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新聞 > 「崑山砍人案」為什麼認定於海明是正當防衛?檢方列4條理由……

「崑山砍人案」為什麼認定於海明是正當防衛?檢方列4條理由……

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致死?備受社會輿論關注的崑山市「8.27」于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有了結果。9月1日下午,崑山市公安局和檢察院相繼發布通報,認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案件經歷了什麼,有哪些你所不知的細節,為什麼認定正當防衛,這裡有江蘇檢察的意見和聲音。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8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崑山市震川路發生一起寶馬轎車駕駛員持刀砍人反被殺案。公安機關接警後及時趕赴現場調查處理,並於當日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對此案高度重視,崑山市檢察院第一時間派員依法提前介入偵查活動,查閱案件證據材料,對偵查取證和法律適用提出意見和建議,並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江蘇省檢察院、蘇州市檢察院及時派員進行指導,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對此案表示關切。

公安機關查明,案發當晚劉海龍醉酒駕駛皖AP9G57寶馬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為87mg/100ml),載劉某某(男)、劉某(女)、唐某某(女)行至崑山市震川路,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于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生爭執。經雙方同行人員勸解,交通爭執基本平息,但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後返回寶馬轎車拿出一把砍刀(經鑒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厘米,其中刀身長43厘米、寬5厘米,系管制刀具),連續用刀擊打于海明頸部、腰部、腿部。擊打中砍刀甩脫,于海明搶到砍刀,並在爭奪中捅刺、砍擊劉海龍5刀,刺砍過程持續7秒。劉海龍受傷後跑向寶馬轎車,于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于海明追趕數米被同行人員拉阻,後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達現場後,于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于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

劉海龍後經送醫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經法醫鑒定並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系膜破裂;其餘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並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經人身檢查,見左頸部條形挫傷1處,左胸季肋部條形挫傷1處。

二、認定於海明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的分析意見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根據本案事實及現有證據,檢察機關認為于海明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1. 劉海龍挑起事端、過錯在先。

從該案的起因看,劉海龍醉酒駕車,違規變道,主動滋事,挑起事端;從事態發展看,劉海龍先是推搡,繼而拳打腳踢,最後持刀擊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級。

2. 于海明正面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現實危險。

本案系「正在進行的行兇」,劉海龍使用的雙刃尖角刀系國家禁止的管制刀具,屬於刑法規定中的兇器;其持兇器擊打他人頸部等要害部位,嚴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砍刀甩落在地後,其立即上前爭奪,沒有放棄跡象。劉海龍受傷起身後,立即跑向原放置砍刀的汽車——于海明無法排除其從車內取出其他「兇器」的可能性。砍刀雖然易手,危險並未消除,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終面臨著緊迫而現實的危險。

3. 于海明搶刀反擊的行為屬於情急下的正常反應,符合特殊防衛要求。

于海明搶刀後,連續捅刺、砍擊劉海龍5刀,所有傷情均在7秒內形成。面對不法侵害不斷升級的緊急情況,一般人很難精準判斷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傷害,然後冷靜換算出等值的防衛強度。法律不會強人所難,所以刑法規定,面對行兇等嚴重暴力犯罪進行防衛時,沒有防衛限度的限制。檢察機關認為,于海明面對揮舞的長刀,所做出的搶刀反擊行為,屬於情急下的正常反應,不能苛求他精準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雖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衛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4. 從正當防衛的制度價值看,應當優先保護防衛者。

「合法沒有必要向不法讓步」。正當防衛的實質在於「以正對不正」,是正義行為對不法侵害的反擊,因此應明確防衛者在刑法中的優先保護地位。實踐中,許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衛者在倉促、緊張狀態下往往難以準確地判斷侵害行為的性質和強度,難以周全、慎重地選擇相應的防衛手段。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司法機關應充分考慮防衛者面臨的緊急情況,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衛規定,保護防衛者的合法權益,從而樹立良好的社會價值導向。本案是劉海龍交通違章在先,尋釁滋事在先,持刀攻擊在先。于海明面對這樣的不法侵害,根據法律規定有實施正當防衛的權利。

「崑山砍人案」為什麼認定於海明是正當防衛?檢方列4條理由……

社會各界對這起案件給予了極大關注,尤其是廣大網民、專家、學者、律師積極提出意見建議,理性表達觀點訴求,促進了案件的依法辦理,江蘇檢察機關表示衷心感謝。

人身安全是每個公民最基本的要求,面對來自不法行為的嚴重緊急危害,法律應當引導鼓勵公民勇於自我救濟,堅持同不法侵害作鬥爭。司法應當負起倡導風尚、弘揚正氣的責任,檢察機關也將會依法保障人民群眾的正當防衛權利,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附:案件通報

2018年8月27日崑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備受社會輿論關注。公安機關經過縝密偵查,並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現就該案件調查處理情況予以通報。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18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劉海龍駕駛寶馬轎車在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與同向騎自行車的于海明發生爭執。劉海龍從車中取出一把砍刀連續擊打于海明,後被于海明反搶砍刀並捅刺、砍擊數刀,劉海龍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偵查認定事實

