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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大法官:面對一把舉起的刀,不可能要求一個人進行冷靜的思考


來源 | 司法規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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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有句名言:「面對一把舉起的刀,不可能要求一個人進行冷靜的思考。」




這兩天來,崑山開著寶馬龍哥被騎著電摩的白衣哥反殺的視頻紅遍網路。




滿身的文身,並沒有變成銅皮鐵甲,幫他擋住一刀半刃。




有人為龍哥的死叫好,有人擔心白衣哥會不會因為「防衛過當」而入獄。  




今天我們就來講一講,美國的「正當防衛」是什麼!




在美國,其實並沒有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的說法,大多數州的刑法堅持的是

「就地防衛法」(Stand your Ground),可以翻譯為「堅守你的陣地」,也就是說遇到緊急情況時,沒有必要退讓,可以當場使用武力(包括槍支,甚至直接將對方打死,來保護自己和家人。




美國法律如何判定正當防衛?





在美國司法界,一個普遍接受的原則是,個人可以在適當的情況下保護自己免受傷害,即使這種行為通常構成犯罪。在美國的法律體系中,每個州允許被告在被指控犯有暴力罪行時要求自衛,美國聯邦層面的法律是如此。但是,在美國,有關自衛的具體規則因各州司法管轄區而異。而且美國是講究案例法,所以,如何判斷正當防衛需要結合各州的各自歷史案例,及案件實際具體情況進行法律判斷。




通常而言, 正當防衛是指通過使用足夠程度的反作用力或暴力來預防遭受武力或暴力的權利。這個定義很簡單,但在應用於實際情況時會引發很多問題。例如,在為自己辯護時,什麼是足夠的武力或暴力?超出這個水平的是什麼?如果預定的受害者引發襲擊怎麼辦?如果可能,受害者是否必須退出暴力?即使威脅實際上並不存在,當受害者合理地感知到威脅時會發生什麼?當受害者的逮捕主觀是真實的,但客觀上不合理時呢?




所以, 什麼是正當防衛看來判斷起來比較複雜。為了更好地從法律角度判斷具體情況,美國各州制定了規則來確定何時允許自衛以及受害者可以使用多大的力量來保護自己。美國各州之間雖然確切規則不同,但在判斷何為正當防衛時候, 所考慮因素基本相同, 這些基本因素(原則)包括:



威脅是否迫在眉睫?Is the Threat Imminent?




作為一般規則,自我防禦只有在用於應對直接威脅時才使用武力是合理的。當然,這個威脅包括口頭威脅,如果這個口頭威脅導致目標受害者立即擔心身體受到傷害。然而,沒有伴隨的直接身體傷害威脅的冒犯性言論並不能證明在自衛中使用武力是正當的。




此外,一旦威脅結束,在自衛中使用武力通常會失去理由。例如,如果侵害者攻擊受害者但隨後結束攻擊並表明不再存在任何暴力威脅,則危險威脅已經結束。在此時受害者對襲擊者使用武力將被視為報復性而非自衛。




害怕所產生的恐懼是否合理?Was the Fear of Harm Reasonable?



即使侵略者的行為實際上並不意味著被感知的受害者有任何傷害,有時自衛也是合理的。在這些情況下該如何判斷呢? 這時候判斷的標準是,關鍵要看,在這個類似情況下的一般任何「合理的人」 ( reasonable person, 也可以認為是有正常理智的人)是否會立即感受到人身傷害的威脅。 「合理的人」的概念是一種法律上的解讀,在實踐中會有不同的解釋,但它是判斷一個人對即將來臨的危險的看法是否合理使用保護力的最佳原則。




我們可以舉例說明一下,比如這個場景:兩個陌生人在城市公園中走過,一個人並不知道有一隻蜜蜂在他的頭上嗡嗡作響。另一個人看到這一點,並試圖友好,快速走向另一個嘗試並打敗蜜蜂。那個頭上有蜜蜂的人看到一個陌生人的手朝他的臉飛鏢,猛烈地撞擊著另一個人的手。雖然這通常相當於攻擊,但是法庭很容易發現陌生人的手向一個人的臉突然移動會使一個合理的人得出結論他有直接的身體傷害的危險,這將使得使用武力合理地行使自衛權。所有這一切儘管被認為的攻擊者沒有傷害;事實上,他實際上是想幫忙!




