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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人說:打破沉默之後:美國的反性騷擾運動

來源:www.pexels.com

撰文:蘇蘇

責編:錢岳

受害者被指責並不常見,但性騷擾除外。在美國,即使經過幾十年的性別平權運動,絕大多數性騷擾受害者仍然保持沉默。廣泛傳播的反性騷擾(#metoo)運動開啟了一個為受害者鳴不平的社交途徑,然而,反性騷擾能否成為全國性的政策,到底能走多遠,仍然值得拭目以待。


1 沉默的冰山

由於社會性別結構的不平等,廣為關注的性騷擾多涉及有權勢的男性對女性的不正當行為。例如,美國最高法院法官托馬斯被其前下屬黑爾 (Anita Hill) 控訴使用不當的性器官語言, 政府僱員瓊斯 (Paula Jones) 控訴美國前總統比爾·柯林頓不當暴露身體部位並要求性行為,以及現任總統特朗普在錄音中大肆吹噓他對女性的性騷擾行為。

對於受害者,性騷擾並不是能輕易說出口的事件。許多新聞故事將黑爾描述成由於性需要得不到滿足而對老闆進行報復的蕩婦,而瓊斯則是為了出名與錢財不要臉的賤人。社會的輿論壓力如此之大,以致於美國僱傭平等機會委員會估計 (Feldblum & Lipnic, 2016),約四分之三的性騷擾事件是沒有報告或公開的。華爾街日報調查發現 (Radnofsky, 2017),48%的女性承認在工作中受到過性騷擾,而41%的男性則承認在工作中見到過性騷擾。67%的工作人員相信性騷擾存在於大部分或全部的工作場合。

認識到性騷擾的存在似乎沒有幫助解決這個問題。根據美國僱傭平等機會委員會的年度報告,在過去二十多年內,向該委員會控告性騷擾的人正在減少,從高峰1997年15889次到2016年的6758次,年均遞減率達到2.3%(見下圖一)。控告數目的減少並不必然表示工作環境的改善,更可能反映的是反性騷擾進展不利。大約只有14%的性騷擾案件由男性受害者提出,證明女性仍是性騷擾的主要受害群體。約26%的案件得到了有效受理,但只有10.5%的案件雙方達成和解,2.2%的案件提告方得到有效的賠償(見下圖二)。對性騷擾案件的處理無力加劇了受害者的沉默。

圖一:性騷擾控告數量變化

圖二:性騷擾案件各解決方式數量變化

來源:美國平權委員會的性侵與性騷擾年度報告,具體網址:

https://www.eeoc.gov/eeoc/statistics/enforcement/sexual_harassment.cfm


2 打破沉默何以可能?

性騷擾在工作場所的存在勿用質疑,但為何直到最近,性騷擾受害者才能公開披露她們的經歷並在社交媒體上支持呼應?公開談論固然需要勇氣,但其實更多是順應時代洪流而抓住了歷史賦予的機會。

美國1964年通過了公民權利法案,禁止任何形式的性別歧視,但直到1975年,「性騷擾」這個詞才得到正式使用,並確認為性別歧視的一種方式,納入公民權利法案的保護範圍。1986年最高法院在審理第一起性騷擾案件時 (Meritor Savings Bank v. Vinson),明確了性騷擾的兩種不同方式:1,直接的性行為交易,一般體現為有權勢的上司以性要求滿足與否來決定下屬的職業發展;2, 儘管沒有直接的性行為,但組織創造了一種「敵意的工作環境」,在言語與行為上對個體產生非常不利的職業影響。典型的例子有黃色笑話,展示色情圖片,不受歡迎的調笑,負面評價女性身體或形貌等。隨著平權運動的發展,直接性交易已經成為職場大忌,但「敵意的工作環境」卻在漫延,造成進一步的性別歧視。

美國於1991年修改了公民權利法案,增加了性騷擾受害者的救濟途徑,可以要求懲罰性的賠償。在2009年的一起對現代汽車公司的性騷擾案件中 (Edwards v. Hyundai Motor Mfg),受害者獲得了79萬5千美元的補償,500萬的懲罰性賠償以及從施害者方的1萬美元的救濟。同時,最高法院改變了性騷擾的判定標準,由原來「合理的普通人視角」轉而採納「合理的女性視角」,判定 「合理的女性」認為是性騷擾的行為即為性別歧視 (Ellison v. Brady);認定組織對其成員的性騷擾行為負有賠償責任,除非組織採取積極合理的措施阻止並及時應對性騷擾行為的出現 (Faragher v. City of Boca Raton);並進一步降低訴訟要求,不需要受害者證明任何實質或精神的傷害作為獲取救濟的條件。

