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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海泉:清代中葉直隸地區鄉村管理體制 ——兼論清代國家與基層社會的關係

原標題:孫海泉:清代中葉直隸地區鄉村管理體制 ——兼論清代國家與基層社會的關係


孫海泉,1963年6月生,中共黨員。1981年至1985年在北京大學歷史系學習,獲學士學位。1985年至1988年在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歷史系學習,獲碩士學位。2002年獲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歷史系博士學位。1988年至2010年在中國社會科學院辦公廳工作。期間2003年任辦公廳副主任,並先後任《中國社會科學院院報》《中國社會科學院要報》主編。2010年至2016年任美國研究所黨委書記。2016年12月至今任哲學研究所黨委書記。主要研究方向:明清社會史。專業技術職務:編審(資格)。主要成果:《簡評<邊塞詩人吳兆騫>》(《清史研究通訊》1987年第4期)。《清朝前期的里甲與保甲》(《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1990年第5期)。《清初呂梁山區農民抗清鬥爭》(《清史論叢》第八輯,中華書局1991年6月版)。《清代保甲組織結構分析》(《河北學刊》1992年第1期)。《論清代從里甲到保甲的演變》(《中國史研究》1994年第2期)。《加快建立中文歷史文化網站迎接網際網路上的文化挑戰》(《中國社會科學院要報》1998年)。《清代中葉直隸地區鄉村管理體制——兼論清代國家與基層社會的關係》(《中國社會科學》2003年第3期)。《清代賦役制度變革後的地方基層組織》(《河北學刊》2004年第6期)。《順治康熙時期的地方基層制度》(《中國社會科學院青年學術報告》第2卷,社科文獻出版社2007年)。


清代中葉直隸地區鄉村管理體制


——兼論清代國家與基層社會的關係


孫海泉

摘要:清代中期賦役制度改革以後 , 地方基層組織及管理體制也相應發生了變革。保甲組織逐步取代里甲組織。國家不僅對農民的編戶方式發生了改變———從注重管理為國家提供賦役的「在籍」人戶 (即編審冊上的人戶 ) 變為注重管理鄉村中實際居住的人戶 , 而且對鄉村實施更嚴格和更直接的統治。清代中期以後 , 在保甲體制下 , 村莊負責人———鄉保、牌甲長從普通的中等農民中產生 , 保證了州縣政府能夠順暢地對鄉村行使職權 , 並通過對鄉村負責人嚴格控制與壓榨 , 實現對鄉村的統治。鄉—村結構構成了地方基層的主要組織形式 , 村莊成為國家管理農村基層社會的基本單位 , 國家政權透過鄉和村莊的職役 , 掌控村莊和農戶 , 鄉村職役出現行政化發展趨勢。國家政權與基層鄉村社會結合比以前更加緊密。


本文原刊於《中國社會科學》,2003年第3期。引用請參考原文及出處。


學術界對清代地方基層組織的研究,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再度興起。論者除了研究探討清代地方基層組織的演變源流、組織結構、職能作用等外, 還深入到國家與鄉村社會的關係等深層次問題。本文以清代中葉直隸的部分縣 (主要為寶坻縣和獲鹿縣) 為例, 說明清代地方鄉村管理體制, 包括縣以下基層組織的結構、職能、內部關係及運作方式等, 並由此探討清代國家與基層社會的關係。


清代地方基層組織是沿著國家權力逐步深入鄉村的軌道演進的。清代賦役制度變革以前, 里甲與保甲確有並存現象。清朝政府努力恢復里甲制度的初衷, 是保證國家賦稅徵收和落實對基層社會的統治, 但里甲組織的衰敗使清政府的鄉村控制的目標不斷落空。從雍正時期開始的賦役制度變革, 帶來了地方基層組織及其運行機制的改變, 建立新的地方基層組織和賦役制度改革由此相併而行。清政府廢除里甲組織, 引入保甲機制, 建立保甲組織, 配合了賦役制度改革的推行。在保甲制度下, 村莊負責人——鄉保、牌甲長從普通的中等農民中產生, 保證了州縣政府能夠順暢地對鄉村行使職權, 並通過對鄉村負責人嚴格控制與壓榨, 實現對鄉村的統治。清朝統治者在這一變革過程中, 通過建立保甲制度將國家政權逐步伸向鄉村基層社會, 在由賦役制度變革帶來農民人身依附關係鬆動的同時, 國家政權又以更加嚴格的戶口編查和建立「准行政化」的鄉村基層組織, 控制基層社會。這一時期, 鄉村社會尚未出現所謂「自治化」傾向, 相反, 國家權力在鄉村基層社會得到了加強。


一、鄉村組織的結構


清代縣以下地方基層組織基本上是二級結構, 即鄉 (保) 、甲 (村) 。儘管在清代保甲法令中提及的是保、甲、牌三級結構, 但至少從河北農村的實際情況看, 一般存在以村莊為基礎的「甲」或「牌」, 和聯合數村結成的「鄉」 (保) 。這一結構與清初的「總甲法」規定的「十家置一甲長, 百家置一總甲」不同。康熙四十七年 (1708) 清政府在整頓保甲的法令中首次提出了牌、甲、保的保甲組織結構, 即「直省府州縣, 自城市達於鄉村, 居民十戶立牌頭, 十牌立甲長, 十甲立保正」【1】。但這時保甲仍屬於兵部所管事情, 里甲組織仍為地方州縣下的主要基層組織, 保甲組織並未普遍建立, 也沒有成為地方主要基層組織。雍正和乾隆初期所強調的保甲組織結構仍沿襲了康熙時期確定的「牌—甲—保」的組織結構, 並一直沿襲到清末。地方鄉村的保甲組織在落實中雖然也有牌、甲、保的名稱, 但大多採取了靈活的做法, 即以村莊為一級組織, 把數村的聯合體定為鄉一級組織。


有學者指出, 當清代里甲組織衰落之後, 代之而起的是另一種職役系統, 即「鄉地組織」。鄉地組織既非里甲組織, 亦非保甲組織, 「 沒有能夠成為經常化的編民組織」【2】。按照這個觀點, 清代地方基層組織又出現了除里甲、保甲以外的第三種組織——鄉地組織。其實, 所謂「鄉地組織」恰恰是里甲組織廢弛以後, 由保甲組織演變而來的, 並不是重新建立的另外一套基層組織。與其說清朝中後期出現了新的「鄉地組織」, 不如說, 清代的保甲組織不同於歷代的保甲, 而發生了本質的變化。有論者認為, 清中期以後, 即便確有里、社等名稱, 也不是原來意義上的里社組織了, 非但里、社, 甚至保、甲, 也不是原來意義上的保甲, 而是具有綜合性職能的基層社會行政組織【3】。這一觀點較符合清代地方基層組織的實際狀況。里甲與保甲這兩種清代地方基層組織在清代雖然經歷了先後交替的演變過程, 保甲制在雍乾之交取代了里甲制, 但乾隆朝以後的保甲制也發生了很大變化, 使得清中期以後保甲實際上已不再是原來意義上的保甲。《清朝文獻通考》卷21《職役一》把州縣下的基層組織稱為「地方」, 即反映了這種情況。


河北省寶坻縣, 清代屬直隸順天府。寶坻縣保留下來的刑房檔案真實反映了該縣的保甲組織情況【4】。寶坻縣在明代萬曆以後, 里甲組織開始衰落, 洪肇杼撰乾隆《寶坻縣誌》卷6《鄉閭》載:「有明以魚鱗冊編里, 里有甲, 甲有戶, 閱歲開除, 其猶周禮地官之遺乎。顧始未嘗不殷殷保聚, 而後及 (即) 稍凌遲也, 萬曆以降耗矣。」 所以寶坻縣較早就實行了以村莊為單位的體制。雖然在乾隆以後仍然保留了「里」的名稱, 但里只有編製征糧冊籍的作用, 或者說, 里社實際上是將賦役錢糧分配給各村莊, 再由鄉村負責人負責徵收。里社並沒有實際的行政職權。鄉一級的保甲人役稱為「鄉保」, 寶坻縣共設有58個鄉保, 分轄46保, 910個村莊。 在徵收賦役時, 因鄉保負責收取錢糧, 所以又稱「鄉保銀櫃」【5】。


