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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南京條約時清朝主動送英國一項權益 禍害中國一百年

1842年8月,南京靜海寺。

靜海寺是一棟明朝時期的皇家寺院,由明成祖朱棣為褒獎鄭和航海功績而修建,規模宏大,有大雄寶殿以及天王、正佛、觀音、伽藍、輪藏、彌勒、祖師等殿宇。此後,靜海寺歷經數百年的風吹雨打屹立不倒。清朝時期,靜海寺依然香客雲集、佛輪常轉。但是,誰能想到,靜海寺會成為中國近代史上一個重大事件的見證者呢?

當年8月,清朝和英國的談判代表,在靜海寺展開了4輪議和,敲定了《南京條約》的主體內容。出人意料的是,議和過程「平靜而友好」,沒有我們想像中的唇槍舌劍。因為,英方談判代表提出的幾乎所有條件,都被清朝談判代表接受了。

8月29日,道光皇帝的欽差大臣耆英、伊裡布來到停泊於南京下關江面的英軍軍艦「康華麗號」上,與英國全權代表璞鼎查正式簽訂了中英《南京條約》。

從某種意義上講,靜海寺是中國百年近代史的開端……

《南京條約》共有13款。除了解除戰爭、進入和平狀態等外,中國在5個方面的權益受到較大損害。

一是五口通商。以前,僅僅是廣州一個港口對外開放,現在增加了廈門、福州、寧波、上海等4處港口,變成了五口通商。同時,准許英國派駐領事、管事,辦理商賈事宜。

二是割讓香港島。英國人一直想在廣東沿海找一塊地方佔為己有,以便英國商船自由停靠。香港當時雖然是一個荒島,但離廣州珠江口很近,被英國人看上了。道光皇帝對割地很不爽,覺得很丟臉,想將條文修改為「暫行賞借」,但被英國人拒絕了。因此《南京條約》中註明是「給予」。

三是賠款。英國人向清朝索賠2100萬銀元,其中600萬銀元賠償被焚鴉片,300萬銀元償還商人債務,1200萬銀元賠償英國軍費。

四是自由貿易。條約規定「英國貨物自在某港按例納稅後,即准由中國商人遍運天下」,從此英國貨物在中國暢通無阻。

五是放棄關稅自主權。對於英商進出口貨物繳納的稅款,清朝不能自行決定,須與英國商定。這意味著,中國開始喪失關稅自主權。那時候,清朝根本就不懂喪失關稅自主權的危害。英國人提出將關稅定為5%,清朝方面馬上就爽快地同意了。因為清朝的關稅較低,為2%——4%之間。他們還以為撿了一個便宜,殊不知已失去了保護本國產業、抵制外國經濟入侵的重要武器。

然而,這還沒算完。《南京條約》簽訂後,清朝談判代表耆英、伊裡布等人主動找到英國全權代表璞鼎查,希望繼續交涉。

清朝官員對英國人畏之如虎,為何主動找上門呢?

原來,清朝方面想到了一個「棘手」的問題:五口通商後,勢必有大量外國人來到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等地居住。如何管理這些外國人?外國人與中國人發生糾紛、訴訟後怎麼辦?這些前所未有的問題讓人頭疼,因此必須提前商議解決好。

於是,1843年,耆英與璞鼎查又簽訂中英《虎門條約》,作為《南京條約》的補充和細則。

在《虎門條約》中規定,「凡英商稟告華民者,必先赴管事官處投票,候管事官先行查察誰是誰非,勉力勸息,使不成訟。間有華民赴英官處控告英人者,管事官均應聽訴,一例勸息,免致小事釀成大案。」是說凡是涉及英國商人的案件,都交給英國管事官處理。「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管事官照辦。」將在中國的英國人完全置於中國法律體系和司法審判體系之外了。這就意味著,哪怕英國人在中國國土上殺人、放火,清朝政府也無權干涉,只能幹瞪眼。

這就是所謂「領事裁判權」。18世紀以來,英國、法國、荷蘭、美國等西方列強在殖民擴張中,通過堅船利炮在殖民地實行「領事裁判權」,嚴重侵犯了殖民地的權益。這次在《南京條約》的談判中,英國並沒有提出「領事裁判權」。他們萬萬沒有想到,清朝方面竟然主動授予「領事裁判權」,他們自然「卻之不恭」,笑納了。近代清史學家孟森感嘆說:「英所未請,中國強予之。」

及至後來,法、美、俄、德、日、奧匈、意等20多個國家通過最惠國條款,都獲得了「領事裁判權」。在那以後長達100多年時間,「領事裁判權」讓中國深受其害。直到1949年,中國才完全廢除了「領事裁判權」。

【參考資料:《中國歷史大事典》《南京條約》《虎門條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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