出於法律責任的考慮,美國公私組織對僱員進行強制性的反性騷擾培訓,改進組織文化以實現組織內多元化的平等。這一系列的措施使得性騷擾成為廣泛意識的社會問題,並通過懲罰機制建立了社會的支持系統。

所以,當「metoo」成員公開說出性騷擾經歷,並要求其他人也坦誠以對時,她們面對的社會敵意已經大大減少,因為「合理女性」認定即為性騷擾的標準已經受到了最高法院的支持。如果質疑女性自我炒作,在政治正確的壓力下,男性很可能被貼上「男權沙文主義」的帽子,並搭上個人的前途與事業。各類組織也開始表示極大的支持,因為不支持的結果可能是公共形象危機甚至是法律賠償與責任。經過半個多世紀的平權運動,沉默者終於可以打破沉默。發聲者固然勇敢,但沒有半個世紀的潛流,今天的反性騷擾運動不會爆發。


3 新型性別關係

奧巴馬總統曾以美國大學校園為實驗對象,進行了一場致力於根本性改變校園性文化的運動。2011年,教育部對全美4600多所高校發呼籲信,要求校園實施新的規則來根治與懲罰性騷擾。新規則的核心要求是「肯定同意「原則。只有得到對方肯定的回答才可以進行接觸,沒有肯定回答則視為否定,不存在中間曖昧地帶,且每一次接觸都需要明示的肯定。這一規則目前在加州、紐約等地正成為法律。

在實施肯定同意規則的過程中,大學校園對部分學生,尤其是男生來說,開始充斥著危險。例如,南加大對一年級新生進行反歧視培訓時 (Yoffe, 2017),明確建議學生反思自己的行為,要求他們承認,即使他們不記得或不認為自己會傷害他人,他們也可能行為已經越界。在強大的政治正確壓力下,校園反性騷擾運動開始倡導新的性別關係理念 (Yoffe, 2017), 其主要表現為:受害者永遠是正確的,施害者是普遍存在的,急切處理遠比公正程序更重要,人的不禮貌行為與刑事犯罪的性騷擾是沒有區分的。

相信受害者,尤其是女性受害者已經成為信條,以致於要求查看相關證據和徹底調查被視為偏袒加害者。男性學生不再是無罪推定的群體,而是等待確認的性騷擾潛在人員。校園為了有效應對性騷擾,一味強調立即行動,有時甚至忽略了告知被控方或者通知他們受控的事實,證據以及相關的證人。正當程序讓位於政治正確,以致於女權主義者都開始要求實行全面的程序公正(Elizabeth Bartholet et al., 2017)。

隨著反性騷擾運動全面鋪開,正常浪漫關係中的許多行為都有可能成為不當舉動。這種種變化無疑造就了許多新的受害者,特別是男性受害者。自2011年以來,被控的加害者已對學校提起了超過200例的訴訟,認為學校違反公正程序,其中很多受到法庭的支持。全國高教風險管理中心甚至對大學校園提出警告,如果當前偏好受害者的反性騷擾運動不加以改革,肯定性同意規則將不會得到有效的實施,校園反性騷擾運動將會受到大力反彈。


4 沉默打破後去往何處?

性騷擾的黑幕已經揭開,社會開始正視這個存在已久的問題。然而,運動的快速發展也產生了強力反彈 (Yoffe, 2017)。當費城一家飯店需要移走一幅義大利男人對女人吹口哨的油畫時,關注過多細節已經將反性騷擾運動推入了荒謬或不相關的境地。由於自媒體的草根運動,廣泛參與帶來的細節化與誇張性將反性騷擾運動推向全民娛樂化。當越來越多的個體不論大小不分輕重控訴性騷擾時,真正的性騷擾很難得到應有的重視和解決。

反性騷擾運動似乎沒有改變政治的基本規則。自1990年起,基於不同的政治歸屬,美國民眾對於性騷擾形成了兩派不同的觀點 (Griffith, 2017)。民主黨成員普遍認為,民眾應該只選舉那些具有良好品德的政治候選人,性騷擾是大忌,不應該獲得黨派的支持;而保守的共和黨人則認為私人生活應該與政治生活分開,民眾應該選舉有領導能力的人,而不需要在意他們的私人行為。兩派觀點其實內部各有分歧,但確實很好地區分了他們各自對反性騷擾運動的立場。45%的共和黨人願意選舉被控性騷擾的政治候選人,只要他們擁有相似的理念及優秀的領導能力;而只有18%的民主黨人願意支持被控性騷擾的政治候選人。在現任共和黨總統的領導下,反性騷擾運動很少可能上升成為全國性的政策。