不完美的自衛 Imperfect Self-defense




有時,一個人可能真的害怕即將發生的身體傷害,而這種傷害是客觀上不合理的。如果這個人使用武力來保護自己免受所感知的威脅,那麼這種情況就被稱為「不完美的自衛」 (比如:防衛過當)。不完美的自衛並不能使一個人免於使用暴力罪,但它可以減輕所涉及的指控和處罰。然而,並非每個州都承認不完美的自衛。



按比例自衛 Proportional Response




使用自衛也必須與有關威脅的水平相匹配。換句話說,一個人只能使用儘可能多的力來消除威脅。如果威脅涉及致命武力,那麼為自己辯護的人可以使用致命武力來抵抗威脅。但是,如果威脅僅涉及輕微的武力而聲稱自衛的人使用可能造成嚴重身體傷害或死亡的武力,那麼自衛的主張就會失敗。




退讓的責任 Duty to Retreat




關於自衛的原始法律要求當事人首先在試圖使用武力之前避免暴力。這也被稱為「退讓的責任。」雖然大多數州已經在涉及使用非致命武力的情況下取消了這一規則,但美國許多州仍然要求一個人在施加致命武力之前試圖逃避這種情況。





堅守陣地 Stand Your Ground




與退讓的責任相反,美國許多州制定了所謂的「堅持立場」的法律。「堅持立場」或者「堅守陣地」是指允許受害者同侵害者進行直接的對抗;如果屬於非致命的情況,這些州取消了「退讓義務」的要求並允許自衛。如上所述,然而,當涉及可能導致生命傷害的時候,不同的州對是否允許使用「堅守陣地(立場)」 是有不同意見的。




城堡主義 Castle Doctrine




美國有些州即使要求受害者遵循「退讓原則」, 就是說不和侵害者直接對抗,

 但也通常允許個人對非法進入他們家的人使用致命的武力。這條規則,也被稱為「城堡主義」,這條原則允許人們通過致命的力量保護自己的家園免受入侵者的侵害。




城堡法是美國很特別的東西:只要在一個人的「城堡」里(城堡指家,有的州包括車,有的州包括工作地點),一個人可以用致命武器(主要就是指槍)防禦入侵者。




正如加州持槍法跟德州持槍法相差十萬八千里一樣,每個州甚至每個縣的城堡法相差也是十萬八千里。其中德州的城堡法被稱為典型的強城堡法。強城堡法允許房主人可以主動向入侵的陌生人開槍,甚至可以坐在車裡向試圖強開車門的人開槍。而加州是典型的弱城堡法,房主人只有在先警告、然後退讓、已經被侵害、走投無路時才能防禦性的開槍,而且只能在自己的家,不能在自己車裡。




加州法律規定,如果你有機會逃離家裡來躲避,你應該先逃走並報警。如果逃不走,你應該躲在房間的角落裡並撥通911,讓接線員聽見你防禦的全過程。最好你還要喊幾句你別過來,我要開槍了之類的。等敵人踹開你最後的一道房間門才能開槍。




而在美國德州,只要在你自己家,如果你聽見有人在敲你的家門施加侵害,你可以抄起傢伙把對方幹掉。



在美國,由於城堡法的存在,即便是城堡法最弱的地方,遇到持兇器搶劫的歹徒,先發制人是合法的,而且不但刑法沒有責任,在民法下,通常也不需要賠償劫匪。




不論如何, 了解了以上一些通用的法律原則之後, 或許有助於你對什麼是正當防衛做出自己的判斷。




美國正當防衛緣何獨樹一幟




英國、加拿大等普通法國家,強調警察有足夠能力保護國民,個人擔憂自身安全問題純屬多此一舉。他們要求防衛者「能躲避就不自衛」,所以他們對個人自衛權的態度是承認但不鼓勵。




