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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見過順治帝的「罪己詔」嗎?細數清代官方文書的種類

我們在各種與清相關的歷史小說或電視劇中,肯定記得太監宣讀某帝的『登基詔』、『遺詔』的場景,也肯定記得宣讀官員被提拔或貶官的『詔書』時畫面。亦或是,在課本中了解過『起居注』和『實錄』,你也肯定知道古代的科舉制度,但你見過『康熙帝遺詔』嗎?見過古代科舉考試的『題名錄』、『試卷』、『金榜』嗎?

本文共分為「內府秘檔」、「科舉篇」和「公文篇」三篇,圖文並茂,一起來開開眼界。

P.s.「內府秘檔」有「詔、誥、起居注、實錄、敕書、諭旨、誥命、敕命、表文、祭文、祝文」;「科舉篇」有「題名錄、試錄、闈墨、試卷、金榜」;「公文篇」則有「奏本、題本、揭帖、奏摺、諭旨、啟本、移會、稟、票、勘合、狀、詳文、表箋、告示、札」。

內府秘檔

詔、誥

古時上命其下皆曰詔,秦漢以後,惟天子稱之。

據《光緒會典事例》記載:

「大政事布告臣民,垂示彝憲,則有詔、有誥。」

舉凡登極、大赦、加上徽號、尊謚、親政等大政事皆有詔;又皇帝崩殂時則頒遺詔,誥則見於昭聖太皇太后遺誥等;因此出於皇帝者曰詔,出於太上皇、太皇太后、皇太后者曰誥。其名雖異,其為布告臣民者則同。

順治帝登基詔

順治元年 (1644) 四月,明山海關守將吳三桂迎清軍入關。五月,明文武大臣士庶在北京城五里外郊迎清軍。十月十日,世祖祗告天地宗廟社稷,詔告天下,成立大清國。

順治帝遺詔

順治十八年(1661)正月七日,順治因出痘,崩於養心殿,頒遺詔。遺詔既自責未法祖宗舊制,卻又違背祖制,命非宗室的索尼等四人任輔政大臣,故一般認為此詔並非順治臨終遺旨,應是當時權力鬥爭下所產生的一份政治文件。

詔書由內閣繕寫,用黃紙墨書,鈐用『皇帝之寶』璽印,頒布天下,例如康熙六十一年(1722)十一月十二日遺詔,其文曰:「奉天承運,皇帝詔曰,……雍親王皇四子胤禛,人品貴重,深肖朕躬,必能克承大統,著繼朕登基,即皇帝位……布告中外,咸使聞知。」

