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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景之治:只在知識分子夢中的「輕徭薄賦」 | 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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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旨在還原

當時的百姓在秦制之下,究竟承擔怎樣規模的「國家義務」,國家權力對於個人生活的干預會達到怎樣的程度。

為將問題說得更明白,

史料

部分佔比非常高,可能會讓部分讀者覺得可讀性不強,或者沒有時間完整閱讀,這種情況下,建議拉到段落最後,直接看結論和推導。







之前的文章里,三解已經勾稽了

「田租」

「力役」

,算是由淺入深,討論了「輕徭薄賦」,為了方便理解,先把

秦漢人觀念中,百姓對國家的義務羅列一下,

包括「田租稅」、「戍役」、「徭使」和「頭會箕斂」、「訾稅」、「戶賦」等幾個大類:





1,田租稅出自田畝,卻不是單一稅種



其中包括

田租,秦朝約為十稅一、十二稅一

,另包括芻藁稅,即以田畝為單位徵收的乾草、秸稈(田芻)和以戶為單位徵收的乾草、秸稈(戶芻),而在官府夠用實物之後,這些秸稈要折算成錢(不是你想怎樣,是規定如此)繳納,

所以,芻藁稅的一部分也是「貨幣化稅收」。




2,戍役為無償力役的一種,包含了

「更戍」和「外徭」,廣義上也屬於「徭」



上篇文章

三解重點討論了「戍役」,即遠地更戍和近地屯戍等「兵役」(秦和漢初實際上並無今天「軍隊」的概念,這兩種戍和「興發」出兵一樣,都是「卒」),以及「徭使」關中咸陽等義務勞動,

其最重要的標識特點就是,役使的對象是「卒」

(見湖北荊州松柏西漢墓第47號木牘《南郡卒更簿》)。




而「卒」只是一地已傅男性的稱呼,在西漢的人口資源編製中,「卒」是一個較小範圍的特指概念,如對照《南郡卒更簿》和同墓出土的第53號簡《南郡事復口算簿》的數據可知,

南郡各縣的「卒」占「使大男」的比例為20.8%—59.9%,平均為36.1%。



「卒更」的存在,恰恰對應了「更賦」,也就是30天300錢的一筆「代役錢」。




3,徭使為地方根據需要役使百姓從事的無償勞役,屬於狹義的「徭」。




「使大男」的概念範疇

,應為年十五歲以上未免老的所有男性,對應的還有「大女」,年齡段與「使大男」一致,

他們是地方一般「徭役」的承擔者,

這部分人可以用另一個字標識,即「算」,

即符合這個年齡標準的人,要繳納「算賦」,同時承擔對應強度的徭役,也稱「算事」,無論男女。



4,

頭會箕斂不是秦漢稅種名稱,而是一種徵收方式,即「人頭稅」。





按照過往的通論,秦的人頭稅應即針對成年人的算賦,根據是《漢書·高帝紀》「(四年)八月,初為算賦」條下注釋:





如淳曰:「《漢儀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齣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算,為治庫兵車馬。」




時間、標準、數目、用途,一清二楚,結合《漢書·惠帝紀》中談及的「軍賦」,似乎可以視為定論,進而引申至《史記·秦本紀》記載的:





(秦孝公)十四年,

初為賦。

(《索隱》引譙周云:初為軍賦也。)




加上《史記·商君列傳》里所提及的變法措施: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

倍其賦。




所以學術界也曾認為此即為西漢算賦的制度淵源,就此認為,秦制當與漢制雷同,均為一人一算120錢。




但是,我們從秦簡、漢簡的情況來看,這種似乎只是一種整齊劃一的制度想像,事實並非如此。

且按下不表,下文詳述。




5,

訾稅

通貲,就是財產稅。




過往學術界的討論中,往往認為貲稅開徵自漢武帝,秦代與漢初均無此稅種。




然而,《中國經濟史研究》2016年第3期刊載的朱德貴、庄小霞所著《嶽麓秦簡所見「訾稅」問題新證》一文,

依據《嶽麓書院藏秦簡(叄)》公布的簡牘內容,論證了秦代已然存在這一稅種。




文中指出,秦的"訾稅"徵收大略分為四個步驟:





一是確定徵收對象;




二是規定徵收範圍;




三是以戶為單位,按訾產折價之多寡計征訾稅;




四是設立專門機構,極力追繳拖欠官府的錢財。




《嶽麓書院藏秦簡(叄)》中記錄的

「識劫案」案卷,則全面展示了「匿訾」案件的審理過程及相應法律規定,而「

匿訾

」即我們熟悉的藏匿財產不申報,而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

因為秦朝法律規定家庭財產應自行申報登記。







6,戶賦,最容易理解,即以戶為單位徵收的稅種。




在史書上並沒有這個稅種出現,但是在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中出現了「戶賦」之名:





可(何)謂「匿戶」及「敖童弗傅」?