不同於嚴格限制防衛過當的英加兩國,在民風彪悍的美國,大多數州將自衛分為正當防衛、可原諒的防衛(一般無需承擔法律責任)、不合理的自衛。唯有後者才承擔一定程度的法律責任,但這種刑事責任也未必能全部落實。即使法官認為自衛不合理,12名陪審員也往往不加理睬,徑自作出有利於被告的判定,這就使得美國的正當防衛變得更有人情味。




那些動輒使用致命暴力的美國自衛者,個個聽上去都像是蓄意謀殺,但他們多半能贏得陪審員的同情,很少會接受刑事懲罰。跟世界上其他國家相比,美國正當防衛的條件最為寬鬆,其深層原因何在?




原來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規定:「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受侵犯。」有這樣一把正當防衛的尚方寶劍在手,美國人當然自信滿滿,不甘低頭受人擺布。




再加上美國的判例法與公民陪審團制度,能夠更加靈活地修正僵化的規則,並將社會大眾的共識轉化為法律。這一切,無不導致美國構成正當防衛的要求比大陸法系寬鬆得多。




有學者指出:大陸法系國家,只有當不法侵害客觀存在時,正當防衛才有可能成立。防衛行為是否超過必要限度,則遵照客觀標準,且客觀標準的判斷由法官決定。




美國僅要求「防衛人合理地相信為避免非法侵害而使用暴力是必要的」,即便認識錯誤,結果失當,也可以作合法辯護。合理的標準取決於普通人的一般認識,由陪審團判定。




就連英國普通法對正當防衛向來重視的「撤退義務」(防衛者只能在「沒有其他迴避方法」時暴力還擊)。美國人也嗤之以鼻,認為撤退義務鼓勵懦夫行為,而不是鼓勵打擊犯罪,維護社會利益。




1914年,卡多佐法官在判決里寫道:「絕不會有法律要求在家裡被侵擾的人撤退。如果在那裡被侵擾,他應該堅守陣地,抵抗襲擊,沒有義務從自己的家裡逃到田野和公路上去。」住宅從此成了撤退義務的例外情形。




「法律已經發展起來了。」霍姆斯大法官說得好,「其發展規律的方向與人性是一致的……面對一把舉起的刀,不可能要求一個人進行冷靜的思考。」




正當防衛,檢方不起訴




2008年4月,《華盛頓郵報》報道,馬里蘭州喬治王子縣發生一起命案,12歲黑人男孩將正在攻擊母親謝麗爾的64歲男人所羅門(喀麥隆移民),用刀砍死。




回憶當時的情景,母親依舊餘悸未消。




那天晚上,剛完成家庭作業的兒子,聽到異響。放下手中的電子遊戲,他飛奔到寄宿公寓的廚房。只見媽媽躺在地上絕望地掙扎,一個男子騎在她的身上,左手拿著掃帚,右手緊緊掐住她的脖子。「我拚命喊叫,住手!住手!住手!」男孩回憶,「男人頭也不抬,根本不理會,媽媽痛苦萬分。」




救母心切的兒子,順手操起一把菜刀,刺向惡人的脖子。動脈遭刺穿,血汩汩流出,所羅門倒在地上,不治而亡。「你幹了什麼?孩子。」嚇懵了的母親問兒子,「他什麼也沒說,當我看到兒子的眼睛,哦,我的上帝!」她跑到樓上求鄰居報警,兒子隨後攙著母親回房休息,一夜無眠。