康熙帝遺詔

康熙六十一年(1722)十一月十三日清聖祖宣詔,雍正嗣位。此遺詔成為歷來討論雍正皇帝是否奪嫡的關鍵證物。

有人以詔書「雍親王皇四子胤禛」與傳說的「傳位十四子」有所出入,認為雍正並未奪嫡。

不過,也有人以此詔為雍正偽造,提出反駁。

詔書底稿

順治十一年(1654)三月,琉球國中山王世子尚質遺使進貢,並繳回明頒舊敕印,請頒新敕印。

同年七月初一日,順治皇帝頒詔,遣使往封尚質為琉球國中山王。本件即此詔書之稿。

此稿由左往右書寫,與滿文書式同,可能是為翻譯滿文所用之底本。

表章

清代凡遇萬壽、元旦、冬至三大節或其他大事,朝貢國如越南、琉球、南掌、暹羅、蘇祿、緬甸皆遣陪臣表賀,表文用漢字。

朝鮮國表章

崇禎二年(1629),清兵入關,進迫北京。朝鮮國王聞之,特遣使慰問,並以兵器代貢物,以為臨陣助戰之用。

越南國表章

此件為乾隆五十四年(1789)越南國王進表。

滿文起居注

滿洲入關前,即有滿文文書,其中屬內三院者移於內閣,是為滿文老檔。另有僅以滿文書寫之本章、簿冊等。

起居注是詳載帝王每日言行與活動的記錄。據《實錄》,清代於康熙十年(1671)設起居注館,以翰林院詹事府官掌記注事。

例以上年之事,至次年分月排纂為冊。

滿文起居注稿

本件為康熙二十六年(1687)六月分滿文起居注稿。

本件為康熙十二年(1673)四月起居注稿。

實錄稿

實錄是專記某位皇帝在位時期大事的編年體史書。

唐以後,新帝嗣位,為先帝編撰實錄,成為定例。清代設實錄館,專司其事。

清太祖實錄初纂於崇德元年(1636),順治時改繕,康熙時重修,雍乾年間復加校訂。

努爾哈赤實錄稿

本件為清太祖努爾哈赤實錄稿,起丁亥訖戊戌,即明萬曆十五年(1587)至二十六年(1598)。

敕書

(坐名敕)

清代頒給外任文武官員的憑證,由內閣撰擬。所謂坐名敕書,是在敕書內寫明本官姓名、官職,並明定其職權範圍。

據《光緒會典事例》記載:

「頒給督、撫、學政、織造、提督、總兵官等坐名敕書,及布、按二司、守巡各道、副將、參將、游擊等官傳敕,由典籍及該科給發;巡鹽御史敕書,學士於午門外給發,離任之後,皆赴內閣恭繳。」

清代任命外任官皆給敕諭。發給總督、巡撫、學政、織造及提督、總兵等官者,敕內寫明職銜、姓名,稱「坐名敕」;發給布政使、按察使及副將、參將等官者,敕內只書職銜,曰「傳敕」。

敕諭

乾隆五十一年(1787),台灣林爽文起事。 福康安受命為將軍,渡海來台,督辦軍務。

五十三年(1789),林爽文被捕,福康安獲任閩浙總督。

諭旨

(硃諭)

清制,皇帝因事頒降諭旨,除明發及寄信諭旨以外,另有硃諭。

據《康熙會典》記載:

「凡頒發各部院衙門上諭,由大學士等奏呈御覽後,用硃筆謄寫黃折,傳該衙門官親領,」謂之硃諭。又皇帝以硃筆親書上諭,亦稱硃諭。

清代頒發上諭,由大學士等奏呈御覽後,用硃筆謄寫黃摺,謂之「硃諭」。 又皇帝以硃筆所書上諭,亦稱「硃諭」。

例如康熙六十年(1721)六月三日,康熙皇帝為朱一貴亂事,「諭台灣眾民,……若即就撫,自諒原爾罪,若執迷不悟,則遣大兵圍剿,俱成灰燼矣,特諭。」

硃諭

本件為康熙六十年(1721)六月三日康熙皇帝為朱一貴亂事諭台灣眾民,若即就撫,自諒原爾罪;若執迷不悟,則遣大兵圍剿,俱成灰燼矣。

誥命、敕命

誥者告也,明制京官及外官滿一考而以最聞者,皆給本身誥敕,五品以上授誥命,六品以下授敕命。

清因之,據《光緒會典事例》記載:

「覃恩封贈五品以上官及世爵承襲罔替者曰誥命。敕封外藩,覃恩封贈六品以下官,及世爵有襲次者曰敕命。頒賜中外文武官誥命敕命,由翰林院撰擬文式,按品頒給,……承襲蒙古王、貝勒等爵及民-公、侯、伯以下世爵,以原領誥敕送內閣,並將該部揭帖察核無訛,發中書科填注承襲人名年月,用寶後,傳該衙門官至內閣書押領發。」

誥命敕命,是封贈榮典,遇覃恩予封者,本身之封曰誥授,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及妻,存者曰誥封,歿者曰誥贈。但官員緣事革職,則追奪誥命。見乾隆十六年(1751)十一月二十五日授駐防福陵右翼副總管佟海誥命。

