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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長榮遺囑風波看傳承規劃一致性的重要性

來源:《家族企業》雜誌

(微信公眾號ID:jiazuqiyezazhi)

作者: 鍾喜梅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先生辭世後,其二房獨子張國煒公開張榮發遺囑,遺囑當中對於張榮發先生身後財產規劃,以及主張張國煒是長榮集團總裁所引發的後續傳承風波與爭議,最後雖然順利落幕,但這一事件對於家族企業的傳承規劃有相當意義,最重要的一點在於企業傳承規劃時,尤其需要注意自身的主觀意志、法律規範,以及股權與領導權規劃之間的一致性,應努力避免因傳承規劃不一致引發後續企業與家族可能的紛擾與影響。

反覆變化的接班規劃

創立於1968年,橫跨海運與空運服務版圖的台灣長榮集團 (Evergreen group) 創辦人張榮發先生,於2016年1月20日辭世。

他的辭世,意味著一個商界強人的殞落,同時也使張榮發先生家族的紛爭浮上檯面。

張榮發先生所創立的長榮集團,旗下包括長榮國際 ( 控股公司 )、長榮海運、長榮航空、長榮國際儲運、長榮國際酒店、中央再保險公司等,主要上市公司有四家,包括長榮國際、長榮海運、長榮航空以及中央再保險公司。

張榮發先生有兩位太太,大房林金枝女士育有三子一女—長子張國華、次子張國明、三子張國政與長女張淑華,二房李玉美女士育有一子張國煒。對於企業版圖與經營規模都相當龐大的長榮集團來說,究竟誰是可能的接班人,一直是坊間茶餘飯後津津樂道的話題。

根據相關報道,在張榮發先生生前,他其實對接班規劃有不同想法,包括早期其女婿鄭深池曾在集團擔任要職,但是因為與二房獨子張國煒不和而選擇淡出集團;大房三位兒子都曾分別在集團所屬公司位居決策職務,也曾經被賦予掌管長榮海運與長榮航空決策職務:大房長子張國華主要掌管長榮海運;大房次子張國明由於曾歷經綁架勒索事件,未曾擔任決策要職,主要是擔任所屬公司董事職務;大房三子張國政則曾經一度擔任長榮航空董事長(詳見圖 1),但是也因為與父親之間有爭執而屢進屢出長榮集團。張榮發先生曾一度公開宣稱,長榮集團未來不一定會選擇家族成員接班;以及二房獨子張國煒也曾經因為婚姻問題與父親鬧翻,而最後仍然回到長榮航空,等等。

依據圖1中事件顯示,張榮發先生在事業接班人選擇上,的確有數度反覆,但是由於其晚年相當倚重二房獨子張國煒,使得坊間盛傳在張榮發先生身後,應該會朝「大房掌海運、二房掌空運」的方向規劃。然而,在張榮發先生辭世後的2月18日,由於張國煒公布張榮發先生於2015年所擬定的一紙遺囑,宣布自己升任長榮集團總裁一職,引爆大房與二房之間的不和。

最後因為大房在長榮航空與長榮海運上佔有股權優勢,在不到一周之內,迅速解散長榮集團管理總部,張國煒失去長榮集團總裁一職。而第二年(2017年)6月在長榮航空召開的股東會上,進行了董事改選,以張榮發基金會代表人進駐長榮航空董事會的張國煒,被解除張榮發基金會代表人資格,並失去長榮航空董事長職務,由此張國煒正式退出長榮航空的董事會,大房全面掌權。

遺囑內容的三大矛盾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先生的一紙遺囑,為何引爆如此大風波?