寶坻縣的村莊組織則以牌甲職役人員為首。按規定, 一村應有一甲長, 按照十戶立一牌頭的原則, 應有若干牌頭。但實際上有的村設有「甲長」、「牌長」各一人, 有的則只有甲長, 沒有牌頭, 或只有牌頭而無甲長。如道光13年 (1833) , 興保里董家莊牌頭李成更因拖欠差錢, 被縣衙傳訊時的供詞稱:「小的是案下董家莊牌頭, ……小的種八十畝地, 俱是財主的糧地。小的一庄共二十多頃地, 應出四五吊差錢, 今年並沒有給鄉保銀櫃……」同案景家莊牌頭張廷文也供稱:「小的是景家莊牌頭……小的家種七十來畝地, 也是財主糧地……」【6】這兩個村莊都只有牌頭, 沒有甲長。另一案例則說明有的村莊有甲長, 而沒有牌頭:「張邁千供:小的是宋家莊甲長, ……小的村裡二十餘家人, 共有二十餘頃地畝。」 「霍倫供:小的是霍家莊甲長, ……小的村內共有二十餘頃地。」【7】還有的村莊由兩個牌頭共同負責, 如道光三年和樂里龐橋頭庄牌頭稟:「切身等一庄系屬兩牌, 身等二人充當牌頭, 歷經多年, 辦理差務, 從未誤公。」【8】


在寶坻縣刑房檔案的「保認狀」中, 並沒有見到真正符合要求的一甲長和若干牌頭組成一村首事的例子。如, 道光十四年縣衙要求各村莊「具甘結」, 內容是落實保甲治安責任, 保狀中說:「如有不值更, 以及有被竊之家各情事, 均惟該管牌甲是問。」【9】在所有6張甘結狀中, 計有各村莊的37名牌甲人役畫押, 但同一村莊中或有一甲長和一牌頭, 或有牌頭, 或有甲長, 惟獨沒有一村莊之內有一甲長和幾個牌頭畫押的。 可見, 只要在一村莊中有人負責, 縣衙並不要求牌甲長配備齊全。

河北省獲鹿縣, 清代屬直隸正定府。該縣保留的大量清代編審冊和保甲冊, 為了解當時鄉村組織結構提供了許多珍貴資料【10】。獲鹿縣於乾隆三十七年停止里甲編審, 改為造報保甲煙戶冊。保甲煙戶冊名稱很多, 有保甲冊、煙戶冊、循環冊、戶口冊、挨門冊、人丁冊等, 名稱不一。冊首一般標明年月、村名、男女人口數及查造冊籍的鄉長、保正的名字。也有的只有村名和年月。與編審冊相比, 保甲煙戶冊明顯地字跡潦草, 錯字很多, 可能是由於編審冊一般由里社中專任的「書手」繕造, 而保甲煙戶冊則有村民略識字者查報的緣故。


獲鹿縣有18個裡社, 197個村莊, 比寶坻縣的村莊少得多。與寶坻縣不同的是, 該縣所稱的「鄉」一級指的是村莊的組織, 故197個村莊即為197個鄉, 乾隆時期的縣誌計為181個鄉 【11】。聯合數村組成的真正意義上的鄉並不存在, 里甲組織系統的里社雖然下轄數村, 但在賦役制度改革以後, 里社並沒有行政管理職能, 甚至也不見在里社中供職的職役人員。獲鹿縣政權是通過直接控制村莊中的「鄉長」對鄉村實行統治的。從現存保甲煙戶冊來看, 可以探知該縣基層組織的結構。


獲鹿縣每村設鄉長一人或數人, 有的同時也設有保正、甲長。保甲煙戶冊對每家人口的登記非常詳細。村莊之內一般分為幾牌, 有的大村每牌設立一鄉長。在咸豐元年的「北焦村保甲冊」首頁, 登載一篇名為《保甲事宜》的告示。其中載:「每村分牌, 各照舊章。其戶口冊, 各牌鄉長挨門查造。將本牌造成一本, 然後各鄉長將分造之冊, 訂成總冊。」【12】


鄉長、保正、甲長是冊籍的查造人, 也是該村的職役人員。但大多有署名的保甲煙戶冊, 只有鄉長的名字。一般均列有每戶成員的姓名年齡、從業狀況、左右鄰居等, 而這些是編審冊所不登載的。從人口統計的角度來看, 保甲煙戶冊所統計的人口更接近於實際情況, 同時也為保甲制度下人戶的管理提供了方便。如嘉慶時期的一件保甲「環冊」, 封面正中書:「嘉慶二十三年十一月」, 左書:「 (字殘) 馬村環冊, 共八十戶, 男二百四十三名, 女一百六十五口」, 右書:「鄉長張孝成, 保正楊科, 甲長張元風」。內頁正文:

一戶張元祿年六十歲


妻康氏年六十歲


子過官年三十三歲


子媳馮氏年三十五歲


次子二過官年三十二歲


次子媳邢氏年二十四歲

共男三丁女三口


左鄰 關王廟, 右鄰 張元全


一戶張元全【13】

從這本冊子中可以看出, 保甲冊對人口的登錄事項是非常詳細的。不僅登錄成年男子, 而且登錄妻、媳等婦女人口情況, 同時還要標明「左右鄰」。冊首則統計了全村的人口總數, 並該村鄉、保、甲長人員姓名。對人口的管理可謂完備。


從一些村莊的保甲煙戶冊來看, 有的村莊嚴格按照清政府規定的組織形式編排人戶, 即實行「十戶立一牌頭」的規定。如嘉慶二十年《南張家莊門冊循冊》就記載了從頭牌至十一牌頭的112戶人家【14】。從這份冊籍中可以看出:第一, 南張家莊的這本門牌冊大體是按照「十戶立一牌頭」的編製編牌人戶的;第二, 從有的「牌頭」戶主已經亡故, 但仍列為牌頭來看, 牌頭可能並非選任, 而是按照居住地點為十戶的起始位置確定的;第三, 從每牌十戶編起, 到第十一牌時, 剩下13戶, 則就此13戶編為一牌。全村為11牌, 並不要求一定以10牌為限編成一甲, 而是前10牌基本遵照「十戶立一牌頭」的原則, 最後一牌則就所剩戶數編排。由此也可以了解所謂的「七並八分法」在實際中是如何執行的。


但也有的村莊並不是按照「十戶立一牌頭」的原則編排的, 如山下尹村, 該村分為若干牌, 每牌均有一鄉長。嘉慶十八年的門牌冊反映出, 該村的每一牌實際上相當於一個小村莊, 住戶有的多達數十家。如「第五門牌」冊, 封面標明:「五牌鄉長杜亨」, 「嘉慶十八年十二月」, 「山下尹村第五門牌」, 【15】其下共列有38戶, 鄉長杜亨也在其中。第五牌之外還有第六至第八牌, 表明山下尹村可能是一行政村, 由若干相近的自然村組成, 而每個小村成為一牌。這樣的牌, 顯然與其他村莊由十戶組成的牌大不相同。獲鹿縣的村莊也有一些屬於有大村代管的小庄, 縣衙規定:「各村代管幾庄, 其庄在該村東西南北方, 應註明晰, 不得混列一村。」【16】保甲編戶的靈活性在這裡得以體現。


寶坻縣和獲鹿縣是兩種不同的但都很典型的基層組織類型, 即一種為縣—鄉 (數村或數十村組成) —村模式, 另一種為縣—村 (鄉) 模式。這兩種模式應該與州縣的大小有關, 寶坻縣有900多個村莊, 獲鹿縣只有不足200個村莊。無論採取哪種模式, 與里甲制度相比, 州縣政府對於村莊的管理都得到了加強。里甲制度下, 州縣政府主要管理「里」一級組織, 而里在多年的演變中逐步失去對實在人戶乃至村莊的控制。而經過演變的保甲體系, 「以村落大小而置地保」【17】。保甲組織的結構以村莊為基本單位, 以地域居住為基礎, 自然村並沒有被打破, 而落實地方公務最便捷的方式就是以自然村為單位。


清代地方州縣下的基層組織結構各地千差萬別, 各地「保」、「甲」的單位各不相同, 但都在村莊一級上統一。較普遍的是以村莊為一甲, 也有以村莊為一保的。這無疑加強了對村莊以及實在居住人戶的管理與控制。


獲鹿縣的保甲煙戶冊與其編審冊相比, 可以看出保甲編戶的嚴密性。以康熙四十五年任村社三甲審冊【18】與道光十三年任村的保甲煙戶冊【19】相比較, 很能說明問題。


康熙四十五年任村社三甲審冊在張虎、張立名的戶頭下, 共列有70餘戶丁, 「戶主」張虎、張立名也列在其中。有學者認為, 像張虎、張立名這樣的「戶」, 根本不是一個共同生活的家庭, 「不過是由若干戶丁組成的群體單位」。其戶下之「丁」也很複雜, 有的相當於一戶, 有的是由兩個或幾個丁合起來組成一個經濟單位【20】。編審冊除了開列丁銀、田糧以及糧田新收、實在等數目外, 完全反映不出每「戶」和每「戶丁」的家庭情況。保甲煙戶冊則與此完全不同。