誥命

本件為乾隆十六年(1751)十一月二十五日制授福陵右翼副總管佟海為中憲大夫。 中憲大夫為文官正四品之封贈。

敕命

本件為康熙元年(1662)二月一日敕命拖沙喇哈番哈爾哈爾子恩庫仍襲該銜。拖沙喇哈番為九等爵之第八等,乾隆元年漢字改為雲騎尉。

表文

清代每歲元旦、冬至、萬壽三大節,百官上書慶賀,進呈皇帝、皇太后曰表。

表文

本件為道光二十一年十一月三日(1841)子皇帝旻寧慶賀皇太后表文。

敕封六世達賴喇嘛金印

根據《清實錄》,康熙五十九年(1720)二月十六日,清廷封新胡必爾汗為弘法覺眾第六世達賴喇嘛

註:從時間上看,實為冊封七世達賴喇嘛噶桑嘉措。乾隆帝後來巧妙予以改正,噶桑嘉措去世後,其轉世靈童被直接冊封為第八世達賴喇嘛,恢復了倉央嘉措第六世達賴喇嘛名分。

長江圖殘本

此圖繪製年代不詳,頭尾皆殘,現存鴨欄磯鎮(湖南省境)至蘄州(湖北省境)一段。

包袱圖樣

墨筆精繪大內、內閣應用織金龍黃緞地黃綢里夾包袱圖樣。

筵宴座次圖

太和殿筵宴坐次圖。

祭文

祭文是由內閣或翰林院以皇帝名義撰擬,用於祭告天地山川和祭奠祖先。

祭文

本件為康熙六十一年(1722)十二月嗣皇帝祭大行皇帝祭文。

祝文

祝文是由內閣或翰林院以皇帝名義撰擬,用於祭告天地山川和祭奠祖先。

祝文

科舉篇

題名錄

清代鄉試,三年一科,逢子、卯、午、酉年為正科,遇有萬壽、登極等慶典,另外加考恩科,考期定八月舉行,鄉試中式者,稱為舉人,第一名舉人,叫做解元。會試以丑、辰、未、戌各年為正科,在鄉試恩科的隔年,是會試恩科;會試定三月舉行,會試中式者,稱為貢士,第一名貢士,叫做會元。

每科鄉會試出榜日,例應於場內繕寫題名錄,亦稱登科錄,隨本進呈皇帝閱覽者,為御覽題名錄;另為分送各衙門題名錄,於出場五日內,將考場在事職官,三場考試題目及中式舉人額數、姓名、次第和籍貫等備載刊印,分咨吏禮二部。

文鄉試題名錄

本件為咸豐元年(1851)辛亥恩科福建鄉試題名錄。

武鄉試題名錄

本件為光緒二年(1876)丙子科廣西武鄉試題名錄。

會試題名錄

本件為乾隆二十五年(1760)庚辰科會試題名錄。

試錄

清代每科鄉、會試,除於場內繕寫題名錄進呈御覽外,試後刊刻試錄進呈,內載考場在事職官,三場考試題目,中式舉人額數、姓名、次第和籍貫等,並選刻中式考試文卷之佳作,會試錄的內容程序,與鄉試錄同。

順天鄉試試錄由府尹進呈,會試試錄由禮部進呈,各省鄉試試錄移送禮部,匯齊進呈。見乾隆六十年(1795)乙卯恩科貴州鄉試錄。

文鄉試錄

展示內容為乾隆六十年(1795)乙卯恩科貴州鄉試錄,其中張之洞為乾隆六十年貴州鄉試中式舉人第一名。

武鄉試錄

闈墨

清代各直省鄉試文卷,於考試完畢揭榜之日封送禮部以憑磨勘,禮部會同翰林院選擇醇正典雅可為程式者,恭呈御覽,刊刻流布,謂之闈墨或稱墨卷。會試墨卷亦遵此例頒行。

闈墨

本件為康熙四十一年(1702)壬午科順天鄉試闈墨。

試卷

(殿試、會試試卷)

