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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人者反被被砍者奪刀砍死,先別急著喊冤,或許

8月29日晚8時許

事發地仍可見血跡

8月27日晚,崑山市順帆路與震川路交叉口處,發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2分43秒的現場完整監控視頻正在網上熱傳,如下所示:

視頻顯示:

晚上21時36分,一輛寶馬車直行方向紅燈狀態,其轉向從機動車道上壓實線進入非機動車道,撞上前方一輛電動車。寶馬車后座下來一男一女,女的將電動車推倒路邊台階後,兩人上前跟電動車男交涉,期間電動車男撥打手機可能是要報警,而兩人轉身離開。這時,寶馬車司機突然下車,手指電動車男不顧拉扯衝上去,一頓拳打腳踢,之前車上下來的男子也參與其中

電動車男左躲右閃,被打的連連直退。寶馬司機嫌打得不夠,跑回車裡拿出一把長刀,對著電動車男一頓亂砍。誰知砍的過程中,長刀脫手掉到了馬路上。電動車男搶前一步撿起長刀,寶馬司機上前奪刀,摔倒在地。電動車男反過來對著寶馬司機一頓亂砍。寶馬司機中刀後轉身逃走,電動車繼續追砍至監控畫面外。根據報道,寶馬司機後因失血過多死亡。

隨後,寶馬司機照片被人曝了出來,系一上半身全是紋身、日常配戴大粗鏈子者。

事實上,在前不久,濟南市公安局召開的通報會,已經公布了黑惡勢力的29種常見表現形式,並鼓勵全社會參與到黑除惡,大打人民戰爭!

其中,黑惡勢力表現形式第一條就是「佩戴誇張金銀飾品炫耀的人員和以凶獸紋身等彪悍、跋扈人員從事違法活動的。」

第二條則是「態度蠻橫、粗暴,隨身隨車攜帶管制刀具或棍棒的。」

據此,紋身的、大粗鏈子的寶馬司機動手打人,隨車攜帶刀具並持刀砍人,符合以上黑惡勢力標準中的首要兩條,屬於警方鼓勵民眾參與打擊範圍。

視頻傳到法律群,有視頻有真相的真實案例,各方法律人紛紛發表法律看法。在一致表示「壞人砍人自己反遭刀砍」司法機關必將懲惡揚善從輕處理的同時,電動車男的行為是構成故意傷害防衛過當還是正當防衛上,存在明顯分歧。

從視頻上看,電動車男搶過長刀砍了寶馬司機幾刀後,寶馬司機落荒而逃,長刀也掉在地上,電動車男從地上撿起刀,繼續追砍

法制日報報道中也提到:

因為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細節,寶馬司機面對電動車男持刀的追殺已是連連躲避逃竄,已經失去了傷害電動車男的能力,這個時候電動車男依然不依不饒,連續攻擊導致寶馬司機死亡,這可能已經不是簡單防衛過當的問題了

電動車男此時已經從開始時制止和反擊針對自己的、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轉為主動報復性擴大傷害結果,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衛法律規定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所以應該定防衛過當。

但是——

這是不是意味著電動車男就必須要承擔嚴重的刑事責任呢?並不一定。我們看到此案中有很多情節是對電動車男有利的。首先寶馬司機開車上非機動車道,他有錯在先。其次,長刀屬管制刀具,寶馬司機私自攜帶屬違法行為,用其砍人更是錯上加錯。最後,事件發生後,有網友扒出了寶馬司機的黑歷史,證明這個人一貫行為不端,多次受到司法機關和公安機關的處理,如果這些屬實,對電動車男是很有利的。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就是1997年刑法修訂中新增加的無限防衛權。

所謂無限防衛權,是指公民在某些情況下所實施的正當防衛,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後果均不負刑事責任。此法條立法上的價值取向就是鼓勵支持廣大人民群眾更好的行使防衛權,以保護其合法權益,糾正過去司法實踐中處理防衛過當案件普遍偏嚴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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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新消息,崑山檢察院已經連夜提前介入「8·27」街頭砍人案,相信檢察機關會準確對案件進行定性。

來源 微信公眾號@煙語法萌、法制日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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