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明是正當防衛:別再欺負老實人!
天下
09-04
這幾天看了很多關於「反殺案」的報道,我一直在想,一個臭名昭彰的惡棍,酒駕開車,違法佔用非機動車道,無理舉刀打殺路人,路人性命攸關無奈自保把他殺死,這都不是正當防衛,那每個人的日常生活,安全感從何而言?「反殺案」的案情應該大多數人都了解過了。2018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劉海龍駕駛寶馬轎車在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與同向騎自行車的于海明發生爭執。劉海龍從車中取出一把砍刀連續擊打于海明,後被于海明反搶砍刀並捅刺、砍擊數刀,劉海龍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案件發生後,關於于海明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大家一直在熱論之中。有的律師這樣說。
如果真如這個律師所言,那不是人為刀俎,我為魚肉嗎?人的生存權毫無保障,談何生活?想到幾年前的一個新聞事件,2013年2月份開始,被告人田仁信與妻子羅某到某市塘下鎮金太陽汽車裝修服務部上班,並被安排在塘下鎮天穎四路後的員工宿舍三樓房間與同事張某乙合住。同年3月18日晚,被告人田仁信從外面回到宿舍房間,發現張某乙對羅某進行性侵犯,遂與其發生扭打,後持菜刀砍擊張某乙頭部、頸部、上肢等部位二十餘刀致其當場死亡。經鑒定,被害人張某乙因遭銳器多次砍擊,致使右頸總動脈、頸內靜脈斷裂,由此引起大出血而死亡。2014年2月20日,被告人田仁信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最後被告人田仁信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很多人不明白,自己的妻子正在被強姦,丈夫殺死強姦的人何罪之有?為什麼不是正當防衛?而是故意殺人?難道還要遞上安全套任其奸下去嗎?還有前年眾所周知的「辱母案」2016年4月14日,於歡在母親蘇銀霞和自己被11名催債人長達一小時的侮辱後,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傷了4人。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駕車就醫,卻因失血過多休剋死亡。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宣判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洪章、許喜靈、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於歡不服一審判決,分別提出上訴。5月27日8時30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第22審判庭公開審理上訴人於歡故意傷害一案。6月23日上午9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該院第22審判庭公開宣判上訴人於歡故意傷害一案。由無期徒刑改為有期徒刑5年。法院認定其刺死1人行為系防衛過當。在過去不少個案中,正當防衛的邊界受到了不正當的擠壓,由法定的「沒有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變成「不得已的應急措施」「必須窮盡一切手段之後,才能實施正當防衛」。結果,公民面對兇殘暴徒時,畏畏縮縮,投鼠忌器,似乎逃跑成了公民面對犯罪時唯一的正確選擇。甚至有網友戲稱,面對歹徒行兇,是法律束縛住了你的手腳!因為以前有過那麼多的案件在先,這次于海明是不是正當防衛,是大家一直關注的。 今天終於有了官方公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于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于海明案件。于海民是正當防衛!!!正義不會缺席,也不會遲到!為崑山警方點贊!這個公告眾望所歸,大快人心!崑山龍哥做了一件大事,用生命來普及了全社會對正當防衛的法律知識,推動了大家對正當防衛的關注度,也算是功德無量了。他生前肯定不會想到,他自己的刀會成為自己生命的終結工具,正應了那句話:天作孽猶可恕,自作孽不可活。
龍哥的江湖終結正是民眾對正當防衛人權覺醒的起點。于海民的正當防衛讓所有人看到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對自身權益生命的保障。「反殺案」的正確處理,重申了《刑法》關於「正當防衛」和「無限防衛權的」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感謝崑山「反殺案」,填補了正當防衛的空白案例。恢復了「正當防衛」的本來面目,弘揚了社會正氣,鼓勵了更多公民與犯罪分子作鬥爭的勇氣。從去年的「辱母殺人案」的改判,到這一次「反殺案」的及時撤案,公眾希望藉此全面激活正當防衛制度,此案應該成為正當防衛的參考標杆。崑山「反殺案」是正當防衛回歸司法實踐的一個里程碑!善良者有善良者的底線,不能徒為魚肉,任人欺負。打不還手,罵不回口只能讓欺凌變本加厲,而不是偃旗息鼓。每個人面對暴力都應該行使自己的正當防衛權利。正當防衛權利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這是公民基本的人生權利,是鼓勵和保障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重要手段。不該被漠視也不能被漠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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