接到報警後,崑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處置並立案偵查。鑒於此案社會關注度高,江蘇省公安廳、蘇州市公安局第一時間派出力量赴崑山指導案件偵辦工作。經現場勘查、走訪調查、詢問訊問、視頻偵查和檢驗鑒定等工作,案件事實已經查清。

(一)涉案人員情況

劉海龍,男,36歲,甘肅省鎮原縣人,暫住崑山市陸家鎮某小區,案發前在崑山市陸家鎮某企業打工。

于海明,男,41歲,陝西省寧強縣人,暫住崑山市青陽路某小區,案發前在崑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發時劉某某(男)、劉某(女)、唐某某(女)與劉海龍同車。劉某某參與毆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劉某、唐某某下車勸解,未參與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員袁某某,未參與案件。

(二)認定主要事實

1.案件起因。案發當晚,劉海龍醉酒駕駛皖AP9G57寶馬轎車(經檢測,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載劉某某、劉某、唐某某沿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時,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于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生爭執。

2.案件經過。劉某某先下車與于海明發生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車輛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後返回寶馬轎車取出一把砍刀(經鑒定,該刀為尖角雙面開刃,全長59厘米,其中刀身長43厘米、寬5厘米,系管制刀具),連續用刀擊打于海明頸部、腰部、腿部。擊打中砍刀甩脫,于海明搶到砍刀,並在爭奪中捅刺劉海龍腹部、臀部,砍擊右胸、左肩、左肘,刺砍過程持續7秒。劉海龍受傷後跑向寶馬轎車,于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車(經勘查,汽車左後窗下沿有7厘米長刀痕)。劉海龍跑向寶馬轎車東北側,于海明返回寶馬轎車,將車內劉海龍手機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達現場後,于海明將手機和砍刀主動交給處警民警(于海明稱,拿走劉海龍手機是為了防止對方打電話召集人員報復)。

3.案件後果。劉海龍逃離後,倒在距寶馬轎車東北側30餘米處的綠化帶內,後經送醫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經法醫鑒定並結合視頻監控認定,在7秒時間內,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為左腹部刺戳傷,致腹部大靜脈、腸管、腸系膜破裂;其餘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並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處開放性創口及3處骨折,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三、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據偵查查明的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于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劉海龍的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行兇」。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判斷「行兇」的核心在於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於「行兇」,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兇」。

(二)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縱觀本案,在同車人員與于海明爭執基本平息的情況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於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於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未擊中),儘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擊,返回寶馬轎車搜尋劉海龍手機的目的是防止對方糾集人員報復、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意圖。

四、其他相關問題

(一)關於網傳劉海龍是「天安社」成員的核查情況。經偵查確認,劉海龍與「天安社」沒有關係;未發現「天安社」在崑山市有過活動。

(二)關於網傳劉海龍可能涉黑的調查情況。劉海龍2006年8月來崑山打工,案發前與女友租住在崑山市陸家鎮某小區49.1平方米的公寓。在崑山期間,因毆打他人、故意損毀財物、故意傷害等違法犯罪行為,被處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機關目前未發現劉海龍有涉黑犯罪行為。

(三)關於劉海龍所駕駛寶馬轎車情況。經調查確認,案發時劉海龍駕駛的寶馬轎車登記車主為浙江某租賃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劉海龍以其女友名義,於2018年6月從上海某二手車市場以貸款方式購得,首付12.7萬元,貸款32.7萬元。案發後,經現場勘查,車內未發現其他違禁品。

(四)關於網傳劉海龍獲見義勇為榮譽證書情況。此情況屬實。2018年3月,劉海龍因提供重要線索,協助抓獲販毒嫌疑人,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依規為其頒發見義勇為榮譽證書並獎勵500元。8月29日,崑山市見義勇為基金會已對此作出回應。

以上案情及調查處理情況特此通報。感謝廣大網友和社會各界對崑山公安工作的關心支持!

崑山市公安局

2018年9月1日

「崑山砍人案」為什麼認定於海明是正當防衛?檢方列4條理由……

2018年8月27日晚,江蘇省崑山市震川路發生的于海明致劉海龍死亡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崑山市公安機關於當日對於海明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對此案高度重視,當即派員依法提前介入偵查活動,查閱案件證據材料,對偵查取證和法律適用提出意見和建議,並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2018年9月1日,崑山市公安機關以于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為由對該案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檢察機關認為: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根據上述規定和查明的事實,本案中,死者劉海龍持刀行兇,于海明為使本人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暴力侵害,對侵害人劉海龍採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其防衛行為造成劉海龍死亡,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此案作撤案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崑山市人民檢察院

2018年9月1日

來源 | 江蘇檢察在線、人民網、崑山市公安局、崑山檢察在線、

編輯丨Jocelyn、飯范醬

為你推薦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文匯網 的精彩文章:

致敬英雄!「溫比亞」襲擊大連,中船重工3名黨員為搶救國家重點試驗平台犧牲
六月入梅「梅雨病」來襲,「預防攻略」拿走不謝!

TAG:文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