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無禁止皆可為:教師校外補課是否違反了法律規定?
《教師法》所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任何人和任何組織都沒有權利侵犯。《教師法》還明文規定了教師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教學活動,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按時獲取工資報酬,就是法定的教師權利。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就是教師的義務。
法和非法界限
然而,補課早已成為應試教育的風景。在我們的生活環境里,從小學到初中再到高中,不管學習成績高低,出現幾乎人人補課現象。在這樣的教育生態之中,學校補課,社會教育機構補課,遂成難以禁絕的事實。就目前看,禁止校內補課之後,校外機構補課現象更猛。
為了「加強中小學師德師風建設,規範中小學校辦學行為,大力推進素質教育,切實減輕學生學業負擔」,教育部下發《嚴禁中小學校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把治理有償補課納入督導檢查的重點內容,定期開展專項督查」。
然而,有律師指出,任何行政部門的規定都應當是要有法理依據的,也是要符合上位法的相關要求。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並未對教師在工作之餘從事與職業相關的工作做出禁止性的法律規定。即便是補課,也是一種智力和體力的支出,適當地按勞取酬,一定要界定其為違法行為,恐怕也是在法理上站不住腳的。
知名時評人熊丙奇也曾說,教育部門規定教師不得在課餘時間從事有償家教,嚴格說來是缺乏法律依據的。我國《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都沒有對教師8小時之外的時間做出規定,教師是有權自由支配自己的休息時間的。如果教師在學校認真上課,不影響學校教學,也沒有鼓動任何學生去上自己的補課班,以何理由查處?
《嚴禁中小學校和在職中小學教師有償補課的規定》針對的是師德師風建設問題、規範化辦學問題、素質教育問題、學生學業負擔問題。那麼,教師校外補課與師德、學校規範辦學、素質教育、減輕學生學業負擔之間,到底是什麼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