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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發明三種刑罰,專門對付女性,其中一種要先破身

聲明:本文所有史料均來自於《歐洲十大酷刑》一書,作者保證史料之真實性,同時無任何影射、不涉及任何政治。

無論是古代的中國,還是歐洲,但凡是有文明的地方,有統治者的地方,都會有殘酷的刑法,比如商朝時期,商紂王的炮烙,從秦始皇開始,中國的刑法逐漸演變為墨、劓、剕、宮、大辟,但除卻這五大刑法外,還有一些比如凌遲,充軍,發遣,枷號。

這其中最為殘忍的當屬於凌遲,凌遲的就是拿刀子,將犯人身上的肉一片片的割下來,直到犯人咽氣為止,如若遇到技術高明的劊子手,可以活剮三千到,整個人只剩下骨架,仍然在呼吸,曾受到這種刑罰有袁崇煥,劉瑾,方孝孺等人,明太祖朱元璋更是將這種方法變成了常刑,凡遇到貪官污吏,哪怕只貪一分一厘,也要受到凌遲處死。

除了這種殘酷的刑法外,古代歐洲還有三種專門的刑罰來對付女性,但是因為歐洲的特殊法律,如果犯人是處子之身,就不能夠用刑,所以每逢劊子手行刑之前,都會先給犯罪的女子破身,這種刑罰現在依然存在,比較有代表就屬於伊朗呢,這也和他們的宗教信仰有關。

歐洲對付女性的刑法主要有這三種,第一種就是穿小鞋,這種鞋子是鐵打造的,在後腳跟的位置放有鐵刺,然後由獄卒專門將這雙鞋子穿在女罪犯的腳上,犯人每走一步,就會如針扎一樣疼痛,許多歐洲的貴族將其稱之為美人魚的腳,因為在安徒生的童話中,美人魚變為人形後,就會如此。

第二種則是浸河,這種刑罰上到罵街的潑婦,下到害人的女巫,都會使用,而且這種刑罰常常是死刑,人們會將女子綁住雙腳,然後倒掛,浸泡在河水之中,等到女子被淹的要死時,在將其拉上來,如此反覆進行,直到女子最後死亡,過程十分痛苦。

第三種為火刑,這種刑罰其實不光是古代歐洲,各國各界都有使用,而且十分普遍,不過古代歐洲只用這種刑罰來對付女巫,因為他們普遍認為,即使女巫死了,她們的靈魂仍然存在,只有通過大火的焚燒,才能夠徹底消滅他們,讓她們的靈魂與大火一起消失。

這些刑罰在施行之前,都會先給女子進行破身,讓她們受到精神和肉體上的雙重懲罰,另一種作用就是形成恐懼,來威懾那些不聽從管束的人,來加強統治者的權利,也許是歐洲人也覺得過於殘忍,在100多年前的工業革命時期,這些刑罰逐漸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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