任村道光十三年的保甲煙戶冊記載了包括戶頭王廷會在內的共十戶人家, 並詳列家庭成員及其年齡。與編審冊相比, 保甲煙戶冊所登載的人戶情況顯然更接近於實際情況, 保甲冊的「一戶」是實際居住的一家, 而編審冊上的「一戶」則是應役交糧的單位。在保甲冊中有「行糧戶口」一項 (寫有「行糧戶口」的保甲冊大多出現在道光朝) , 行糧戶口列出的「某社某甲」, 是里甲制度下賦役交納時的戶口。在該冊的前10戶中, 行糧戶口在任村社三甲的有4戶, 在任村社二甲和十甲的各有3戶。同一村各戶的行糧戶口並不在同一里社, 這也反映出里甲戶口的劃分方法是不論地域、跨越村莊的。但行糧戶口的存在, 說明在保甲行政系統之外, 本已廢除的里社還發揮著分配錢糧數額的作用。這也應當是一種里甲制遺存的情況。


寶坻縣的刑房檔案可以證明, 該縣在村莊之上的確存在鄉一級的行政組織, 每鄉分別管理一定數量的村莊。村莊則被編為甲或牌, 分別設有甲長或牌長, 管理一村行政事務。獲鹿縣的保甲煙戶冊則說明, 保甲編戶相當嚴密, 保甲冊上登記的人口基本可信。以保甲製為主的鄉村行政組織、人口編戶至少在清代華北地區得到了比較嚴格的執行, 同時各地又因地制宜, 各具靈活性, 而並非完全是「理想化的機械的保甲編製」【21】。從寶坻縣和獲鹿縣的地方基層檔案中, 反映出清代基層社會落實中央法令的實際情況, 即由清代州縣政府基本按照國家中央政權規定的制度, 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靈活組織實施。但無論怎樣實施, 縣政權都要保證對於鄉村社會具有較強的管理和干預能力。


二、縣與鄉村組織之間的關係


鄉與村莊負責人的選充 按照清政府的規定, 鄉、保一級的職役應為「士民公舉誠實識字及有身家者, 報官點充」【22】。雍正五年 (1727) , 清政府規定「其保正甲長, 免其本身差徭」, 「其保正甲長, 紳衿免充」【23】。在河北省寶坻縣的檔案中, 果真沒有紳衿充任鄉保或村莊首事的。這也說明保甲已經變為一種「役」而存在。


鄉保和牌甲人役均要向縣衙遞交保狀, 並要有保證人一同畫押。如嘉慶二十二年的一件保狀載:「 具保人興保里書手馬俊輝, 車領馬軼唐, 幫辦李百萬、杜俊亭、馮 (字殘) , 民人傅宗周、唐盛雲、張顯亭、王玉生、董祥生, 今於與公保事。切身等里下鄉保馬泳全潛逃, 蒙諭飭身等里下選舉家道殷實, 歷練老誠, 眾所推服之人充當等因。身等公同選得程泗洵庄民人馬士太, 家道殷實, 老誠練達, 亦無重役過犯, 堪充本里鄉保, 辦公不致有誤。如有舛錯, 惟身等是問。理合出具公保是實。」【24】此件後附有馬士太的「認狀」。


鄉保或鄉長一般由鄉村的其他職役人員保舉, 寶坻縣以書手、車領、幫辦保舉為多, 其中也有地方鄉紳和普通農民。縣衙在命令鄉村保舉鄉保時, 一般均要「飭令書手、車領即會同士民人等公議, 在於本保村莊內, 則選妥實一人」【25】, 限期接充。


在寶坻縣, 村莊牌甲人役均由鄉保保舉, 檔案中鄉保保舉牌甲人員的案例很多。也有的村莊, 牌甲人役由住戶輪流充當。在獲鹿縣, 一村之鄉長也有輪流當值的例子, 如乾隆二十一年的一件檔案, 「蓮花宮住人李文經」控告其子李有成。訴狀載:「切身止有一子李有成, 與身另居。今年輪身應地方, 因為年老, 給伊地二十畝, 著伊替應地方。不料伊並不替身充應地方。身原將地收回, 僱人耕種, 被伊攔阻, 不容耕種。伊另著人將地耕種。身向理說, 被伊不惟不聽, 反惡口將身辱罵。」【26】這件訴狀說明, 鄉長不僅可以輪換, 而且可以由親屬頂替。


甲長、牌頭一般為村莊中的普通農民, 這在寶坻縣刑房檔案中表現得很明顯, 如上面案例中的李成更和張廷文都是佃農, 租種地主的土地, 卻充當本村的牌頭, 承擔役務。獲鹿縣一般均把十戶中的第一戶列為牌頭。所不同的是, 寶坻縣的牌甲人役一般就是該村莊的負責人, 而獲鹿縣的鄉長才是真正的村莊負責人, 牌頭只是一村之中按居住地確定的十戶之頭戶。


縣、鄉與村莊的關係 清政府賦役錢糧徵收的任務最終要落實到村莊。在寶坻縣, 鄉保與村莊牌甲人役之間在縣衙的監督下聯結互保, 以保證每個村莊的錢糧都能準時征取。寶坻縣的刑房檔案中有由牌甲人等締結的保狀, 保證向鄉保交納錢糧。如道光十三年的一件保狀載:「劉萬庄牌頭劉顯、甲長傅興今於與保狀事。依奉保得身里鄉保銀貴, 小心辦公, 遇差不致有 (誤) 。倘有錯誤, 以及身等本村應出差錢如有抗違之處, 均惟身等是問。所有今歲身等庄內應出差錢, 已交銀貴收訖。理合出具保狀是實。」【27】


值得注意的是, 這種保狀並不僅僅是形式上的, 而是具有責任追究作用的。一旦鄉保在某村催辦租糧遇阻, 可以向縣衙控告該村牌甲人等。道光十三年的宋家莊和霍甲庄甲長被鄉保告到縣衙, 原因是這兩庄沒有交納「差錢」。在縣衙傳訊案供中, 這兩庄甲長張邁千、霍倫表示已經如數上繳了差錢, 但縣衙還是要求兩甲長簽署「甘結狀」和「保狀」。甘結狀載:「 具甘結張邁千、霍倫今於與甘結事。依奉結得, 蒙恩訊明, 身張邁千, 宋家莊向來每年出差錢十餘吊;身霍倫, 霍家莊向來每年出差錢二十餘吊零。所有今歲身等兩庄應出差錢, 現已如數交鄉保銀貴收訖。嗣後照舊按年辦差, 不敢抗違。所具甘結是實。」 保狀載: 「具保狀, 張邁千、霍倫今於與保狀事。依奉保得鄉保銀貴, 小心辦公。倘銀貴嗣後如有誤差、潛逃之處, 惟身等是問。所具保狀是實。」【28】 以上兩件均在縣衙監督下具結, 並有縣衙「准結」和「準保」的批語。從中可以看出, 村莊負責人能否保證向鄉保交納錢糧, 是縣衙要插手管理的事務。本案中, 兩庄甲長在案訊前均已補交了差錢, 案訊記錄中鄉保說明「今年差錢昨日都交小的收了是實」。但為了保證村莊以後不再違抗並按時交差錢, 縣衙不僅訊問甲長, 還要求甲長與鄉保「具結」、「具保」, 甚至要保證鄉保不誤差、不潛逃。由此可見縣衙對村莊管理之嚴格。有學者認為, 村莊領導人若不與鄉保合作, 吃官司的則是鄉保【29】, 是與實際不相符的。上述案例中, 吃官司的顯然是村莊的甲長。

有的鄉保被保舉認充後, 由於沒有各村莊負責人的「保狀」, 而要求縣衙出面令各村莊與鄉保締結保狀。如道光十九年興保里新任鄉保李承恩稟告:「切身蒙恩賞, 充當鄉保, 小心辦公。查各庄牌頭張祿等並北李庄辦公人李士英、董槐庄董起東……均未出名具保。倘遇差出, 誠恐伊等推諉, 必致誤公。為此稟明, 叩乞太老爺恩准, 差傳牌頭張祿並辦公人李士英等出名具保, 以免臨差推諉, 實為德便。」【30】縣衙支持鄉保李承恩的意見, 要求村莊負責人與鄉保簽訂了保狀, 這實際上是強制村莊負責人服從鄉保管制, 保證按期交納賦役錢糧。