殿試試卷格式,第一開前半頁寫履歷三代,素開二頁,後九開畫直行備寫策文。交卷後,加彌封官關防,卷背蓋印卷官大木記戳。

殿試試卷

本件為乾隆三十四年(1769)己丑科應殿試舉人陳本忠(第三甲第三十名)之試卷。

清代鄉會試士子均以墨筆答卷,故鄉會試答卷又稱墨卷。

墨卷卷面正中寫明場次,左右兩邊由士子親筆填寫姓名、籍貫、某科某省鄉試舉人,試卷附起草紙,交卷後,蓋彌封官關防,卷背蓋印卷官關防。

會試試卷

本件為康熙二十四年(1685)乙丑科會試第一場金居敬(第三十一名)之試卷。

鄉試題目

清代鄉試,在八月舉行,共分三場,在第一場的前一日點名發給試捲入場,後一日交卷出場,是為定例。每場散給題紙,每人一張。題目由主考親寫或房官代書,在聚奎堂刻題,再按士子人數印刷,並以若干張解部。

清初每場科目,時有更迭,乾隆五十二年定(1787),頭場四書文三篇、五言八韻詩一首,四書題出論語、學庸、孟子。二場試經文五篇,題出易、書、詩、春秋、禮記。三場試策問五道,題問經史、時務、政治,為永制。至光緒年間仍沿舊制,以八股文取士,因流弊日深,不得不因時變通,於光緒二十七年(1901)諭內閣:「自明年為始,嗣後鄉會試,頭場試中國政治史事論五篇,二場試各國政治藝學策五道,三場試四書義二篇,五經義一篇。」

因此自光緖二十八(1902)年始,所有鄉會試、及殿試策問等,均不準用八股文程序,沿自明朝的八股文程序正式廢除。見乾隆十二年(1747)丁卯科順天鄉試第三場題目。

鄉試試題

本件為乾隆十二年(1747)丁卯科順天鄉試第三場題目。

清代武鄉、會試,分試外內三場,頭場試馬箭,二場試步箭,再開硬弓、舞刀、掇石,以試技勇,三場試策論,題目始試策二篇,論一篇,康熙四十九年(1710)改論二篇,策一篇;論二篇題出論語、孟子,策一篇題出孫子、吳子、及司馬法。乾隆二十四年(1759)以武鄉、會試,當以武經為重,將四書論一篇裁汰,至嘉慶十二(1807)年以應試者多不能文,將內場策論,改為默寫武經,由主考官擬出一段,約百餘字,有不能書寫,或塗寫錯亂者,即為違式。

見乾隆三十六年(1771)辛卯科順天武鄉試第三場題目。

武鄉試試題

本件為乾隆三十六年(1771)辛卯科順天武鄉試第三場題目。

金榜

各省舉人在禮部會試後,會試中式的貢士,再參加皇帝主考的殿試,中式者分一二三甲,一甲三名,第一名為狀元,第二名為榜眼,第三名為探花,一甲三名賜進士及第,二甲賜進士出身,三甲賜同進士出身。

大金榜由內閣繕寫,鈐用「皇帝之寶」寶印,由禮部張榜於東長安門外,惟武殿試由兵部舉榜,張貼於西長安門外,三日後,繳送內閣貯存。

小金榜是繕寫大金榜時,別寫一榜,為進呈皇帝閱覽之用。

大金榜

本件為道光二十四年(1844)十月五日武殿試大金榜。

小金榜

本件為道光二十七年(1847)四月二十五日文殿試小金榜。 領導晚清朝政二十年的李鴻章,是此榜第二甲第三十六名進士。

公文篇

奏本、題本

明初臣民上疏用奏本,清沿明制,公題私奏,本身私事俱用奏本,不許用印;奏本進呈御覽,處理步驟與題本相同。

所謂公事私事,雍正年間曾多次加以區別,除舉劾屬官及錢糧、兵馬、命盜、刑名等公事,照例應用題本外,凡慶賀表文,官員到任接任、離任交印等,亦屬公事,應用題本;至各官到任升轉、加級記錄等項,則用奏本,概不鈐印。但公私之間的區分並不明確,雖資深疆臣亦多誤用,以致糾參。

乾隆十三年(1748)十一月,頒諭廢除奏本,將例用奏本之處俱改用題本,以示行簡之意。

自明以來實行已久的奏本制度,正式廢止。

見陳祖訓為恭謝天恩事奏本,該奏本封面書一「奏」字,漢字批紅為「該部知道。」

陳祖訓為恭謝天恩事奏本

本件為順治八年(1651)七月二日河南巡撫吳景道奏為老病乞休。

題本,在京各部院衙門則是滿漢兼寫,徑送內閣,由內閣擬寫滿漢票簽進呈,得旨後,將票簽上所擬文字,分別由批本處及內閣典籍廳,以紅筆批寫在題本封面上,稱批紅,經過批紅的題本,又稱紅本。本末均有「貼黃」,摘錄全本要旨。

