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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鄭和下西洋」未能開啟中國人的大航海?

說起中國歷史上的「大航海」,許多人立即會想到明初鄭和七下西洋的偉大壯舉。鄭和率領的龐大艦隊,官兵與船員數量多達二三萬人,曾在海外大敗馬六甲海盜,干預爪哇國政,生擒錫蘭國王。耀兵異域,確實威風。但是,我前面的文章說過,中國歷史上的大航海,並不是鄭和下西洋,而是出現在宋代。

憑著遙遙領先世界的造船技術、指南針技術與豐富的航海經驗,宋朝的商船不但直達南洋群島,而且穿過馬六甲海峽,駛入孟加拉灣;不但在印度半島住舶交易,而且橫渡印度洋,進入阿拉伯海與波斯灣;不但與阿拉伯諸國貿易,而且通過紅海,抵達非洲北部,或者從亞丁港南下,到達非洲東海岸。

這一航海的熱情一直保持到元朝。所不同者,元朝出現了「官本船」制度:官府「造船給本,令人商販,官有其利七,商有其三。禁私泛海者,拘其先所蓄寶貨」。通過「官本船」制度,元朝政府壟斷了市舶之利,中小海商則解決了從事販海業的成本問題。儘管元代時有「禁私泛海」之舉,不過每一次海禁的時間都不過二三年,旋禁旋開,總的來說,元王朝的海外貿易還是非常繁華的,元人說,當時「中國之往複商販於殊庭異域之中者,如東西州焉」,並不是誇大之詞。

而建立明王朝的朱元璋,卻對市舶之利毫無興趣。從明初至隆慶元年(1567),這200年間,明朝施行的海外貿易制度繞不過兩個關鍵詞:「海禁」與「貢舶」。

「海禁」針對的是中國海商。至遲在洪武四年(1371),明王朝還已實施海禁:「仍禁瀕海民不得私出海」;洪武三十一年(1398),朱元璋臨終前,還不忘記重申海禁,令沿海衛所嚴查私自下海的商民:「今後不問軍民,但私自下海的人,問他往何外國買賣、通透消息,若拿有實跡可驗的,就全家解來,賞原拿人大銀兩個,鈔一百錠。」

為釜底抽薪禁絕海商出海之路,明政府還禁止民間製造雙桅三桅大船。弘治十三年(1500)聖旨:「擅造二桅以上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入番國買賣」之人,「正犯處以極刑,全家發邊衛充軍」;嘉靖四年(1522)聖旨:「將沿海軍民私造雙桅大船盡行拆卸,如有仍前撐駕者,即便擒拿」;嘉靖三十三年(1554)聖旨:「有將雙桅三桅大船下海,及沿海居民遇夷船乘風飄泊、私送水米者,俱坐通番重罪。」

在鄭和下西洋之時,民間的航海活動與海外貿易仍然被明王朝嚴厲禁絕。朱棣即位之初,便下禁令:「緣海軍民人等,近年以來,往往私自下番,交通外國,今後不許,所司一遵洪武事例禁治。」永樂二年(1404),又「禁民間海船,原有海船者,悉改為平頭船(平頭船無法作遠洋航行),所在有司,防其出入」。真可謂「只准鄭和出海,不準百姓放洋」。

「貢舶」則針對來華貿易的蕃船。按明制,「凡外夷貢者,皆設市舶司領之,許帶他物,官設牙行,與民貿易,謂之互市。是有貢舶即有互市,非入貢即不許其互市矣」。市舶必須在朝貢的架構下進行,故稱「貢舶」。

中原王朝與諸蕃國的貿易,有兩個架構:朝貢與互市,兩個貿易框架並行不悖。從唐至元,市舶均屬互市。但在明朝,朝貢體系吞併了互市架構,市舶也被納入朝貢體系內,以致「市舶」的詞義也發生了變化——明朝人認為,「貢舶與市舶一事也」。至於貢舶之外的商舶,則為王法禁止的走私:「市舶與商舶二事也。貢舶為王法所許,司於市舶貿易之,公也,海商為王法所不許,不司於市舶貿易之,私也。」

我們完全可以想像,貢舶+海禁制度之下,明王朝的民間海外貿易,該是多麼的寂寥、冷清。

朝廷派遣鄭和下西洋,目的也是招徠朝貢,恢復萬國來朝的榮耀,清人修《明史》,看得很清楚:「自成祖以武定天下,欲威制萬方,遣使四齣招徠。由是西域大小諸國,莫不稽顙稱臣,獻琛恐後。又北窮沙漠,南極溟海,東西抵日出沒之處,凡舟車可至者,無所不屆。自是,殊方異域,鳥言侏離之使,輻輳闕廷。歲時頒賜,庫藏為虛。而四方奇珍異寶、名禽殊獸進獻上方者,亦日增月益。蓋兼漢唐之盛而有之。」

但貢舶的制度註定是不可持久的,因為財政無法維持這種虧本的買賣。按慣例,蕃國入貢的物品,一般分為「正貢」和「附搭貨物」,對正貢,朝廷要按「厚往薄來」的原則給予豐厚回賜。我們已多次說過,經濟上這是得不償失的。

對附搭貨物,朝廷則按一定比例抽解、抽買,然後准許在京師同文館與地方市舶司與中國商民交易。抽解即抽稅。但明前期對貢舶稅收並不怎麼在乎,時常免除抽解之稅,比如洪武四年,朱元璋下諭旨:「占城海舶貨物,皆免其征,以示懷柔之意。」 永樂初年,西洋刺泥國入貢,「因附載胡椒與民互市,有司請征其稅」,朱棣說:「商稅者,國家以抑逐末之民,豈以為利?今夷人慕義遠來,乃欲侵其利,所得幾何?而虧辱大體萬萬矣。」

朱棣這段話,也透露了明朝財稅體系的設計思路:國家財稅以農業稅為本,且以實物形式徵收,再以全民服役相配合,足以保障政府的運轉,不需要依賴市場、商業與貨幣。之所以徵收商稅,意不在財政擴張,更不表示對商業的器重,而是為了抵制良民從商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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