村莊的甲長如果受到村民的舉報, 縣衙要直接撤換甲牌人役。如嘉慶十九年興保里白家莊民人王金聲等控告該庄甲長趙鳳九「素行不端, 指編查戶口, 詐索錢文肥己」。縣衙傳訊後革除趙鳳九的甲長之職, 並將其枷號。其後縣衙令王金生與牌頭賈良安等「具結」, 結狀載:「身等呈控甲長趙鳳九籍辦戶口冊, 斂錢肥己一案, 今蒙訊明, 趙鳳九斂錢屬實, 將伊枷號, 身等並無異說。嗣後身庄如有賭博情事, 惟身等是問。」【31】可見, 縣衙是能夠對村莊實行行政管理的。


縣與鄉的關係 鄉是縣政府直接控制的行政組織, 在寶坻縣, 鄉一級的管理者主要是鄉保, 獲鹿縣則是各村的鄉長。如前所述, 鄉一級的人役要與縣衙簽訂保狀, 而一旦鄉保在履行職責時出現失誤就要受到縣衙的懲罰。寶坻縣鄉保受到懲罰的案例和鄉保因完不成催征錢糧的職責, 恐懼懲罰而逃跑的案例有很多。


縣衙定期召集鄉保赴縣, 被稱為「點卯」。點卯不到, 鄉保要受到責懲。如嘉慶十九年的一件檔案載, 和樂里鄉保張立年稟報:「切蒙牌示於二十五日點卯, 凡屬身膺犬馬, 皆知政令森嚴, 何敢稍遲, 自罹罪責。情緣身因焦天宇呈控身挾嫌凌使趙鏞爭控地畝一案, 在案守候。適蒙票傳, 身等面於本月十二日, 身已蒙當堂面諭, 至十三日, 又蒙恩訊焦天宇控身之案伺候。是以此次懸牌, 未經來案, 理合稟明。」縣衙批語:「點卯不到, 本應重懲。故念該鄉保平日尚無過犯, 暫從寬典。」【32】


同時未能赴縣點卯的還有和樂里另一鄉保賈美然, 「因傷寒病, 卧炕不起」, 未能來縣;興保里鄉保周香五因「跟同戶書清查戶口門牌」和組織修河堤等差務未能點卯。均向縣衙稟告, 得到縣衙的「從寬免究」【33】。有些鄉保則因「誤卯」被縣衙罷免。如尚節里鄉保邳洪遠「因誤卯斥革」, 縣衙要求該里書手重新保舉鄉保【34】。道光十年鄉保馬具五點卯不到, 縣衙令將其拘傳, 「當堂諭話」【35】。縣政府對鄉保能否經常在鄉村辦理公務十分重視, 正如縣官的批語所言:「既充鄉保, 理應常川在村辦公, 不得遠離。」【36】鄉保成為縣衙政令通行的必不可少的一級行政組織。


對於未能完成錢糧征繳任務的鄉保, 縣衙不但要給予較嚴厲的懲罰, 而且還要求保舉人負連帶責任, 賠償所欠錢糧。如道光七年鄉保李森因拖欠應承催的租糧而被縣衙「記責三十板」, 李森的保舉人、車領幫辦邳天來在向縣衙締結的「具限狀」中說:「鄉保李森承催租糧下短二十兩。身情願代李森六日內完清, 不致逾限。」 而縣衙還要另外找人替邳天來做保, 「具保人郭福……依奉保得切邳天來六日內將租銀二十三兩完清。身情願保邳天來回家措銀, 六日內來完。」【37】這說明鄉保保舉人邳天來當時已被關押, 須再找保人將其保出, 才可回家「措銀」。


鄉保不能完糧而受到責懲的案例還有很多。如, 道光九年, 好禮里鄉保孫玉亭因「不能催租」, 而被「枷示」, 縣衙令書手在本保村內保具新人接充鄉保【38】。又如道光十三年興保里鄉保的供詞載:「銀貴供:小的是興保里鄉保。自接充後就止來過一次, 就被捕所衙門扣押十多日, 幸沒餓死。所以小的總沒敢進城。蒙恩傳小的點卯查比, 小的都沒來, 實是小的錯了。所有小的應催的錢糧都完了。至查辦戶口, 小的趕緊造冊, 再不遲誤了。」【39】這段供詞說明縣衙對鄉保嚴格管束, 幾乎到了壓榨的地步。


鄉保在辦理催征錢糧的過程中, 遇有農戶拖欠, 需由鄉保「墊辦」, 交縣後再向欠戶催要。如鄉保孫玉亭被縣衙「枷示」一案, 此前孫玉亭曾向縣衙稟報, 「身里且欠過多, 身實難成催全完」。他要求縣衙允許該保車領幫辦人等與他一起「先代欠戶接封」, 「再向欠戶討要」。縣衙雖然同意車領幫辦等協助, 但終因各幫辦人互相推諉, 最終未能完糧。孫玉亭於道光九年九月十六日具保任鄉保, 其被縣衙責懲在當年十二月十日, 前後才三個月的時間, 即因無力墊辦錢糧受到懲責【40】。有的鄉保因無力完糧, 主動要求辭去鄉保職務。由於承擔差務需要墊辦, 縣衙在選舉鄉保時要求選擇那些「家道殷實」之人。


在嚴厲的制裁下和沉重的役務下, 鄉保因完糧不力而潛逃的事件時有發生。在《順天府檔案全宗》關於鄉保潛逃的案件中, 僅嘉慶十五年至二十五年就有6名鄉保潛逃【41】, 其原因主要為「遇差潛逃」, 有的在辦差赴縣途中潛逃, 有的在點卯之前潛逃。為躲避差役, 有的鄉保多次潛逃, 如道光二十八年縣衙的一件公文載:「據興保里書手李維芳具稟, 鄉保傅德明歷年秋後潛逃, 並不承催下忙租糧, 致伊等受累。請將傅德明示革, 賞諭會同里民另舉妥人接充。」【42】但興保里無人願意接充鄉保, 車領幫辦人等也不予配合。李維芳再次稟告, 願意暫行代辦鄉保差務, 得到縣衙允准。


鄉一級組織中, 除了鄉保作為法定的主要行政人員外, 還有書手、車領、幫辦等職。書手又稱里書、社書, 主要負責田地推收過戶, 攢造賦役冊籍。寶坻縣與鄉保關係最為密切的是書手, 書手不但要充當鄉保的保舉人, 而且還要承擔部分催交糧銀的任務。道光二十六年寶坻縣厚俗里書手李天璽向縣衙稟報, 該里車領幫辦曹順德等人, 不與他配合保舉鄉保, 而未完的欠糧, 也不先行墊辦。在談到錢糧徵收進度時, 書手李天璽稟:「今身已接借先行墊辦, 將租銀掃數完納, 惟剩糧銀未經掃數。若非蒙恩將曹順德等傳案訓飭, 伊等無日公保鄉保, 掃數完糧。身本身有承催錢糧, 尚未掃數, 實難分身代辦鄉保事務。」【43】從這段敘述看, 似乎寶坻縣的錢糧分為「租銀」和「糧銀」兩種, 書手主要須完成「租銀」, 「糧銀」則由鄉保完成。好禮里書手在道光二十一年的稟報中也談到, 鄉保潛逃後, 乏人辦公。但「身有承催錢糧, 辦理所管丁戶各差, 難以分身代辦鄉保事務」。縣衙並不強求書手完成鄉保的職責, 而是要求潛逃鄉保的保人「代催完納」【44】。

寶坻縣書手與鄉保都負有催征錢糧之責, 如何分工, 各佔多少比例, 尚不完全清楚。但書手與鄉保經常有互為承擔的情況, 如道光二十四年的一件檔案載, 興保里「書手之事向系鄉保馬得山等代辦」【45】, 前例中書手李維芳承充鄉保等。但書手並不是縣衙規定的行政系統的職員, 書手承擔鄉保, 需要重新簽訂保狀和認狀。


車領與幫辦是承擔車馬大差的職役, 但它們並非地方管理責任的行政職務, 車領等承擔的差務, 亦需鄉保協助辦理。如道光十二年的一件檔案載, 尚節里車領稟報, 請求放回被縣衙關押的鄉保, 其理由是「身里夫差車差系分股里股外捧辦, 股外差務, 應鄉保承辦。身等股里亦須鄉保催趕錢文」。同案承化里車領人等也稟報說:「生等里辦理夫差車差, 必須鄉保在 (里) 辦公。」【46】車領一般為村莊的富戶, 有些是具有功名的鄉紳, 如承化里車領即為監生夏成玉、生員任兆亭等, 得義里幫辦為「從九品高成釗」【47】。