從上圖所顯示的遺囑內容,突顯出至少三點矛盾:

1. 代筆遺囑是否有效力:依據台灣地區民法相關規定,由於張榮發先生的遺囑為手寫,但內容與簽名字跡不符,屬於所謂代筆遺囑,而非自書遺囑。從相關遺囑內容,有見證人簽章(柯麗卿僅簽名),但未述明誰是代筆人。過去曾有判決表示,只要代筆人在被繼承人立遺囑時親自在場見聞整個過程,且將遺囑意旨以文字表明,並可證明此事而在遺囑上簽名即可,所以代筆人如果已經在遺囑上簽名,就生效,不會僅因為冠上「見證人」而未同時記載為「代筆人」,就使代筆遺囑欠缺法定方式而無效。

但要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代筆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親自「口頭陳述」,並是「同一位」見證人代筆、宣讀、講解,否則將導致遺囑無效。由於張榮發先生遺囑乃是代筆遺囑,一度使得大房代表質疑其效力。

2. 身後財產規劃違反特留份規定:除張榮發先生的代筆遺囑是否有效力之疑慮外,其內容當中宣稱身後所有財物遺贈安排全屬張國煒獨有的聲明,也侵害民法上對於特留份的規定。依據台灣地區民法有關繼承的規定,一是應繼份,一是特留份。所謂的應繼份,指的是按照繼承人的人數計算,每個人可以獲得遺產的比例,譬如有三個第一順位的繼承人,那麼,每個人的應繼份就是三分之一。而所謂的特留份,則是法律設計出來對遺產繼承人的最低保障;除了兄弟姊妹及祖父母這順位繼承人的特留份是應繼份的三分之一外,其餘特留份是應繼份的一半。

換言之,在長榮案例中,張榮發先生的繼承人不只有二房兒子張國煒,還有大房子女、二房等,所以張榮發先生遺囑將其名下全部存款、股票及不動產由張國煒單獨繼承,就會侵害其他繼承人的特留份。依據台灣地區相關法規,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份規定之範圍內,可以依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因此,寫遺囑時,不可以侵犯到繼承人的特留份。

3. 屬意接班人集團職務不具法律正當性:在接班人規划上,依據遺囑內容顯示,張榮發先生屬意張國煒擔任「長榮集團總裁」一職,但是其實「長榮集團總裁」並不是公司法上的正式職務,僅是長榮集團擴張後,該集團成立一個總管理處,同時賦予張榮發先生總裁職務的尊敬做法,因此持有包括長榮航空與長榮海運主要控股的大房代表,若撤除長榮集團總管理處,就不存在所謂「長榮集團總裁」這一職務。這也是為什麼在張國煒宣布遺囑後不到一周,長榮集團解散管理總部後,張國煒就失去長榮集團總裁一職,成為史上最短命總裁。

從相關遺囑公布後所凸顯的矛盾點以及後續事件發展,不難看出其實張榮發先生在接班規划上,並沒有將其接班人規劃與股權規劃同步調整。在張國煒擔任長榮航空董事長被解除一事上,依據圖2的股權顯示,具有複雜交叉持股特徵的長榮航空,擔任董事的張國煒是以所謂的「英屬維京群島商華光投資公司」代表人身份,以及「張榮發慈善基金會」代表人身份進駐長榮航空董事會,而當董事會改選,解除張國煒的「張榮發慈善基金會」代表人身份後,張國煒就完全喪失擔任董事資格,並且被解除長榮航空董事長一職。這也是為什麼坊間會解讀,大房在此遺囑風波中大獲全勝的原因。

2018年5月8日,離開長榮航空的張國煒召開星宇航空成立記者會,兩年之後重回航空業。面對外界將成立星宇航空視為「王子復仇記」一事,張國煒表示「我是king ,不是王子。」

長榮遺囑風波落幕了,但是這一事件給所有家族企業主一個很好的啟示,那就是企業主個人在接班規划上的意志與偏好,需與相關法律規定以及股權規劃一併思考。若是僅憑一紙遺囑,罔顧股權、家族和諧與相關法律規定,終將使其個人偏好難以落實,也不利於家族傳承與企業永續發展。

(作者是台灣義守大學企管系副教授,曾擔任中山大學電子商務研究中心、家族企業研究室副研究員、跨代創業成功實踐研究計劃2014~2016年全球委員會代表、2015年與2016年全球家族企業研究學會最佳博士論文提案委員會主席。本文詳見於【《家族企業》雜誌2018年9月刊】 未經本刊授權,不得轉載;經本刊授權轉載的,請註明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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