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家有權鑒定自己作品真偽嗎
效仿吳冠中?
有一派觀點認為,藝術家對自己作品的鑒定不具有足夠的可信度,因為人們不止一次發現,有的藝術家出於個人面子和利益考慮,將市場上出現的自己的低價作品一概斥之為贗品。
後來,出現了硬證據證明作品確實是其作品後,有的藝術家聲稱記憶有誤,有的則不予回答。該觀點認為,藝術家鑒定自己的作品真偽,如同運動員兼任裁判員。
這樣的情況存在,在藝術圈裡已不是新聞。而且,除了將自己的真作鑒定為假,還有的藝術家出於情面或者利益,將仿冒自己的作品鑒定為真。
陳逸飛
但,我還是認為藝術家本人在鑒定自己作品真偽的程序中具有天然的權利。如果藝術家對自己作品真偽都沒有發言權和鑒定權,那誰比他更有權威性?專職的鑒定家難道就不會發生出於個人利益而枉判的可能?
凡是人就都存在人性的弱點,只要條件合適,這種弱點就可能衍化成醜惡乃至罪惡。關鍵是我們要深刻體察人性弱點的種種可能性,設置相關制度制衡之。
對健在的藝術家作品鑒定,我們不妨設立這樣的程序:
毫無疑問,藝術家本人應該擁有「第一程序」的權力,這是最有效、最可信,也是最便捷的。但誰都沒有絕對權力,還需要有其他「權力」程序來制衡。如果沒有質疑,他的鑒定就自然生效。但如果有人對藝術家本人的鑒定質疑,還可啟動其他程序,譬如材質鑒定、筆跡鑒定、旁證鑒定以及第三方專家鑒定等。
如果其他鑒定或證據(如權威出版物等)證明藝術家本人的鑒定是錯的,首先必須糾錯,並挽回影響。
如果有證據證明藝術家是出於個人利益故意錯判,則需啟動法律程序。這涉及欺詐,損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和聲譽,擾亂了藝術品市場秩序。
除了法律追究之外,藝術家組織譬如美協、美院等,應該將這樣的藝術家除名;拍賣行、畫廊、經紀人的協會組織應該採取一致行動,拒絕經營該藝術家作品;大眾傳媒也要將這樣的藝術家放上「黑名單」,小心對待。
綜合上述手段,藝術家自然明白,故意錯鑒自己作品等於是經濟欺詐,這樣做會葬送自己的事業生涯。誰還敢這樣做?
為什麼我們這裡屢禁不絕、肆無忌憚的藝術品市場貓膩,在那些制度健全的國家就鮮有所聞呢?因為他們的制度擺明了告訴你:撒謊你撒不起!
質疑不意味著否定,而是完善。
剖析人性之善惡,制約其惡,誘導其善,這是制度設立的根本法則。如果我們連維持一個小小的藝術品市場健康、誠信、規範運行的制度都制定不了,就罔論其他了。
齊白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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