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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來一直講進入市場,卻缺少對「市場退出機制」的認知

改革關鍵詞·市場

發揮市場清理機制的作用,一方面應加強對退出機制重要性的認識,並建立市場化/法治化的風險分擔機制和違約債務處置機制;另一方面要完善退出機制,加快推進殭屍企業清理和地方政府破產重整,並考慮適時推出《個人破產法》。

原文 :《退出是市場發揮決定作用的重要環節》

作者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研究員 張曉晶

圖片 |網路

退出障礙成為諸多問題與風險根源

改革開放40年,也是市場經濟大發展的40年。對於市場經濟的規則和邏輯,我們從認識、了解到遵循,經歷了一場「洗禮」。從這個意義上,市場經濟轉軌不啻是一場深刻的教育。然而,對於發展了幾百年的市場經濟而言,我們這幾十年的市場經濟「教育」還顯得不足,對市場機制的認識也還比較片面,較為典型的是對退出機制缺乏真正的理解。

中國的哲學,大體上是入世的。對於「出世」或所謂「退出江湖」,總覺得是一種消極的態度。如果以這種人生哲學來比照市場經濟,就會看到,對於如何進入市場、如何攻城略地佔領市場,往往褒揚有加;而對於破產清理、退出市場、放棄「陣地」,則往往缺乏相應的心理準備,當然更加缺少的是整個社會對於退出的理解和支持。

由此,退出在中國變成一件很困難的事情,也是非常「沒有面子」的事情。很多國有企業,是典型的能進不能出。即使變成了殭屍企業,也還要「賴」在那裡,並且是出於各種高大上的理由(比如社會穩定之類),需要銀行進一步來「輸血」。再比如,政府實施救助時積極但退出卻困難。本輪危機以來,各大主要經濟體都有政府救助,如美國政府向汽車巨頭提供援助貸款,造成部分國有化。但企業恢復一定的盈利能力後,政府就會主動退出,退出安排可以說是救援計劃的一個有機構成。在中國,政府也通過注資等方式實施救助,但往往缺少退出的安排,以致深陷其中,並可能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國進民退」。

事實上,自由進入和退出,是市場經濟的一個必然要求。沒有退出,就沒有新舊的循環,沒有新舊的循環,這個系統就會退化,就會「老死」。生命體如此,經濟體也是如此。沒有自由進入和退出,就不可能產生有效的市場定價機制,進而就不可能形成資源的優化配置。這就是我們為什麼強調退出機制是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的一個重要環節和實現機制。

退出難,根子在體制上。當前國有企業與地方政府部門是去槓桿的重點,是最難啃的「骨頭」。國企與地方政府的共同特點是:都享有軟預算約束和隱性擔保這一「結構性優勢」,從而加槓桿易、去槓桿難。國企與地方政府既承擔了經濟建設的任務,也還有重要的社會性功能,從而可以享受中央政府的隱性擔保。國企與地方政府的軟約束問題一直沒有得到實質性解決,從而在擴張的時候可以無所顧忌。這兩個問題的存在,使得這兩個部門的槓桿率配置未能從效率角度出發,也未能充分考慮效率與風險之間的匹配。

因此,槓桿之困不過是體制之困的一個鏡像而已。只進不出或退出障礙,可以說是當今諸多問題與風險積累的重要根源。

企業破產重整是正常的退出機制

2018年以來,債券違約案例顯著增加。一方面是由於進入償債高峰期,另一方面是經濟去槓桿與金融強監管帶來的再融資渠道受阻。鑒於債券違約頻現,市場上出現了一定的緊張情緒,甚至一度被認為再這樣下去會出現「金融恐慌」。

違約破產,這在成熟市場經濟中司空見慣,是市場出清的必然選擇。只有通過可控的風險緩釋過程,才能有效避免系統性風險的形成和爆發。從長遠看,這有利於建立合理的風險定價體系,提升金融市場的資源配置效率和市場的健康發展。對中國債券市場而言,違約是走向成熟的必經階段。通過違約事件的信用風險暴露,也有利於有序打破剛性兌付,建立起市場化、法治化的風險分擔機制和違約債務處置機制。沒有健康的退出機制,市場定價就是扭曲的,而由扭曲的價格所指引的資源配置也會是扭曲、低效甚至是無效的。