車領、幫辦與鄉保的分工是較為清晰的。車領的責任主要是分擔部分差務, 但也需鄉保催繳。車領幫辦經常要受縣衙之命保舉鄉保, 但保舉人負有連帶責任, 鄉保潛逃時往往要代替鄉保完成役務。而役務能否完成卻需要村莊牌甲人役的配合。因此車領人等越來越不願意參與鄉保的保舉。如咸豐六年得義里幫辦被令保舉鄉保時稟告:「職等幫辦系辦車馬大差, 余差概不辦理。所有選舉鄉保一役, 職等總未選舉, 亦未出名公保。」【48】車領幫辦不願參與保舉鄉保, 是恐懼保舉人的連帶責任, 即一旦鄉保潛逃, 保舉人須替鄉保承辦公務, 並需得到牌甲人等的配合。所以車領等強調自己「余差概不辦理」。但本案中縣衙仍要求車領幫辦人等保舉鄉保。


從對寶坻縣的檔案的分析中可以看出, 清代州縣與鄉和村的關係是十分緊密的。在鄉一級組織中, 鄉保是組織系統中的核心, 役務最為繁重, 所受懲罰也最為嚴厲。書手和車領、幫辦人等主要協助鄉保完成公務, 只要他們能夠保舉出一鄉的鄉保, 就不會承擔什麼具體責任, 也不會受到懲罰, 除非鄉保負債潛逃。按照清政府的規定, 衿紳免充保甲人役, 因此寶坻縣充當鄉保的人員都是普通農民。鄉保和村莊中的牌甲人役是半公職人員, 也是縣政權的延伸。縣政權對鄉村的控制和對鄉村負責人的驅使並非想像中的那樣弱化。有學者認為, 「國家政權只伸及鄉保之身, 而無法使保舉鄉保的地方顯要人物承擔收稅之責。當一個鄉保潛逃時, 縣政府只能敦促另選他人。檔案中完全沒有國家勒令他的保舉人賠償的例子」【49】。顯然是不符合實際的。


在賦役制度變革以後, 清朝國家政權對人民的人身控制和農民對土地的依附自然出現了鬆動, 人口流動進一步加劇。但這並不等於清代國家政權放鬆了對地方基層社會的管制。相反, 正是由於里甲組織崩潰後, 原有的地方基層組織逐漸失去了對基層的有效管理, 才使得清政府更加重視保甲組織的建設, 更加嚴密地控制基層社會。取代里甲又經過各種演變、糅合之後的保甲組織, 從單純負責社會治安, 變為綜合負責地方各種役務的組織。應該說, 與明代的里甲制度下國家對基層社會的管理相比, 國家政權深入縣以下基層社會的力度進一步加大了。


三、鄉村組織職能


催征錢糧 有學者指出, 徵收賦稅是國家政權統治鄉村社會的主要體現【50】。雍正和乾隆初期, 在保甲取代里甲組織的過程中, 許多地方即開始以保甲代催征, 此後逐步演變為承應地方各種公務。在實行順庄法以後的地區, 普遍採取了以保甲催科的做法, 即所謂「寓催科於編甲之中」。如陝西省「州縣每以催納錢糧、採買豆草, 並一切戶婚田土錢債等事皆令保甲查處稟覆」【51】。山東淄川地區「責令各庄地方代為催科」。【52】此外, 其他地方公務也無不賴以進行, 正如直隸總督方觀承所說:「身充保甲, 即屬在官人役。其所轄村莊一切時間, 地方官悉惟該役是問。」【53】陳宏謀也曾指出:「承應官府, 原系鄉地保甲之事。」【54】道光時期曾在江蘇任官的何士祁說:「保甲不但可弭盜也, 稽田賦則錢糧不能欠, 田土之案無虛假矣, 稽人口則男女不能淆, 婚姻之案無支飾矣, 推之命案之鄰佑, 有確憑不致擇肥拖累, 服制之案有支派, 不致憑空捏造。而於辦災一事, 稽查戶口, 尤有把持。此余行之有實效者。」【55】 可見各地方官把以保甲為主的鄉村組織列為統治地方的主要行政組織, 並委以地方上以催科為主的各種公務。


寶坻縣鄉保的首要職責就是收繳錢糧。該縣縣台在道光三年的一件公文中批語:「查鄉保有催征租糧, 稽查一切匪類之責。」 道光二十一年的一件「為諭飭議舉鄉保事」又強調:「所有鄉保一役, 有稽察地方命盜等案, 以及各項差務並承催糧租等差之責, 未便一時乏人。」【56】鄉保在催征錢糧時, 主要依靠各村的牌甲人役, 一般由各村牌甲人等收繳後, 交給鄉保。村莊中有不交租銀的「欠戶」, 需要由牌甲人員「指領」。而無論有多少欠戶, 鄉保總要在規定的時限內, 先行墊付, 把應交錢糧交到縣衙, 否則就要受到縣衙的懲罰, 這使得鄉保的負擔十分沉重。如道光二十二年的一件檔案, 茲恩里鄉保趙文舉就曾遭到縣衙傳訊。車領在稟報此事時說:「去歲錢糧掃數之時, 所有各村欠戶具系鄉保趙文舉墊封。惟欠戶朱姓系在京當差。經趙文舉早將糧串與朱姓帶去。至去年底, 朱姓並未付到墊封糧銀。趙文舉因債主向伊催要, 伊於正月間赴京, 往找朱姓問要。」【57】從這件檔案中可以看出, 鄉保趙文舉不僅先墊付了欠戶的糧銀, 而且他所墊付的錢是向債主借的。看來縣衙對於鄉保催科職責的要求是很嚴格的。至於書手具體負責什麼, 史料缺乏記載。


承辦差務 清代攤丁入地以後, 農民負擔相對減輕。但雜差雜役仍然不少, 而且愈演愈烈。在承辦縣衙差務方面, 鄉保牌甲發揮主要作用。寶坻縣除一部分差務由車領幫辦承擔外, 其他差務, 尤其需要出民夫的差務, 均要有鄉保牌甲人役承擔。寶坻縣的檔案中所見的鄉保差務主要有:採買柴束號草, 籌集官府所需騾馬車輛, 修築河岸堤壩, 搭建窩鋪和派人值更等。寶坻縣檔案中有因鄉保未能完成差務被拘傳的案件, 從傳票和回稟中可以了解到鄉保被拘的原因, 如道光二十四年的一件回稟載:「切奉票承催鄉保採買號草柴束, 天棚席瓦, 並拉運營米車輛等。」【58】道光元年的一件檔案記載, 興保里鄉保馬大熏病故, 該里「有青龍灣河一道, 並綉針河堤。現在河水漲發之際, 晝夜撥夫, 需人保護。今鄉保病故, 在庄撥夫無人」, 該村職員與鄉紳聯名保舉馬大熏之子馬萬通暫代行鄉保, 以保護河堤【59】。這些差務應是清政府額內糧賦所未載的, 但落實這些差務的要求同催科一樣嚴格, 甚至有過之。


在獲鹿縣也有關於鄉長承擔役務的材料, 如嘉慶二十二年的一件認狀載:「西剛頭鄉長李法新, 今於與領狀事。依奉領到庫錢五百四十四文, 採買草束六百八十斤。所具領狀是實。」【60】從此件來看, 獲鹿縣採買草束為縣衙支取銀錢, 由鄉長代辦。而寶坻縣卻不是這樣, 寶坻縣的差務由鄉保和車領幫辦等出錢分攤, 鄉保則取辦於各村。道光時茲恩里車領在稟報保舉鄉保事時說:「凡遇雜項差務, 由各庄牌甲攆辦, 如遇車馬大差, 身同各幫辦按股攤墊。」【61】由興保里車領稟報的一件檔案載:「身等向系辦理車馬大差, 從未貽誤。致一切雜項差務, 俱系闔里散股之家, 幫同鄉保捧辦, 與身等毫無干涉。」【62】這裡表明了寶坻縣差務的分攤辦法。在寶坻縣檔案中也有村莊牌甲交納「差錢」的案例, 如道光十三年的一件檔案載:「身庄每年應出差錢十二吊, 今歲身庄應出差錢十二吊, 身如數交案。」縣衙批:「所呈錢貼應飭銀貴具領。」【63】這裡的差錢應該是供應雜項差務的。村莊不交差錢, 鄉保可以將村莊牌甲告到縣衙。