反性騷擾運動缺乏正當的程序支持,容易陷入不公正的狀態。明尼蘇達州參議員受逼迫辭職,既沒有聽證,也沒有盡職調查。部分黨內議員認為他的辭職後果過於嚴重,他的支持者也對他面臨的壓力充斥不滿。在校園反性騷擾運動中 (Elizabeth Bartholet et al., 2017),被指控者往往得不到充分的調查與合法的程序保護,催生了不少冤案。有些大學甚至不允許被指控者抗辯,不能獲取指控報告,一旦懲罰決定做出,不允許申訴或者只允許有限條件下的申訴。許多學校調查與懲處決定由同一機構做出,「既當運動員,也做裁判員」。在急切解決性騷擾的過程中,往往處罰過於嚴重,對被指控者造成了新的不公平。

反性騷擾與性侵害正在成為一種共識,如何將這種共識推進普通人的生活,需要的不僅僅是社交媒體上的激情,更重要的是共識的建構與制度的有序實現。反性騷擾運動始於文化精英,提升了問題意識,但對於共識的建構以及實現共識所需要的制度反思並未有效推進 (Maya Raghu & Suriani, 2017)。

例如,美國現在的反性騷擾與侵害救濟僅適用於僱傭超過15個人以上的組織,對於小型企業,受害者是不受聯邦法律保護的。而事實是,小型企業僱傭了大多數的低收入工作工員,他們更可能受到傷害。現有的聯邦法律將責任重點放在僱主身上,但同時多方限制僱主承擔責任的條件.例如,在2013年,最高法院裁決僱主對於工作同事的的性騷擾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Vance v. Ball State University)。同時,侵害者個人往往並不需要承擔責任,對於震懾個體行為也沒有提供有效的懲罰機制。重懲罰,輕預防沒能有效的改善反性騷擾的認知與文化,對於根治性騷擾來說,積極主動的預防還沒有提上議事日程。

這種種措施,要求的是社會成員的共識與信任,但現在看來,共識與信任並沒有形成。相反, 性別關係的分裂卻有跡可循。在這場自媒體的狂歡中, 人們開始大聲討論過去難以在公開場合訴說的話題,但對於往何處去,還有待更多的理性思考。

來源:www.pexels.com

參考文獻:

Elizabeth Bartholet, Nancy Gertner, Janet Halley, & Gersen, J. (2017). Fairness For All Students Under Title IX.

Feldblum, C., & Lipnic, V. (2016). 「Report of the Co-Chairs of the EEOC Select Task Force on the Study of Harassment in the Workplace. Washington D.C.: U.S.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

Griffith, M. (2017, Dec 09). How Politics might sour the #metoo movement. Politico. from https://www.politico.com/magazine/story/2017/12/09/politics-sour-metoo-movement-harassment-216060

Maya Raghu, & Suriani, J. (2017). #Metoo what next: strengthening workplace sexual harassment protections and accountability: National Women"s Law Center

Radnofsky, L. (2017). Poll: 48% of Employed Women Say They Have Been Sexually Harassed at Work. The Wall Street Journal Retrieved from https://www.wsj.com/articles/poll-48-of-employed-women-say-they-have-been-sexually-harassed-at-work-1509361201

Yoffe, E. (2017). Why the #metoo movement should be redy for a backlash. Politico. Retrieved from

https://www.politico.com/magazine/story/2017/12/10/yoffe-sexual-harassment-college-franken-216057

Meritor Savings Bank v. Vinson, 477 U.S. 57 (1986)

Edwards v. Hyundai Motor Mfg. Alabama, LLC, 603 F. Supp. 2d 1336 (M.D. Ala. 2009)

Ellison v. Brady, 924 F.2d872 (9th Cir. 1991)

Faragher v. City of Boca Raton, 524 U.S. 775 (1998) and Burlington Industries, Inc. v. Ellerth, 524 U.S. 742 (1998)

http://www.newsweek.com/americans-think-sexual-harassment-cant-possibly-happen-their-workplace-726830

Vance v. Ball State University. 570 U.S.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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