某些狀況而提前死亡,那相關人員還得負責任。

之所以是這種情況,主要是牽扯到法律,及人文關懷等問題。前者干涉到公平公正的問題,因為法律有著嚴格的規定,所以不允許任何人不去遵守,後者是出自人性的角度。

即便是死刑犯,在他沒到執行死刑的時間之前,他仍然是享有義務的一個人,他也是一條生命,如果見死不救的話,未免過於冷血。所以,無論是心臟病還是其他疾病,死刑犯都有權得到醫治。

《刑法總論》一書中也有所提及:有些假定的因果經過並不排除對行為的客觀歸責,即縱使沒有這樣的行為也會發生的結果,也不排除行為人的責任。例如,當死刑執行官為給犯人執行死刑時,正準備扣動扳機將死刑犯打死的時候,被害人的父親為了復仇推開了執行官,並且自己開槍打死了死刑犯,他也應當負上故意殺人的罪責。

由此可以證明,如果犯人在送往刑場的過程中心臟病突發,在行刑前就死亡的話,就連押送犯人的警察也要負相關責任。執行死刑的整個過程,檢察院的監督人員會隨行監管。

在這種情況下,負責行刑或者是押送的人不可能有機會為了省事或者是逃避責任而拖著一具屍體去執行死刑,暫且不說這沒有任何意義可言,為死刑犯執行死刑也是一件及其重要的任務,執行官也不可能敷衍了事,否則,便是瀆職行為。

總而言之,死刑犯在不到處決的時間之前便死亡,相關負責人員將依法受到處罰。同理,生病了的死刑犯在行刑前突發疾病,能就地醫治的話也應該對其進行救治,太嚴重的話也應該送往醫院。即便是垂危,只要有呼吸的話,那也是可以執行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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