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春秋戰國沒有農民起義?還沒有自耕農,也不會破產
原標題:為什麼春秋戰國沒有農民起義?還沒有自耕農,也不會破產
在春秋戰國之前,除了國人暴動之外,沒有發生過大規模的農民起義。但國人暴動,實際上很難算得上真正意義上的農民起義,因為當時所謂的「國人」,並不是我們今天所謂的平民,也不是今天我們所理解的古代農民,而是居住在城邑之中的貴族。國人暴動與其說是農民起義,不如說是周厲王的倒行逆施,激怒了當時的貴族們,他們聯合發動叛亂,驅逐了周厲王。
而我們所說的後來的農民起義,其實秦漢時期的農民起義和宋明的農民起義也不一樣。秦漢時期的農民起義並不是現在我們所說的農民,而是一些破落小地主或者莊園主、貴族以及遊俠之類的人為骨幹,率領他們自己的奴客發動的起義。比如劉邦,在陳勝起義之前,就已經因為送夫役到咸陽,失期當死,就落草為寇,在芒碭山成為所謂的「群盜」,其實也就是脫離了秦朝政府管理的盜賊。
陳勝吳廣起義的情況與劉邦相似,他們所押送的同樣是夫役,但這些夫役並不是完全的自耕農,大多數是莊園經濟下的奴客。而且,他們之所以起義,同樣不是因為像後來的破產農民那樣,活不下去了,而是因為他們和劉邦一樣,在去服勞役的路上遇到持續下雨,無法按照規定的時間到達服役地點,同樣要被處死,為了活命才被迫起義的。這和後來的農民起義也不是一個概念。
黃巾起義的情況也與此類似。參與黃巾起義的並不都完全是破產的自耕農,大量的實際上是信了張角兄弟創立的太平道的莊園農奴主,他們率領各自的莊園農奴以及依附於他們以逃避國家賦役的奴客,參加了張角兄弟發動的起義。而這些莊園農奴主本身都是各地的豪強大戶,他們也並不是真的因為民不聊生,活不下去了,而是因為他們本身就是張角兄弟的信眾,想脫離朝廷的管理體系。
所以,五胡十六國時期,北方大亂,戰爭連綿,死亡枕藉,道路相望,但卻沒有發生多少真正的農民起義,而是出現了大量的地方性塢壁,也就是地主土圍子,或者是在所謂的流民帥的率領下,向南方遷徙和逃亡,仍然是以血緣宗族為基本的聯繫紐帶的。當時衣冠南渡的大量北方名門士族,都是攜家帶口,幾百幾千人一起逃亡到江南一帶,尋找地方落腳的。
東晉時期的孫恩盧循起義同樣是,一方面是五斗米道和太平道的影響,另一方面,真正激發起義的事件也是因為主持朝政的司馬元顯要徵發江東八郡「免奴為客者」,充當兵役,才激起了江東地區已經免奴為客的農民的不滿,在五斗米道領袖孫恩的率領下起義。而在起義中充當主體的所謂免奴為客者,也就是指剛擺脫了莊園奴隸地位,通過租佃地主土地等方式獲得相對獨立性的「奴客」,仍然不是後來說的農民。
而我們現在習慣上說的農民起義,其實主要是指自耕農,尤其是在朝廷政策失當,賦稅比較重,加上天災人禍,大量的自耕農陷入破產境地,成為流民,為了生存而不得不團聚起來,發動的起義。這就是說,在社會生產方式上,大量自耕農的存在,是發生大規模的農民起義的前提。沒有自耕農,就不會有大量破產農民變成流民,也就無所謂農民起義了。比如唐朝的黃巢起義、李自成起義,就都是這種破產的自耕農為主體的流民。
為什麼會出現這個情況呢?原因很簡單,因為莊園農奴制其實是集體經濟,農奴們只是在莊園地主的統一組織和領導下勞動,生息繁衍,他們的生老病死都是由莊園地主負責的,不用他們自己獨立承擔。而這種莊園農奴經濟的好處就是,內部實際上是高度計劃經濟的,生活必需品統一配給,剩餘都歸屬於農奴主。所以,這種幾百幾千人的莊園農奴經濟體實際上抗風險能力是比較強的,遠遠高於後來單家獨戶的自耕農。
但從普遍的莊園經濟向自耕農為主的小農經濟轉變,這個過程是比較漫長的,差不多相當於從戰國時期一直到隋唐時期才最後完成,春秋戰國時期的自耕農數量還非常少,幾乎可以忽略不計。而且,到東漢時期,當時的自耕農農民為了逃避國家賦役,還主動依附於莊園主,成為所謂的奴客,也就是出現了倒退。而這個過程的完成,恰恰是因為南北朝時期的大動蕩、大混亂,原來的經濟組織體系才徹底衰敗了,變成了自耕農為主的小農經濟。
所以,在小農經濟還非常不發達的春秋戰國時期,雖然國家之間的戰爭非常頻繁,但農村基層的組織體系相對來說卻是比較穩定的,是不太可能出現大規模的流民的,當然也就不可能出現後來那種性質的農民起義。
這當然不是說,莊園經濟就比小農經濟更好。莊園奴隸的人身權利是沒什麼保障的,莊園主殺死農奴不用承擔責任,一直到劉秀當皇帝,才強制要求殺死農奴也要負責。從莊園農奴制到自耕農為主的小農經濟,這當然是歷史的進步,至少自耕農在人身權利上是獨立和完整的。這裡想說的只是,小農經濟天然就是比較脆弱的經濟模式,抗風險能力非常低。而且,家庭規模越小,抗風險能力也越低。因此,農民必須要組織起來,才有出路。
這也就是為什麼宋朝的時候,宋儒一直在討論重建鄉村秩序的問題,就是因為這時候農村已經變成了自耕農為主的小農經濟,而他們的抗風險能力又比較低,因此需要重新建立一個組織體系,至少是能夠建立一個相互幫助的體系。宋儒最後給出的方案,也就是提倡各種鄉約民規,鼓勵鄉賢主導鄉村秩序,形成村落為單位的共同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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