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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昏暴著稱的元朝做了一件現代國家做的事,歐美五百年後才學會

紙鈔在流通過程中難免會損壞破爛,這樣的紙鈔,就稱作「昏鈔」。昏鈔會影響正常的紙幣流通,導致百姓手中的紙幣貶值。因此,政府倒換昏鈔,是樹立紙幣信用、維護金融秩序的良性措施。一直以昏暴統治著稱的元代,在這方面倒是做得不錯,制定了一系列倒換的措施。而美國在1692年、法國在1716年才開始使用紙幣,而對紙幣的合理管理要在這之後很多年

元政府為了簡化倒換昏鈔手續,便於民眾倒換,並節省管理成本,對倒換昏鈔機構進行精簡,廢罷州郡鈔庫43處及多餘官典,將倒換昏鈔事務歸各處掌管課程的茶鹽運司官、路府州縣提點官兼職負責。

元政府對倒換的昏鈔,要統一集中燒毀。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元政府規定:「所倒之鈔,每季各路就令納課正官,解赴省部焚毀,隸行省者就焚之。」為了防止昏鈔在燒毀前被人偷盜重新使用,或挖去其中的面額數字接補於其他紙鈔上,大德五年(1301年)四月,元政府規定:對倒換到官的昏鈔,行用庫首先要立即加蓋退印註銷,庫官清點數目,並檢查昏鈔上是否有挑剜、接補、詐偽、短少等不法行為,然後提調正官將昏鈔封存標上印記,每季於次季第一月十五日之前,起納課程官會同行用庫官吏一同押運省部燒毀。

為了禁止不法官吏在倒換昏鈔中多收工墨錢,或有侵盜昏鈔、接補等犯罪行為,元政府制定了有關法律條文,對此進行懲罰。至元十九年(1282年)十月,整治鈔法條畫規定:「收倒鈔,當面於昏鈔上就使訖毀印,封記,將昏鈔每季解納。如不使毀印者,決杖五十七下,罷職。」至元二十九年(1292年),御史台針對當時發生的將倒下昏鈔不使退印、同謀分使等多起案件,重新強調對倒換昏鈔、燒毀昏鈔中不法行為的防範與懲罰,重申了朝廷在倒換昏鈔中的4項禁令。

一是對倒換到官府的昏鈔,必須隨即加蓋用訖退印註銷,否則,提調官、庫官、庫子等有關官吏必須受到懲罰。二是對於押運省部等地燒毀的昏鈔,提點官必須認真清點,監視裝運,直到燒毀地點。如提點官不認真負責,發生盜竊昏鈔等事情,必須受到懲罰。三是倒換昏鈔時,官吏不得刁難勒索,多收工墨錢,否則,違犯官吏則要受到懲罰。四是平準鈔庫的金銀、寶鈔等,各路總管和管民長官必須每半個月核點一次,禁止挪用借貸,否則,也必須受到懲罰。

元人鄭介夫在倒換昏鈔的做法上,提出了與眾不同的觀點,認為紙鈔在使用流通中破損昏爛是正常的,不必予以倒換。倒換昏鈔只是使城市中一小部分人能夠倒換,而對於大多數偏遠地方的百姓來說,根本無法實現。倒換的昏鈔被燒毀,其中也燒掉了一些還可使用的昏鈔,這是一種浪費,並使民間紙鈔日益減少。

因此,倒換昏鈔於國於民都不利。他說:「每歲發出鈔本,倒換昏鈔,止收三分工墨,可謂巧於利國,廉於取民矣。殊不知一貫出,一貫入,鈔行民間,僅有三分,而民間之鈔反損三分也。」有鑒於此,鄭介夫主張:「每歲發出各省,勿令倒換,就支作官吏俸錢、和買絲料等用,卻以民間所出夏稅折糧、課程、贓罰諸名項錢,起解大都,以供支持賞賜及隨朝俸給,庶國家鈔本俱為實用,而鈔散天下,民亦無損,行之數年,民間之鈔不可勝用矣。」這個思路在某種意義上是符合現實的,也得到了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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