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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創新監管何去何從?

金融監管始終處於兩難之中:如果監管寬鬆,則很多蓄意詐騙的人會混進;如果監管過嚴,則借貸雙方的需求又易受到限制。

網路借貸行業正在經歷自誕生以來最為昏暗的時刻,每周都有數家甚至數十家平台「爆雷」,讓部分投資人遭受損失,也讓公眾失去信心。並且這些平台違約的行為已經由早前的小型平台蔓延到所謂「頭部平台」。儘管筆者曾預期行業必將從高峰期的數千家平台逐步收斂到只有幾家平台,形成寡頭競爭的市場結構,但無論如何沒有想到過程會如此之快。

行業在短短數月之中急速衰落,不由得引發我們對金融和金融創新監管策略的思考。金融監管始終處於兩難之中:如果監管寬鬆,則很多蓄意詐騙的人會混進;如果監管過嚴,則借貸雙方的需求又易受到限制。當然,別的行業也有類似的問題,只是由於金融活動直接接觸「錢」,因此監管的尺度更難把握。過去幾年中,我國監管當局對網路借貸的監管在「極寬」和「極嚴」這兩個極端中擺動,先是極為寬鬆,後又極為嚴格。監管方向上走極端並且發生急劇變化可能正是行業發展偏離預期的重要原因。

回顧改革開放以來經濟改革和金融改革的歷史,不難發現這樣劇烈的監管策略變化很大程度是由我國特殊的國情所決定。在計劃經濟時代,國家需要集中社會資源開展工業建設,建設資金的投向主要由財政部門決定,金融部門主要起到「會計」的作用。甚至在一段時間,人民銀行和財政部合署辦公,前者只保留牌子,所有的商業銀行都被撤併。改革開放後,伴隨著民營企業的大量出現和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入,企業和農戶的需求越發難以從既有金融機構那裡得到滿足。於是,國家陸續恢復了大型國有商業銀行,並逐步設立了一些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但這些機構依然不能滿足社會的金融需求,民營中小企業和農戶長期因融資難而困擾,政府相關部門也始終為之憂慮。

在這樣的背景下,政府相關部門在新的金融機構、金融組織或金融形式出現之初,大多採取觀望態度,希望它們能夠為中小企業、農戶等群體提供新的融資渠道,緩解所受信貸約束的程度。例如,城市信用社誕生於改革開放之初,設立門檻相對較低,在20世紀80年代後期幾乎遍布每個縣市;農村合作基金會在80年代中期也曾被列入全國十大農村改革試驗之一,高峰時曾有2.1萬個鄉級和2.4萬個村級農村合作基金會。這些機構的繁榮程度絲毫不亞於高峰期的網路借貸平台。然而,寬鬆監管帶來的後果是出現了大規模的呆壞賬,甚至有一些金融犯罪行為藉助這些金融機構的名義進行。於是治理整頓隨之開展:從1989年上半年持續到1993年,中國人民銀行組織了對城市信用社的清理整頓工作;1999年1月,國務院正式宣布取締全國所有的農村合作基金會。

由此可見,歷史上經官方許可的金融機構也曾經歷了「冰火兩重天」一般的環境變化。變化背後的邏輯都是一樣的,既有的金融機構無法滿足實體經濟的需求,政府希望金融創新能夠填補空白,於是採用「先不要動它」的策略。當行業出現混亂之後,政府相關部門介入,為了快速達到目的,只能採取近似於「一刀切」這樣嚴厲的治理整頓手段。網路借貸的遭遇其實在上世紀的中國都已發生過,只是相對於它的前輩,變化的周期更短一些而已。

到底該如何監管金融創新活動呢?延續改革開放至今的「先松後緊」思路顯然不行,這樣不但會讓參與其中的民眾遭受損失,還會讓政府和監管部門的聲譽受損。是否應該從最開始就採取嚴格的監管措施呢?這也未必是最好的辦法,因為這樣會阻礙金融創新。要知道我國經濟改革的過程就是摸著石頭過河,如果用制度把一切創新都扼殺在搖籃之中,那麼社會就無法進步。採用「監管沙盒」也許是較為可行的辦法,對於新出現的金融活動或金融組織形式,劃定試驗區:在試驗區內採用寬鬆的監管方式,允許突破現有法規先行先試;在試驗區之外,採用嚴格的監管策略,所有金融行為都須遵守現有法規。如果試驗區內運作成功,則逐步擴大試驗區,直至在全國展開。如果試驗不成功,則可以關閉試驗區,損失也不會太大。

網貸是信息技術和金融業務的一次深度融合,雖然目前遭遇了較大的挫折,但兩者融合的趨勢不會因此而改變,金融創新的腳步不會也不應因此而停止。此外,滿足我國民間金融旺盛的需求以及實現普惠金融目標從目前看也只能靠技術進步和金融創新。期望監管當局能及時總結改革開放以來金融監管的經驗和教訓,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和促進金融創新,特別是非正規金融領域的創新,並藉此緩解實體經濟的融資約束狀況,讓金融系統有效支持我國經濟發展。

(作者為北京大學數字金融研究中心特約高級研究員,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金融學院金融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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