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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認定要堅持「寬嚴相濟」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布的《關於在司法解釋中全面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工作規劃(2018-2023)》(簡稱《工作規劃》)提出,要在司法解釋中大力弘揚正義、友善、互助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和道德要求,適時出台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處罰原則和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準,鼓勵正當防衛,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相關報道見A3版)

關於正當防衛法律認定的討論由來已久,從去年山東「於歡案」到前不久江蘇崑山的「于海明反殺案」,都將正當防衛的認定標準問題擺到了公眾面前,成為了全民探討的公共話題。儘管「於歡案」以二審認定防衛過當由無期徒刑改判為五年有期徒刑告終,于海明案以「于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定性而被公安機關依法撤銷,但是,關於進一步細化正當防衛法律認定標準問題的呼聲卻愈加強烈。最高人民法院此次發文,將正當防衛認定標準、處罰原則等納入下一步司法解釋起草、修改、完善的重點規劃,既順應了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能更好地體現正義、友善、互助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

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從字面看只是一字之差,給當事人帶來的法律後果卻有著天壤之別。我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防衛過當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這一規定過於原則,在司法實踐中,怎麼來判定當事人的行為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的認定標準。這就給法律適用帶來了一定的難度,法官在個案處理中也會陷入兩難的尷尬境地:如果把正當防衛認定為防衛過當,對當事人而言就是一個冤案;如果把防衛過當認定為正當防衛,就放縱了犯罪。

由於針對「防衛過當」沒有具體的認定標準,也引起了一系列罪與非罪的爭議。現實中,某些案件似乎可以判「正當防衛」也可以判「防衛過當」。在這一前提下,不少法官基於所謂「平衡的藝術」,往往會給防衛人判個「防衛過當」——因為不法侵害者往往已經或死或傷,判防衛人「防衛過當」通常都被視作給死傷者家屬一個交代的取巧之策。在此類操作中,司法對於公平正義的終極追求,讓位於妥協和折中的技術性目標,由此造成的「和稀泥」事件不在少數。

司法實踐中,對正當防衛認定過嚴而對防衛過當適用過寬,已成為一個常見的問題。這樣做的結果是,沒有從法律層面有效激活正當防衛制度,使得公眾在面對不法侵害時增添了更多顧慮,也使有些不法侵害者更加肆無忌憚,不利於鼓勵公眾勇於同犯罪行為作鬥爭,以達到懲惡揚善、伸張正義的目的。

無論從哪個角度看,實施正當防衛都不具有社會危害,反而只會對社會有益。如果現有的法律規定沒有更好地起到鼓勵正當防衛的作用,就有必要對此進行審視,從眾多的司法個案中總結帶有規律性的要求,將之上升到法律規範的範疇,以此更好地指導司法實踐,通過統一法律適用有效激活正當防衛制度。

寬嚴相濟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這一點在制定正當防衛的認定標準時,應當得到足夠的體現。如果在正當防衛的掌握上從嚴、在防衛過當適用上過寬,就有悖於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要鼓勵正當防衛,應當在正當防衛的認定標準上適當放寬「准入」門檻,在標準設定上應更多站在正當防衛人的角度考慮,不能對正當防衛人過於苛求,從標準認定上要有利於防衛人。唯有如此,公眾在面對不法侵害時,才會毫無顧慮地勇於同犯罪行為作鬥爭,也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防止正當防衛人「流血又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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