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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不把犯人關進監獄,而發配到千里之外的真相讓人不敢相信!

自隋朝開始,流放犯人正式納入國家的五刑體系:笞、杖、徒、流、死,其嚴重性僅次於死刑。又根據犯人的犯罪程度,分為流放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同時對流放時間也作了相應規定,有二年、二年半、三年。當然,具體的規定各個朝代又不大一樣。

古代中國是繁榮的農業文明國家,大多人被束縛在土地上,安土重遷,人們強調家族主義,嚮往子孫滿堂、四世同堂的生活。在這樣的環境下,遭受流放者背井離鄉、難享人倫之樂,實為人生之不幸。

在社會建立初期,只有都城有建立監獄,各地人犯法就會全部送到都城去,然後由監獄總長安排任務帶領幹活。一般就是打掃衛生,劈柴燒火,開荒墾林,耕田犁地。但是隨著都城發展的越來越完好,都城裡沒這麼多活給這些人幹了,於是才有了發配這個詞,為的是把人發配到需要有這些事可以做的地。

流放是死刑之外,體現統治者「仁政」的一種刑罰,我國三大流放地分別是西北邊疆、嶺南地區、東北寧古塔。一個比一個荒涼,且路途遙遠。流放可不是旅行,流放者需要步行,被押送往目的地,其間需要忍受勞累和饑寒交迫,單是這段路程就十分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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