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新聞 > 粉絲「人肉」網友致其自殺?「兩高」早在一年前就有說法了

粉絲「人肉」網友致其自殺?「兩高」早在一年前就有說法了

(文/觀察者網 朱敏潔)最近,接連兩則與網路「人肉搜索」相關的新聞擊中輿論場核心。一則是「《魔道祖師》粉絲人肉網友致其自殺」,另一則是「德陽女醫生自殺事件」。

當然,這兩則新聞背後牽扯的因素非常多,折射的社會問題也不止一個,但都有一個相同點,那就是:「網路人肉」+自殺。只不過,前者自殺網友幸運獲救,目前平安無事,但後者女醫生卻遺憾地離開了人世。

9月4日,@央視網、@共青團中央、@紫光閣等官方微博共同發聲稱,「拒絕網路暴力」、「人肉搜索違法」。

截圖來自微博

對於上述官方微博提到的「人肉搜索違法」這一警告,不知大家是否注意過一年多以前全國「兩高」舉行的聯合發布會。

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北京聯合發布《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首次對「人肉搜索」相關案件中非法泄露個人信息的行為如何定罪量刑作出解釋。

《解釋》共13條,明確「公民個人信息」的範圍、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標準,以及「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標準等,並將罪名統一歸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截圖來自最高法網站

當時,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介紹,之所以公布《解釋》,是因為查辦案件過程中,有意見反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較為原則,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適用問題存在認識分歧,影響了案件辦理。

圖為發布會現場

根據司法實踐情況,《解釋》第三條、第四條分別對「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作出進一步說明。

尤其是,第三條指出,「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路或者其他途徑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這就意味著將「人肉搜索」直接納入刑法規制。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明確提出三個條款的違法行為,如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客觀行為方式之一。不過,當時「兩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將三個條款概括出兩個罪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至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進行完善,擴大犯罪主體範圍,特別對履行職責或提供服務過程中實施的犯罪從重處罰,並加重法定刑,增加「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此之前,凡是構成此罪的最高刑期為三年。

那麼,什麼情況屬「情節特別嚴重」呢?

《解釋》第五條有了明確說明,若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造成以下情形之一便構成「情節特別嚴重」,其中第一條就包括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截圖來自最高法網站

除了以上從2017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解釋》外,同一天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也明確規定人肉搜索泄露他人信息是違法刑事犯罪行為:四十四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此前則有2014年9月,最高法、最高檢及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於依法懲處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的通知》。

我國法律針對網路開放發展與公民個人隱私之間的界限釐清,是一個不斷明晰的過程,比如除了上述犯罪和判刑情況外,還有個人信息範疇的界定。

2014年的通知中,個人信息的界定為「公民的姓名、年齡、有效證件號碼、婚姻狀況、工作單位、學歷、履歷、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等能夠識別公民個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信息、數據資料」。

《網路安全法》裡面則為,「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而「兩高」《解釋》更是擴大了個人信息範圍,包括「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相較之下,增加了能夠識別自然人活動情況的「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內容。

事實上,在「兩高」《解釋》出來前,法院已審過若干起人肉搜索案件。

新京報曾在2015年盤點了近年來十大人肉搜索事件及追責情況,其中大多由被人肉者提出希望事件平息,但不追究責任,當然其中有被人肉者自身也造成社會不良影響。

其中,被稱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是,2007年12月29日北京一女白領跳樓身亡,她曾在「死亡博客」中將尋死原因歸咎於丈夫的不忠,並在博客貼出丈夫和第三者照片。隨後有網站將該女子丈夫的住址、工作單位等信息全部披露,導致部分網民到該女子丈夫和其父母住處騷擾。最終,該女子丈夫起訴相關網站和曝光者,並獲賠8000元。

另一起追責的案件則是,2013年12月2日,廣東陸豐一名高中生到某服裝店購物。不久,購物時的監控截圖被該服裝店店主發到微博上,稱圖中女孩是小偷,並聲稱人肉該女孩。同日,女孩所在學校、家庭住址均被曝光;12月3日,女孩跳河身亡。最終,女孩家人起訴店主,法院以侮辱罪判處服裝店店主有期徒刑一年。

當時,外界對遭人肉後維權難的問題存在疑問,新京報引述某律師的說法稱,第一,找不到責任主體是維權過程中最大難點。人肉搜索通過人傳人的方式進行,很多人在短時間內互相暴露一點信息並通過網路技術把它們串聯起來,「涉及的責任主體較多,這也是網路侵權的特點。」第二,侵權證據難以確定。網路內容可以隨時刪除,因此在網路上追本溯源很困難,難以找到首發的侵犯蹤跡。「儘管現在的網頁快照可以保留刪除內容一段時間,但人肉帖刪除後還是給偵查帶來困難。」第三,通常網路侵犯內容的危害容易被放大,與真實世界的侵權相比,網路空間內傳播的效果會被無限放大。因此要確定損害後果是很困難的,隱私所有者的保密程度、隱私的傳播範圍、傳播的主觀惡性及是否盈利等問題都是參照的範疇。

現在,我們再回頭看文章一開始提到的兩則新聞,其中都出現受害者的個人信息被散布至網路,甚至針對個人信息作出歪曲等不實編造,在一定程度上對受害人帶來壓力,當然對最終結果有多大程度的影響,仍需等待公檢法的認定。

目前,兩起案件均有警方介入調查,社會也期待能儘快看到調查結果和真相。

不過,在此過程中,需要警惕的是,網路上出現的另一種聲音,即再對受害人信息發布者進行「人肉搜索」等,這種並不理智的網路動員似乎也在違法邊緣試探。

更何況,這兩起案件中,均有可能涉及未成年人,因此廣大網民更該謹慎。此前關於「德陽自殺女醫生」一事,警方在回復媒體採訪時便明確表示,正在調查,但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不予公開。

最後,用德陽自殺女醫生的丈夫在接受媒體採訪的話來作結束,「我們是網路暴力的受害者,在生活中的一個錯誤,經過了網路的暴力併疊加現實中的軟暴力(到單位去鬧),最終釀成了嚴重的後果。曾以為只是旁觀者的我猝不及防地被擊中,失去了最珍貴的東西。希望我們的悲劇不再重演。」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觀察者網 的精彩文章:

美國超級計算機奪回世界第一 速度超「神威」60%

TAG:觀察者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