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者有其屋:回顧1998年住房改革
「改革開放40周年」特別策劃《生活大爆炸》第20期
文 | 諶旭彬
對渴望擁有個人住房的中國人而言,1998年,是一個值得懷念的年份。
這年6月,「全國房改工作會議」宣布,將從下半年起,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房為主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應體系;發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規範住房交易市場,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新建住房原則上只售不租。
這場改革的實質,是「取消福利分房、實現居民住宅的貨幣化和私有化」。
福利分房的弊端顯而易見。1978年,中國城市居民的人均住房面積尚不足6平方米。1985年,已有調查數據顯示,超過27%的城市居民必須與其他人共用住所,37%的城市居民必須與他人共用廚房,76%的居民家中沒有獨立衛生間。其效率低下與質量低劣,可見一斑。
圖:1999年12月31日,《羊城晚報》報道福利分房從廣州消失
不過,「九八房改」的核心動力,並非糾正福利分房的弊端。其之所以捨棄福利分房,最直接的原因是:1995年之後,非國企職工的數量,已經超過了國企職工的數量,福利分房不足以覆蓋這部分人群。
當然,亞洲金融危機後啟動的「九八房改」,也被賦予了促進消費、拉動內需的期望。不過,住房供應結構的整體設計,仍試圖將「居者有其屋」放在首位。
按照1998年23號文件,房改後,將主要供應三種住房,對應三種不同收入層次的家庭:
「對不同收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購買、租賃市場價商品住房。」
其中,被定位為「重點發展」的,是經濟適用房,將佔到整個住房供應的70%~80%,商品房和廉租房,各自約佔到10%。
圖:配合「九八房改」出版的相關政策問答類書籍
這種住房供應結構,參考了香港、新加坡的歷史經驗。
在1980年代的新加坡,約有80%的居民住在組屋(類似「九八房改」中的經濟適用房,絕大多數人擁有組屋的產權)之中,余者住在政府提供的保障房(類似「九八房改」中的廉租房)或自費購買的商品房中。香港亦有供中低收入者購買的「居屋」(相當於經濟適用房),和供低收入者租住的「公屋」(相當於廉租房)。「居屋」的建設成本,較之商品房少了土地費用;「九八房改」中的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也免費以劃撥方式供應。
圖:引自《住有所居 中國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理論與實踐》第91頁
23號文件同時還規定,經濟適用房的出售價格,將「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原則確定,……利潤控制在3%以下。」其目標是「使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與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適應,促進居民購買住房。」
「保本微利」究竟是多少呢?23號文件也有一段規定:
「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房價收入比(即本地區一套建築面積為6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房的平均價格與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之比)在4倍以上,且財政、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可轉化為住房補貼的地區,可以對無房和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實行住房補貼。」
60平方米經濟適用房的平均價格,超出雙職工家庭年收入4倍,即可對無力購房、購房面積不足標準值的職工發放補貼——這一規定顯示,文件的制定者認為將60平住房的價格,控制在雙職工家庭年收入的4倍之內,是比較合理的。
1999年,建設部再次重申了經濟適用房的指導價,即按一對雙職工家庭年收入的4倍來核定其售價。若一對雙職工夫妻月收入各為800元,則1600X48=76800元。也就是說,最合適這個家庭的6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房的價格,應該等於或低於76800元。建設部還解釋說,國際通用的家庭收入與房價之比為2~6倍,故我國取4倍。不過,這個價格只是理論上的指導價,不具備強制性。
下表是「建設部課題組」1998年做的一次統計,收錄了96個國家的「房價與收入(指家庭收入)比」。大體上,家庭收入水平閱讀,房價與家庭收入之比越高,96個國家的均值為8.4,中位數為6.4。
圖:表格引自《住房保障模式改革研究》(2014)
遺憾的是,「九八房改」所寄望的兩大目標——(1)以「保本微利」的經濟適用房為絕對供應主體;(2)經濟適用房價格與家庭收入比控制在4以內——最終都沒有能夠實現。
2003年的18號文件里,原本屬於保障房的「經濟適用房」,被重新定義為「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自此,「經濟適用房」成了「商品房」的一部分,而不再是1998年23號文件中與商品房並列的住房品類,也不再是「住房供應的絕對主體」。
房地產在這一年被明確定性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房價也自這一年開始加速飛漲——在此之前,1998~2003,房價從1854元/平方米增至2197元/平方米,五年時間裡,只漲了343元。
與1998年的23號文件不同,2003年的18號文件,切切實實改變許多人的命運。
引自時寒冰《未來二十年經濟大趨勢》
注釋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1998年7月3日),簡稱1998年23號文件。本文其餘引自該文件者,不再贅注。
龔於、聶日明,《調控之殤——「98房改」以來的房地產市場》。
曹幸仁,《從我國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變遷看房地產宏觀調控》。
參見:羅應光、向春玲等/編著,《住有所居 中國保障性住房建設的理論與實踐》,中央黨校出版社,2011,第89~98。顧湘,《公共租賃住房運行機制研究》,重慶大學出版社,2016,第112~115頁。
按照後來出台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經濟適用房的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外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辜小勇、吳懷志/著,《住房保障模式改革研究》,武漢出版社,2014,第124~125。
《國務院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2003年8月12日),簡稱2003年18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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