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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被盜 物業被判不擔責


江先生居住的房屋內遭遇竊賊,勞力士手錶、筆記本電腦、現金等貴重財物均被盜走。江先生遂將該小區的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其財務損失3萬元。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判決駁回了江先生的全部訴請。


原告江先生訴稱,其作為涉案房屋業主的工作人員,經業主同意在房屋內居住、辦公。2014年3月涉案房屋內發生盜竊案。作案人現已被抓獲,並被判處刑罰。該盜竊案的發生是由於物業公司安保措施不完善,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所致。因此,物業公司在該起盜竊案中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起訴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其財物損失現金3萬元。

被告物業公司辯稱,雙方不存在安全保障義務法律關係。物業公司系該小區的物業服務單位,但涉案房屋業主並非江先生,江先生也沒有支付過物業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江先生作為經業主許可居住於涉案房屋內的實際物業使用人,其享有接受物業公司物業服務的權利,系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的對象。根據本案已查明的事實,江先生的財物損失系因案外人實施盜竊行為所致。同時,物業公司已採取不間斷保安巡邏、查看現場、及時報警等措施,說明物業公司已履行了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


現江先生未能證明盜竊案件的發生系物業公司未履行安保義務所致,且物業公司並非盜竊行為的實施主體。基於以上事實,江先生主張由物業公司賠償其財物損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最後法院判決駁回江先生的全部訴請。

此外,違法盜竊等現象在一定程度上難以避免,小區保安無法時時處處設防,安保義務人僅負有在合理限度範圍內保護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


北京晨報記者 黃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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