寶坻縣鄉保在辦理差務時, 亦須出錢墊辦。道光二十七年縣衙「快頭」和「撥役」稟報:「興保里鄉保張連和抗不遵辦採買柴束號草, 拉運營米車等項差務, 致使役墊辦受累。」顯然張連和應辦的差務, 需要由他本人墊辦, 而張卻「抗不遵辦」, 縣衙公職人員只好為其墊辦【64】。墊辦差務所需銀錢, 也是鄉保的一大負擔。


以上材料只有在原始檔案中才能找到, 為我們描述了清代中後期鄉村政治的景象。糧賦與差役是保障國家機器運轉的基礎, 其征取是清朝國家政權賦予地方基層組織的主要職能。催征錢糧和承辦各項差務原本不是保甲組織的職責, 普遍地以保甲代催科為清代保甲制度所獨有, 也因此構成了清代地方基層制度的特點。清代保甲組織由於承擔這些職能而發生了變化, 逐步演變為地位低下職役。而保甲組織的連比互保制度被引入了糧賦催繳和差務辦理, 不僅保障了里甲組織瓦解後國家的賦役征取, 而且也使清代中後期地方鄉村基層組織的職能更加綜合, 其行政色彩也更加濃厚。


管理人口與社會治安、參與鄉村司法等 編查戶口, 造報保甲冊籍, 是鄉村組織的基本職能之一, 里甲體制與保甲體制的根本區別也主要在於對人口的編查管理。里甲黃冊編戶體制以人戶劃分為主, 往往不顧地域。如上所述, 獲鹿縣的編審冊雖在冊首標明某社某甲, 但在每戶下並不註明該戶所在村莊, 而同一村莊的住戶, 其賦役戶頭有的並不一定在同一社甲。這從後來有的保甲冊中標明的「行糧戶名」上可以看出, 同在一村, 甚至比鄰而居的同一牌的住戶, 其「行糧戶名」有並不在同一社甲的, 這是里甲制度遺留的痕迹。由於丁銀已攤入地畝, 實際上糧銀已經按住戶、以牌甲為單位並由鄉長負責徵收, 這種行糧戶名也就只有分配和登記錢糧數額作用。自乾隆五年清政府下令各地造保甲冊籍, 各地即開始普遍實行以保甲編查戶口, 所上報的丁額也變成「保甲丁額」, 這在我國人口統計史上具有重要意義。


保甲煙戶冊除了要登記本地人口外, 按照清政府的要求, 還要登記往來客戶。康熙四十七年頒行的保甲令中就規定:「其客店亦令各立一簿, 每夜宿客姓名幾人, 行李牲口幾何, 作何生理, 往來何處, 逐一登記明白。」【65】乾隆二十二年的保甲法令又強調:「其往來商賈, 蹤跡無定, 責令客長查察。」【66】在獲鹿縣的保甲冊中有這樣的記載, 如咸豐七年的「南杜村保甲冊」登載了縣城旅店的往客住宿的情況。冊載:

公順店, 坐落順城關路東。


房主劉生生, 年十四歲, 本關人。


店主邢錦棟, 年六十八歲, 忻州人。


夥計:


郝聚財, 年六十五歲, 井陘人。


趙進福, 年五十九歲, 盂縣人。

郭煥銀, 年廿四歲, 盂縣人。


初一日


盂縣腳戶人 孟大珍、張懷敬, 驢騾十五個,


下來賣鐵貨


回去賣布【67】

從該冊登載事項看, 客戶姓名、原籍, 隨行騾馬, 做何貿易均在登記範圍之內。此件雖也名為保甲冊, 實際上是客店住宿登記冊。表明保甲冊不僅限於統計當地人口, 而且在保證社會治安中發揮著實際的作用。


寶坻縣檔案也說明鄉保的職責中重要的一項是查辦戶口。道光六年的一件檔案載:「切因身里鄉保酆雲生潛逃, 所有查辦戶口、勸捐義谷, 以及領傳案件, 乏人承辦。」【68】對於縣衙要求的一些治安性質的差務, 如搭蓋窩鋪、夜巡值更等也需由鄉保牌甲完成。道光二十四年一件縣諭載:「時屆冬令, 向於大道旁搭蓋窩鋪, 派撥更夫, 協同兵役, 值更巡查, 以安行旅而靖地方。業經諭飭該管鄉保, 趕緊搭蓋。」【69】在該文後附有各窩鋪地點及值更名單, 可見這條縣諭是得到實際執行的。像這樣的窩鋪更棚不僅在寶坻縣有, 其他州縣也普遍存在。修建更棚窩鋪須派辦於民間, 而值更巡夜更需民間出力。這些均需要鄉村基層組織去落實。


鄉村組織在地方詞訟案件發揮著較大作用, 主要是充當證人、指認疑犯, 調解民間訴訟案件等。如獲鹿縣的一宗檔案記載的案件, 獲鹿縣孟同村王學明因用言語調戲同村民人張自法妻子, 被張告到縣衙。縣衙首先傳喚鄉長陳紅訊明情況, 陳紅稟報:王學明系正定縣大河村人, 「素在身村借房寄住, 無地畝產業, 亦無子息, 止伊夫婦兩人」。縣衙因此將王學明「枷項」, 並遞解回原籍【70】。


另一件案件記載了鄉牌人役在調節民間詞訟案件中的作用。「在城地方」與牌頭人等稟報, 住民陳豹等, 砍傷其弟陳名法一案, 「蒙票喚訊, 遵查, 陳豹、陳明法與陳得和原系伯叔兄弟, 因言語相激, 以致陳名法受傷。今陳名法傷疤已愈, 身等不忍坐視, 從中調處。陳得和向陳名法母子磕頭央免, 而陳明法母子為眾情面, 情通氣順, 並無異言, 願求息訟」【71】。一件親戚間的毆鬥事件, 因此而平息。


這兩個案件說明, 鄉村組織作為基層行政組織具有民間矛盾調解的職能, 鄉牌等人在村民詞訟案件中發揮著較大的作用。鄉村負責人產生於本鄉本村, 熟悉民間情況。由於長期為官府辦事, 也比較熟悉州縣政府司法行政事務, 這就使得他們自然成為鄉民間詞訟首要的調解人。

四、清代國家與地方的關係


關於國家政權與地方縣級以下基層社會的關係是近年來學術界關心的問題。有學者認為, 清代國家政權只延伸到縣一級, 「二十世紀前的國家政權沒有完全滲入自然村。它直接的權力, 限於這個雙層的社會政治結構的上層。在下層之中, 它一般只能透過士紳間接行使權力, 並靠吸引下層結構中的上移分子進入上層來控制自然村」【72】。更有學者在此論點的基礎上做了發揮, 認為「清代保甲制能推行下去, 並不反映國家權力對地方社會控制的加強, 恰恰相反, 它是國家權力對地方社會自治化傾向妥協屈就的結果。」 「事實上, 自乾隆以後, 保甲制度逐漸呈現出成為一種地方自治制度的傾向。」【73】


從清代中葉直隸地區地方基層的實際狀況來看, 上述觀點值得商榷。在討論國家政權與基層社會關係問題時, 應當有歷史的比較。從明清兩代, 甚至僅從清前期與清中後期國家權力與地方基層社會的關係考察, 國家政權對於地方基層社會的干預、控制的程度都大大增強了。


中國古代社會, 統治者對鄉里十分重視, 自周代即有比、閭、族、黨之制。唐代「諸戶以百戶為里, 五里為鄉, 四家為鄰, 五家為保。每里置正一人, 掌按比戶口, 課植農桑, 檢查非違, 催驅賦役」【74】, 而且對州縣政權下的鄉村負責人多以較高禮遇, 所謂「天子之與里胥, 其貴賤雖不侔, 而其任長人之責則一也」【75】。明初的糧長、里老, 乃至里長, 均有較高地位, 清初顧炎武仍認為, 「天下之治, 始於里胥, 終於天子」【76】。而恰恰是這種較高的禮遇, 說明國家政權對於基層社會的控制並非十分有力, 而不得不以提高基層社會上層人物地位的方式, 以所謂「鄉官」來完成鄉里統治, 這就不難理解明初的糧長何以享受皇帝接見的禮遇。但明代中後期, 里甲廢弛加之官吏腐敗, 國家政權不斷加大對地方社會的賦稅征取。及至清代, 政府利用保甲制度相對嚴格的特點, 在賦役制度變革後, 逐步改組地方基層組織, 使得鄉村負責人地位降低, 以至完全變為準行政化的職役, 而聽命於官府。這反映出國家對於鄉村的統治和榨取強化了。


