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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闖禍侵權 監護人責無旁貸

原標題:「熊孩子」闖禍侵權 監護人責無旁貸


  案例介紹:2017年,朱某送貨後將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停在路邊,但忘記拔掉車鑰匙。隨後,朱某兩周歲的孩子爬上電動三輪車玩耍,不慎啟動三輪車,飛快地沖向前方的人群,並撞倒了正在買菜的胡某,胡某當場被撞昏。經醫院檢查,胡某斷了5根肋骨,住院治療了26天。朱某支付了全部醫藥費,並承諾,複查產生的醫療費也由自己負擔。但對於賠償金數額及支付時間,雙方產生了分歧,遂向當地司法所求助,在工作人員多次調解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朱某支付胡某的全部醫藥費及後續治療費。同時,朱某一次性支付胡某各項賠償金2.6萬元。


專家點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胡某無故受到傷害,應當向侵權人索要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職責,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本案中,當事人是兩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慎導致電動車啟動,並失控撞上行人,其監護人負有一定的責任,故監護人朱某應履行賠償責任。

專家提醒: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為其主體資格的限制而無法承擔民事責任,但是他們在侵犯他人權利或利益時是直接侵害人,所以他們不能擺脫成為民事被告的風險。作為監護人,應當切實履行對其法定監護責任,做好對他們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的監督和保護。·黃龍雨 韓亞雲 本報記者 方偲·

作者:黃龍雨 韓亞雲 方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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