發相關部院鈔出執行,或議覆或咨會各省督撫辦理,原存各科的紅本,年終繳回內閣,收貯於紅本庫。

題本制度,於光緖二十七年(1901)八月廢止,改題為奏,奏摺遂取代了題本。

題本

本件為順治二年(1645)九月十五日巡漕御史劉明偀題報漂失船糧。

揭帖

清代各省督撫提鎮進呈題奏本章時,隨本附上揭帖數通,一送通政司備查,另送相關部科。

揭帖的內容,與題奏本相同,揭帖隨本章到通政司以後,照例於送本次日,令提塘分送各部院衙門。而各省本章經轉送內閣,尚須翻譯繕寫,方得進呈。

雍正十二年(1734)改定,通政司送本至內閣,仍將揭帖加謹收貯,俟五日後,再行分送各部院。這五日時間,與本章進呈之期相近,各衙門辦理事件,既不遲延,亦可杜書吏傳謄漏泄之弊。

揭帖

本件為順治二年(1645)九月十五日巡漕御史劉明偀揭報漂失船糧。

奏摺(奏)

清初使用奏摺,始見於康熙年間,與題奏本章不同,奏摺內容不受公事、私事的限制。

繕折後裝入折匣,外包以黃綾,派遺親信家丁等進京呈遞,不須投送通政司轉呈,而是直達御前,由皇帝親自以硃筆批示,或在簡端,或在行間,或在尾幅,謂之硃批,經過硃批的摺子,稱硃批奏摺;仍發還原具奏人,自雍正即位後,除放寬使用奏摺的特權外,並命內外大臣將奉過御批奏摺,查收呈繳,並成為定例,硃批奏摺繳回官中後,貯放在懋勤殿等處,習稱「宮中檔」。

奏摺

本件為雍正元年 (1723)三月十三日直隸巡撫李維鈞奏請委員署理通州印務。

諭旨

諭者,天子施於臣下之文也,清制,諭旨的頒布,有明發及寄信二種方式。

據《樞垣記略》記載:

「軍機處繕寫諭旨之式,凡特降者曰內閣奉上諭,因所奏請而降者曰奉旨,其或因所奏請而即以宣示中外者,亦曰內閣奉上諭,各載其所奉之年月日於前,述旨發下後,即交內閣傳鈔,謂之明發,其令軍機大臣行,不由內閣傳鈔者,謂之寄信。」

內閣奉上諭即明發上諭,例由內閣大學士撰擬,自軍機處設立以後,改由軍機大臣擬寫。

諭旨(明發)

本件為乾隆三十二年(1767)一月兼署提督九門步軍統領傅恆等奏報東四牌樓失火。

清代中央官員進呈奏摺向不錄副,奉旨後,將原摺與所奉諭旨一體抄錄成副本,稱為奏副,送存內閣備查。

奏副

本件為乾隆三十二年(1767)一月兼署提督九門步軍統領傅恆等奏報東四牌樓失火。

清制,諭旨的頒布,不由內閣傳鈔,而令軍機大臣行者,是為寄信上諭。經由軍機處封交兵部捷報處寄往,則稱廷寄。

據《樞垣記略》記載:

「寄信,外間謂之廷奇。其式,行經略大將軍、欽差大臣,將軍、參贊大臣、都統、副都統、辦事大臣、領隊大臣、總督、巡撫、學政,曰軍機大臣字寄;其行鹽政關差藩臬,曰軍機大臣傳諭,亦皆載所奉之年月日,經由軍機大臣封交兵部捷報處遞往,視事之緩急,或馬上飛遞,或四百里,或五百里,或六百里加緊,皆於封函上註明。」

諭旨(寄信)