在里甲制度下, 國家政權管理里與甲, 本來也是可以掌握鄉村的行政體系。但由於從明代中期開始, 里甲發展中出現種種弊端, 尤其是編戶不實, 里與甲控制田地的混亂, 國家政權無力對鄉村實行有效控制。賦役制度變革以後, 里甲組織崩潰, 為了不使國家政權在鄉村基層社會出現真空, 清政府選擇了保甲制度作為主要的地方基層制度。


鄉村是國家政權實施統治的起點和賦稅徵收的主要來源, 因此清朝統治者高度重視鄉村治理。清代官員在論及保甲時曾說:「苟一鄉之事不治, 何論一縣。保甲者分之極其細而不紊, 合之盡其大而不遺。故必知地方之險易, 村居之疏密, 而後聯比分甲, 可行出入守望之政……是故一行保甲而政具舉矣。」也有官吏認為:「縣何以里, 里何以長也?所以統一諸村, 聽命於知縣而佐其化理者也。」【77】清代賦役制度變革的過程中, 清政府之所以反覆請各地督撫討論保甲問題, 說明了對這個問題的重視程度。清代中期以後, 國家對於鄉村管理總的趨勢是進一步加強控制, 由鄉到村, 嚴格管理地域內住民, 並引入保甲的聯保制, 層層負責。


首先, 戶口登記制度使國家直接掌握了更貼近實際的人口。雍正時期的順庄法以及乾隆初期對於里甲編審制度的改革首先體現在人口編戶上。戶是清代社會最基本的單位。清朝光緒時期對於「戶」的定義是:「凡各省諸色人戶, 有司察其數二歲報於部, 曰煙戶。」【78】這裡說的戶並非里甲制度下的「花戶」, 而是具有行政管理意義的居民, 被稱為「煙戶」。在這方面, 獲鹿縣的保甲煙戶冊為我們提供了有力證據, 說明了煙戶與花戶之根本不同。應該說這是國家政權在鄉村得到強化的體現。


有學者認為, 清中期以後, 仍有里甲 (社) 存在, 其實仔細考察就會發現, 里甲只是存其名而無其實。丁銀攤入地畝, 錢糧徵收相對簡便, 只要知道每戶的地畝數額, 就不難計算出其應交銀兩。編審停止以後, 應該不再有里甲制度下的編審, 就是說, 丁糧作為定額攤入地畝, 不會再做編審。糧銀徵收的數額由書手計算和抄錄, 由鄉長、鄉保督促催牌甲人, 令農民「自封投櫃」完成繳納任務。丁糧銀有定數和「自封投櫃」的辦法, 可以看成是國家政權把這項過去由里甲中的執事人員 (里長、里書人等) 把持的權力部分地收歸政府負責。


獲鹿縣的有些保甲煙戶冊記載了住戶的「行糧戶名」。行糧戶名, 應是里甲體制的內容, 因為有些同一村莊的住戶, 其「行糧戶名」卻不在同一社甲, 而且有許多並不記錄數字, 而只是抄錄格式, 看來是可有可無的內容。現抄錄兩件檔案, 以作說明。


道光十五年山下尹村頭牌的冊籍載:

一戶 楊德恭, 年六十三歲, 韓二和尚保一甲


莊農


子三名, 梁、王、張氏, 孫二名、女二口


共男六丁, 女五口


行糧戶名 楊德恭


一戶 翟芝, 年七十歲, 韓二和尚保一甲


妻馮氏, 子二名, 媳梁、梁氏孫二名妻畢氏, 女二口


共男五丁, 女六口


行糧戶名 翟芝【79】

道光十九年小安舍村的「循冊」載:

一戶 李魁成, 年四十五歲, 李家莊社六甲, 系本縣人, 莊農生理


妻白氏, 五十三歲


母王氏, 七十四歲


子三妮, 十四歲


女二姐, 十七歲


共男二名, 女三口, 田地頃畝坐落本村, 至城廿五里


行糧戶名 李魁成


二戶 李榮在, 年四十三歲, 李家莊社六甲, 系本縣人, 莊農生理


……


行糧戶名李榮在【80】

這兩本冊籍顯然是保甲戶口冊, 「行糧戶名」徒具格式。在後一件冊子中, 「行糧戶名」從第三戶開始就只有格式, 而不再書寫人名了。其原因可能是「行糧戶名」與保甲冊中的人戶已經基本一致, 而不像里甲編審冊那樣戶名與實在人口相脫離, 記載行糧戶名已屬多餘。在前一本冊子中, 戶名下記載「韓二和尚保一甲」, 這顯然是保甲編製下的單位。獲鹿縣裡甲體制時期的18社沒有「韓二和尚保」。而後一本冊子, 戶名下載「李家莊社六甲」, 從第五戶開始, 又改為「新安社六甲」。獲鹿縣也沒有李家莊社, 而確曾有新安社, 李家莊屬於新安社。可見在編查這些冊籍時, 編查者對於里甲的劃分已經十分荒疏, 里甲的記憶正逐步消失。里甲組織退出鄉村社會, 仍會保留一些痕迹, 但這並不影響保甲體系中的鄉長按照居民住址徵收定額糧銀和非定額的雜項差役。


值得注意的事, 糧銀雖有定數, 而由各地州縣征取的雜項差役仍無定數, 如果說還有編審存在的話, 應該是差役的「編審」。寶坻縣村莊牌甲所交納的差錢應屬此類。


其次, 鄉保 (長) 人員的選充體現了清政府控制地方基層組織的特殊用意。有學者認為, 由於鄉保地位十分低下, 不僅紳衿地主, 即使一般的庶民地主也不願擔任鄉保【81】。其實, 根據清政府頒布的保甲法令, 國家免除紳衿出任鄉村保甲長。


雍正五年, 清政府「令保甲內紳衿免充雜役, 及分別應免充役者, 部臣議覆條奏。凡紳衿之家一體編次, 聽保甲長稽查。如不入編次者, 照脫戶律治罪。惟是保甲之法有充保長、甲長之役, 又有十家輪值、值更、看柵之役, 紳衿既已身列士籍, 肄業膠庠, 並齊民內衰老、廢疾, 及寡婦之家、子孫尚未成丁者具免充役」【82】。乾隆二十二年更定保甲條例時, 也對此做出規定:「紳衿之家與齊民一體編列, 聽保甲長稽查……凡簽充保甲長, 並輪值、值更、看柵等役, 紳衿免充。」【83】


從寶坻縣的鄉保來看, 鄉保人選並非來自紳衿之家, 而是全為普通農民。據對49名鄉保年齡的統計, 鄉保的平均年齡約42歲, 可謂「年力精壯」。縣衙對其選舉標準的表述為「家道殷實, 歷練老誠」【84】之人。保舉人多為書手、車領、幫辦人和村莊中的民人。在保舉狀中, 保舉人的簽名有先後次序, 有的是書手為首, 有的車領為首, 有的是村莊住民為首。這樣的順序可能說明保舉人具有主次關係。


值得注意的是, 車領、幫辦中有出自紳衿之家者, 而車領、幫辦卻要承擔縣衙的大差。如果說國家有優免紳衿政策的話, 以紳衿充當車領幫辦顯然不符合清政府的規定。這說明, 不使紳衿充任鄉保, 除了體現優免政策外, 還有不令紳衿把持鄉政、包攬錢糧的用意, 這是總結明末清初里甲組織弊端的結果。清政府既強調保甲長不得以「市井無賴」充當, 又要求不得以紳衿充當。政府規定的保甲長選充的標準和辦法為, 「士民公舉誠實識字及有身家之人, 報官點充」【85】。鄉保一職只有普通中等農民較為適合, 無疑這是最便於州縣政府控制鄉村的辦法。


從乾隆時期清政府對於選立大姓家族長的態度上, 可以得到啟示。乾隆三十三年御史張光憲奏請設立大姓族長, 清政府頒諭指出:「民間戶族繁甚, 其中不逞之徒, 每因自恃人眾, 滋生事端。向來聚眾械鬥各案, 大半起於大姓, 乃其明驗。惟在地方官實力彈壓, 有犯必懲, 以靖囂凌之氣, 政體不過如是。若於各戶專立族長名目, 無論同宗桀驁子弟未必遽能受其約束, 甚者所主非人, 必至籍端把持, 依強鋤弱, 重為鄉曲之累, 正所謂杜弊轉以滋弊也。張光憲所請不可行。」《清朝文獻通考》卷19《戶口一》在記述此條時, 還添加了「臣等謹按」, 曰:「雍正四年有選立族正之例, 本因苗疆村堡, 聚族滿百人以上, 保甲或不能遍查, 乃選族中人品剛方者, 立為族正, 以稽查匪類。蓋因地制宜, 非通行之制也。」可見, 清政府對於地方勢豪大族把持鄉村政務, 存有警惕。