如果僅從違約破產角度來衡量我國市場經濟發育程度,可以說當前的違約破產案例不是太多了,而是太少了。國際比較看,市場經濟越發達的國家,破產數越多;市場經濟越不發達的國家,《破產法》適用就越少。2016年,英國破產案例是1.8萬件,德國2.2萬件,法國5.6萬件,日本10.2萬件,美國79.5萬件。而中國2016年才只有5000多件,2017年也還不到1萬件。根據世界銀行2017年的各國營商環境排名,全球200多個國家,中國目前排在78位,其中一個重要影響因子是企業破產處理的程度。

有了以上對於退出機制重要性的認識,對於債券違約與企業破產重整就不會有抵觸情緒,更不會有恐慌情緒。相反,對於市場清理機制的發揮作用要歡呼才對。

完善退出機制是存量改革的必由之路

改革之初,我們是以「進入」的方式來推進增量改革(或漸進式改革)。無論是私營經濟、鄉鎮企業還是外資企業的進入,都是在傳統計劃經濟和國有經濟一統天下的格局中,打開一片新天地。 「進入」帶來了新鮮的血液,為傳統體制注入了新的活力。40年後的今天,儘管我們仍然需要有新鮮力量的進入,但同時我們不得不認真考慮從增量改革到存量改革的轉換,並進而考慮以什麼樣的方式來實現存量改革。退出可以說是存量改革的基本實現方式。沒有退出,殭屍企業的資本存量就會不斷積累。只有退出,才能逐步減少無效的資本存量,從而邁向高質量發展。因此對於當前的退出機制,需要結合改革開放40年的背景來看。也正因為如此,完善退出機制既是發揮市場決定性作用的重要環節,也是未來存量改革的重要實現機制。

首先,加快推進殭屍企業的清理。從債券違約來看,儘管已經有了一些退出,但主要是民營企業,國企退出較少。下一步,需要加快推進國有殭屍企業的清理,這是去槓桿的基本途徑。畢竟目前國有企業債務佔到整個企業債務的六成左右。企業去槓桿的重點在於國企,國企去槓桿的重點在於殭屍企業。

其次,逐步推進地方政府的破產重整。儘管按現行的體制,我們還做不到像美國那樣讓地方政府破產。但我們可以通過必要的重整程序,給地方政府形成壓力和硬約束,取消中央政府的隱性擔保或兜底。這一點,在《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中已有所體現。 《處置預案》規定,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實行不救助原則。市縣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或債務應急領導小組認為確有必要時,可以啟動財政重整計劃。在重整計劃中,特別指出,可以處置政府資產;指定機構統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門擁有的各類經營性資產、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國有股權等,結合市場情況予以變現,多渠道籌集資金償還債務。上述舉措已經揭示出了相當完備的政府破產重整流程。唯其如此,地方政府才可能遏制舉債的衝動,而投資者才可能以市場化原則判斷地方債的收益和風險,在市場化定價的原則下,很多實力不足的地方政府將失去舉債的能力。

第三,適時推出《個人破產法》。個人破產制度讓經營失敗的個體戶、農戶和企業家更好地了結過去,重新開始,從而更好地處置和清理整個社會的債權債務。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個人及家庭參與炒股、炒房、信用卡和貸款消費、大額透支造成個人資不抵債的情況時有發生。由於缺乏《個人破產法》,個人資不抵債後,往往出現債主想方設法苦心追債、債務人如驚弓之鳥四處「跑路」的情況。如果有了《個人破產法》,債務人在資不抵債情況下,就可以依法申請破產保護,在生活受到極大限制、個人聲譽受損的條件下,債務可以得到一定免除,並得到「重新做人」的機會。從這個意義上,《個人破產法》實際上是對債務人的一種保護。從破產實踐看,國際上個人破產案件的數量增長迅速,在整個破產案件數量比例上,個人破產佔了絕大部分。因此,可以考慮適時推出《個人破產法》,補充完善我國只有企業破產未涉個人破產的「半部破產法」。

文章原載於社會科學報第1624期第2版,未經允許禁止轉載,文中內容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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