本件為嘉慶二十二年(1817)八月二十一日審辦宗室慶遙海康等習教傳徒案內人犯。

啟本

清順治年間,臣工進呈本章,除題奏本外,另有啟本進呈攝政王多爾袞,其式與題本同,封面有批紅,鈐蓋印信關防,末幅有貼黃,惟通行時間較短。

攝政政多爾袞於順治三年(1646)諭內院:

「嗣後諸王大臣、差遣在外,凡有奏啟,止令具本御前,予處啟本,著永行停止。」

又康熙年間,平定三藩,地方文武官員進呈領兵王貝勒,亦用啟本。

啟本

本件為順治元年(1644)八月二十七日戶部尚書英古代啟為稽查明朝陵寢墳地。

移會

移會是平行文書之一種。清代各官司間互相知照之文,稱為移會。

據《大清會典事例》記載:

「通政司、大理寺行文,除各部院用咨外,余皆用移會。六科各道、內閣典籍廳、稽察房、中書科等處,與各部、院、寺、監行文,均用移會。」

移會

本件為乾隆三十一年(1766)五月吏部將雲貴總督楊應琚奏報外域頭目投誠一摺移會稽察房。

清代衙署內下屬向上司陳述之文書,亦稱稟帖。

內容繁簡不限,亦不必逐級轉呈而可徑達上司,較詳為速,但公事應候批飭者,不得以稟代詳。

本件為順治二年(1645)八月副將王進才稟乞安插職務。

清沿明制,作為派遣官役執行任務的憑證稱票,如兵票、憲票等;票以板刻刷印,上框內刻「憲票」,或「將軍府」等發出衙門的名稱。

本件為光緒二年(1876)九月十日兵部給四川學政譚宗浚兵票。

勘合

清代官員馳驛者給勘合,沿途憑此供應人夫車馬。

以板刻印刷,由兵部豫發空白於各省將軍、督、撫、提、鎮等臨時填用。

勘合

本件為順治九年(1652)十一月都察院給御史米襄勘合。

清代人民向官府有所告訴時使用,有訴訟時原告所具狀紙稱為告狀,被告申訴者為訴狀,簡稱狀。

另有具結、具保的稱為結狀和保狀。

本件為順治元年(1644)十月十二日趙得通等狀詞。

詳文

清襲明制,地方官直接申報上級衙門的文書,稱為詳文,內容結構複雜,不能越級上報,且有詳必有批示,發回申報衙門查辦。

詳文

本件為順治二年九月二十四日(1645)易州兵備道僉事武延祚詳趙得通撤回告訴。

表、箋

清制,每歲元旦、長至、萬壽三大節,在京王公百官,在外將軍、都統、總督、巡撫、提督、總兵官等,進表慶賀。

進呈皇帝、皇太后者曰表,進呈皇后者曰箋,均由內閣撰擬定式頒發,屆期恭進,每表、箋皆正副各一,共為一函。但總督巡撫具本題賀,不進表箋。

乾隆六十年(1795),以皇后壽節暨元旦冬至,與外庭無涉,永行停止箋賀。又總督巡撫例不進表箋,凡遇慶賀大典,皆具本慶賀。具疏送通政使司,轉送內閣具題;其將軍、總兵官等表箋,由督撫匯齊驛遞送部,俟行禮後,均送內閣收貯。

見廣東高雷廉羅總兵官莫雲成進慶賀表文。

表箋

本件為光緒九年四月二十日(1883)廣東高雷廉羅總兵官莫雲成進賀皇帝聖誕表文。

告示

清代州縣衙門對所屬官吏或平民有所告諭時,發布告示,張貼於衙門前壁或其他場所。

告示

本件為順治七年(1650)二月五日淄川縣正堂陳令居民挑浚壕塹以鞏固庄村防衛事之告示稿。

札在清代是由具有公文性質的書信轉變而成的下行文書。札的使用較牌簡便,不編字型大小,不蓋文印,也少用公文套語。

本件為昭武元年四月十一日札付王應祥以同知銜隨標效用。昭武為吳三桂起兵叛清後所用的第二個年號,時為康熙十七年(1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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