第三, 村莊更為行政化。從對清代地方基層組織演變及其職能的分析可以得出, 清代地方縣以下鄉村基層組織比以前歷代更加行政化, 或者說「官」化, 其與州縣政府的關係更加緊密。鄉村負責人的點充雖由鄉村士民「公舉」, 但均須得到縣衙的認可並簽訂保狀;縣衙向鄉村組織布置的差務是強制性的, 鄉村負責人的保舉者負有連帶責任, 保甲制度的特點被廣泛引入基層組織;鄉村戶口登記更接近於實際, 更便於官府掌握等等, 這些都說明國家權力對鄉村的滲透加強了。正如清人所說:「保甲鄉正之名, 近於為官役。」【86】


鄉村負責人被縣衙視為官役, 在寶坻縣的保認狀中得到體現。在寶坻縣的檔案中, 存有縣衙傳集各鄉保赴縣點卯的案卷, 鄉保每年均需到縣衙門點卯, 點卯已成為一項公事。在案卷中縣衙有這樣的批語:「既充鄉保, 焉有藐視官票及臨點卯不到之理。」【87】在縣衙看來, 鄉保屬於「在官人役」【88】。


在獲鹿縣的檔案中, 有一件乾隆四十二年「各村莊名冊」, 名冊記錄的都是各村莊的鄉長。鄉長被列入縣衙名冊, 說明縣衙對管理各村莊的重視程度, 也表明村莊行政化的趨勢。


雍正時期開始的以攤丁入地為主要內容的賦役制度改革, 帶來了基層組織的變革。清朝政府逐步放棄了依靠里甲體系管理鄉村的做法, 里甲組織逐步被保甲組織取代。這種變化的本質意義在於, 國家不僅對農民的編戶方式發生了改變——從注重管理為國家提供賦役的「在籍」人戶 (即編審冊上的人戶) 變為注重管理鄉村中實際居住的人戶, 而且力圖對鄉村實施更嚴格和更直接的統治。清代中期以後, 鄉—村結構構成了地方基層的主要組織形式, 村莊尤其成為國家管理農村基層社會的基本單位, 國家政權透過鄉和村莊的職役, 掌控村莊和農戶, 鄉村職役出現行政化發展趨勢。與以前歷代相比, 國家對於地方基層社會的統治進一步加強了。


注釋(滑動查看)


1 《康熙會典》卷65《兵部·職方清吏司》。


2 魏光奇:《清代直隸的里社與鄉地》, 《中國史研究》2000年第1期, 第130—143頁。


3 張研:《清代社會的慢變數——從清代基層社會組織看中國封建社會結構與經濟結構的演變趨勢》, 山西人民出版社, 2000年, 第380—385頁。


4 寶坻縣刑房檔案現存於第一歷史檔案館, 編為《順天府檔案全宗》。


5 寶坻縣刑房檔案的一些鄉保供詞可以證明, 鄉保即為銀櫃。如道光十三年一件供詞稱:「銀貴 (櫃) 供:小的是案下興保里鄉保。」見中國第一檔案館藏《順天府檔案全宗》, 卷號90。


6 ②④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順天府檔案全宗》, 卷號88。


7 《順天府檔案全宗》, 卷號90。


8 獲鹿縣清代檔案現存於河北省檔案館, 編為《獲鹿縣清代檔案彙集》。


9 光緒《獲鹿縣誌》卷2《地理下》。也有學者認為, 應為198個村莊, 見潘■、唐世儒《獲鹿縣編審冊初步研究》, 載《清史研究集》第2輯。又, 據乾隆獲鹿縣誌載, 乾隆時期該縣只有181個村莊。


10 河北省檔案館藏《獲鹿縣清代檔案彙集》, 卷號655-1-664。


11 《獲鹿縣清代檔案彙集》, 卷號655-1-502。


12 《獲鹿縣清代檔案彙集》, 卷號655-1-497。但該冊標明109戶, 第九牌為21戶, 十牌頭可能漏寫。


13 《獲鹿縣清代檔案彙集》, 卷號655-1-440。


14 《獲鹿縣清代檔案彙集》, 卷號655-1-687。


15 乾隆《永清縣誌·刑書》。


16 《獲鹿縣清代檔案彙集》, 卷號655-1-8。


17 《獲鹿縣清代檔案彙集》, 卷號655-1-594。


18 潘■、唐世儒:《獲鹿縣編審冊初步研究》, 《清史研究集》第2輯。他們認為, 應使用「戶丁」這一概念, 因其既包含著丁的含義, 而大多數又屬於一家一戶的戶這兩個因素。


19 《清代全史》第5卷, 遼寧人民出版社, 1991年, 第428頁。


20 《嘉慶會典事例》卷134《戶部·戶口》。


21 《雍正會典》卷138《兵部》。


22 《順天府檔案全宗》, 卷號87。


23 《順天府檔案全宗》, 卷號88。


24 《獲鹿縣清代檔案彙集》, 卷號655-1-377。


25 《順天府檔案全宗》, 卷號87。


26 《順天府檔案全宗》, 卷號88。


27 黃宗智:《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 中華書局, 1986年, 第238頁。


28 《順天府檔案全宗》, 卷號89。


29 《順天府檔案全宗》, 卷號153。


30 ⑥⑦《順天府檔案全宗》, 卷號87。


31 《順天府檔案全宗》, 卷號88。


32 ③《順天府檔案全宗》, 卷號89。


33 ⑤《順天府檔案全宗》, 卷號90。


34 此案見於《順天府檔案全宗》, 卷號88和卷號90。


35 這只是對《順天府檔案全宗》卷號87的統計, 實際數字肯定還會更高。


36 《順天府檔案全宗》, 卷號89。


37 《順天府檔案全宗》, 卷號88。


38 《順天府檔案全宗》, 卷號90。


39 《順天府檔案全宗》, 卷號88。


40 《順天府檔案全宗》, 卷號90。


41 《順天府檔案全宗》, 卷號91。


42 《順天府檔案全宗》, 卷號91。


43 黃宗智:《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 第239頁。


44 杜贊奇:《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年的華北農村》, 江蘇人民出版社, 1995年, 第37頁。


45 中國第一檔案館藏《宮中檔·硃批奏摺·內政·保警》, 乾隆二十三年三月十三日清馥奏, 卷號3。


46 乾隆《淄川縣誌》卷3《賦役》。


47 《宮中檔·硃批奏摺·內政·保警》, 乾隆二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方觀承奏, 卷號3。


48 陳宏謀:《培遠堂偶存稿》卷14《文檄》。


49 何士祁:《保甲實在可行》, 徐棟《保甲書》卷3《廣存》。


50 《順天府檔案全宗》, 卷號90。


51 《順天府檔案全宗》, 卷號89。


52 ⑤《順天府檔案全宗》, 卷號90。


53 ⑥⑦《順天府檔案全宗》, 卷號88。


54 《獲鹿縣清代檔案彙集》, 卷號655-1-377。


55 《順天府檔案全宗》, 卷號89。


56 《雍正會典》卷138《兵部》。


57 《清朝文獻通考》卷19《戶口一》。


58 《獲鹿縣清代檔案彙集》, 卷號655-1-686。


59 《順天府檔案全宗》, 卷號88。


60 《順天府檔案全宗》, 卷號88。


61 《獲鹿縣清代檔案彙集》, 卷號655-1-376。


62 《獲鹿縣清代檔案彙集》, 卷號655-1-376。


63 黃宗智:《華北的小農經濟與社會變遷》, 第229頁。


64 《清代全史》第5卷, 第430頁。


65 杜佑:《通典》卷3《食貨三》。


66 馬端臨:《文獻通考》卷13《職役二》。


67 顧炎武:《日知錄》卷8《鄉亭之職》。


68 《清朝經世文編》卷74《兵政五》。


69 光緒《大清會典》卷17《戶部》。


70 《獲鹿縣清代檔案彙集》, 卷號656-1-617。


71 《獲鹿縣清代檔案彙集》, 卷號655-1-617。


72 從翰香:《近代冀魯豫鄉村》,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5年, 第36頁。


73 《清朝文獻通考》卷25《職役五》。


74 《嘉慶會典事例》卷134《戶部·戶口·保甲》。


75 《順天府檔案全宗》, 卷號87。同樣的說法在檔案中很常見。


76 《清朝文獻通考》卷19《戶口一》。


77 張惠言:《論保甲事例書》, 《清經世文編》卷74《兵政五》, 第1825頁。


78 《順天府檔案全宗》, 卷號88。


79 《順天府檔案全宗》, 卷號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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