案發後,母子二人閉門不出,眾多記者焦急地圍聚在室外,鄰居也議論紛紛。住在附近的圖蘭告訴記者,「他的第一反應是救出媽媽,12歲男孩勇氣可嘉」。




死者的家人,一口回絕媒體的追問。謝麗爾同意接受《華盛頓郵報》記者採訪,解釋兒子的舉動,絕非故意殺人。「3個月前,我和死者先後搬入寄宿公寓,成了朋友。」所羅門吹噓自己是一名精神病專家,讓失業的謝麗爾心生好感。「這座寄宿公寓也是所羅門侄子的產業。」




事發當晚,嬉皮笑臉的所羅門動手動腳,還用法語騷擾她。不堪其擾的謝麗爾,乞求他冷靜下來,全無效果。「他撲過來,一把推倒我,占我便宜。幸好兒子及時趕來,救了我的命。」體重158斤,1.65米高的兒子心情沉重,「我別無選擇。不殺他,他不會住手。」他告訴記者,「感謝上帝,我能保護媽媽。我告訴上帝是我捅了所羅門,我想上帝理解這一點,他會保佑我們的。」




警方收集案發現場證據,對這一事件的判斷,大致與謝麗爾母子的供述吻合。本案案情極其特殊,很少有12歲男孩涉及殺人案,更少有這麼年幼的孩子冒著生命危險,救下母親的生命。州檢察官格倫表態:「馬里蘭州法律承認,面臨暴力襲擊時,個人有權對第三方進行正當防衛。本案極有這種可能。」檢方終以正當防衛為由,拒絕對12歲的男孩提起刑事指控。




正當防衛,陪審團說了算




大陸法系國家,防衛人處於不利地位。檢察官和法官像對待犯罪嫌疑人那樣對待防衛人,大大降低了其脫罪的可能性。美國則大相徑庭,因為防衛人是先遭侵害的一方,其防衛行為自然得到12名陪審員的同情。陪審團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生效判決自動成為判例,這當然遠比死板的成文法有利得多。




是正當防衛還是持槍殺人?在《地鐵里的槍聲:正當防衛還是持槍殺人?》一書中,作者講述了一個轟動全美的熱點案件。




1984年12月22日,工程師戈茨走進紐約地鐵,和四個黑人小痞子坐在一起。其中一個黑人男子突然靠近他,索要5美元。戈茨應聲拔出手槍(未經登記),把4人撂倒在地(一人終身癱瘓,3人受傷)。初審和高級法院都宣判戈茨無罪,但紐約州最高法院認為戈茨負有責任。發回重審後,初審法院陪審團還是認定戈茨只犯有非法攜帶槍支罪,其他罪行不成立。




為5美元殺死一人,殺傷3人,這在其他國家萬萬難以成立正當防衛。為何美國法院敢如此下判,還贏得廣大紐約市民的支持?




原來紐約地鐵治安敗壞,宵小橫行,這類情節輕微的案件卻又無法獲得警察的重視,紐約客怎不切齒痛恨?「復仇天使」戈茨不甘雌伏,以一對四,讓人何等振奮?被打劫過的戈茨不信任警方,決心攜帶槍支保護自己,難怪贏得廣泛同情。




雖然紐約州最高法院袞袞諸公,對此憂心忡忡,但地方法院的12位陪審員,人人都是法律的門外漢,只曉得自己對戈茨的作為感同身受。無怪乎,本案一波三折,像辛普森案件一樣,最後還是尊重陪審員的判斷。




不同於他國主張:法律就是法律,即使當事人的情況極為特殊,正當防衛必須堅持客觀判斷標準,絕對不可網開一面,導致人性受制於法律。美國刑法中正當防衛的成立,均採用主觀標準,以行為人為視角,以「真誠而合理」為紐帶,建構正當防衛的體系。「真誠而合理的錯誤不損害正當防衛的辯護。」其優點正在於尊重人性,不強人所難,會反覆推敲當事人的處境和狀態,不死守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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