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開發銀行大連市分行原行長李葆瑜受賄1559萬獲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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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7
2018年9月7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國家開發銀行原行務委員、專家委員會資深專家李葆瑜涉嫌受賄罪一案公開宣判。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葆瑜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葆瑜案發前系國家開發銀行行務委員、專家委員會資深專家。其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大連市分行黨委書記、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審批監管、業務合作、職務提拔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於2011年至2015年,先後37次以直接收受、接受房屋裝修、同意特定關係人收受等方式,非法收受上述企業及個人所送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559.41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葆瑜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其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大部分已退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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