匿戶不繇、使,弗令出戶賦之謂殹。




翻譯一下,就是問,法律概念下的

「匿戶」和「敖童弗傅」指什麼?

回答:「匿戶」就是隱藏人戶,令其不服廣義的徭役(含徭戍、徭使兩大類),也不命繳納戶賦的人。




在《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中,才收錄了一條完整的律文:





金布律曰:出戶賦者,自泰庶長以下,十月戶出芻一石十五斤;五月戶出十六錢,其欲出布者,許之。十月戶賦,以十二月朔日入之,五月戶賦,以六月望日入之,歲輸泰守。十月戶賦不入芻而入錢者,入十六錢。 吏先為印斂,毋令典、老挾戶賦錢。




泰庶長就是二十等爵制中的「大庶長」,自其以下,每戶農曆十月份出芻(喂牲口的乾草)1石零15斤,農曆五月出16個半兩錢,有想用布頂替的,允許。




十月的戶賦,十二月初一為繳納時間底線,五月的戶賦,六月十五日為繳納底線,每年送給郡太守,十月戶賦想不出乾草的,也可以換成16個半兩錢繳納。




這些錢物,須有官吏蓋印收儲,不許里典、里父老保存。之所以有這條規定,應該與戶賦分為一年兩次繳納有關,其每年最終的接受地是郡守,就必然涉及到集中發運前,收儲的問題,所以禁止基層里吏保存。




這一稅種,相比前述的負擔要幸運,在漢初的《二年律令》里也有類似的律文記錄,展示了秦漢制度的延續性,不需要瞎猜了。











非常有趣的是,上文提到的第6條「戶賦」和第1條「芻藁稅」,徵收的實物相同,也是已知的秦漢律法延續性最清晰的。




而且,作為當時餵養牛馬的「戰略物資」,芻藁的繳納和收儲是與糧食同等重要的大事,在《漢書·主父偃傳》中談及蒙恬北逐匈奴,特意提到:





使天下飛芻輓粟。




在睡虎地秦簡《倉律》中則明確規定:





入禾稼、芻,輒為廥籍,上內史。芻各萬石一積,咸陽二萬一積,

其出入、增積及效如禾。




芻藁與糧食一樣,要造冊上內史,管理制度與糧食完全等同

,所以,其繳納在秦和漢初均為軍國大事,制度更是一脈相承。







在睡虎地秦簡《田律》中有這樣的規定:





入頃芻稾,以其受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稾二石。




在《二年律令·田律》中則是這樣:





入頃芻稾,頃入芻三石,上郡地惡,頃入二石; 稾皆二石。




兩代的法條,用詞都類似,徵收額也差不多,均為每頃(百畝)繳芻三石,稾二石,只是漢代上郡田地不好,特別規定只入二石芻。




而秦律則強調了「以其受田之數,無墾不墾」,翻譯過來就是,按照接受國家授田的畝數,不管你究竟是否實際開墾,都必須繳這麼多,

漢律去處了這個,意味著是以實際擁有田畝數徵收。




之所以出現這個區別,一般認為以秦始皇三十一年為界線,見《史記·秦始皇本紀》「三十一年」條下《集解》注釋:





徐廣曰:使黔首自實田也。




翻譯一下,即在這一年,秦始皇下令天下黔首自行申報所有土地。




這是一條曾引起廣泛爭議的記錄,有人認為「自實」是自行申報,有人則認為「實」是「自由佔有」,不過隨著秦簡、漢簡的陸續出土,基本可以確認為前者,

一般認為這是秦朝承認土地私有制的發端,戰國時代國家普遍授田制的終結。




但是,我們看《里耶秦簡》中的規定,秦民的「墾草田」並不是隨意的,而是需要提交「爰書」,由田部或鄉部上報縣廷,縣廷批准後,才允許開墾併入田籍,而這份「爰書」中還要寫明所墾「草田」的方位、畝數和用途。




可見,這種「私有制」也實在太「前提」了點

,當然,更重要的是,在秦始皇三十五年的洞庭郡遷陵縣,應稅總墾田數為5295畝,戶數為152戶,

戶均佔有土地只有34.84畝左右,距離授田的基本門檻還挺遠。




從這個角度來看,與其說是秦始皇不想「授田」,不如說是國家手裡的公田不夠授予

,有的地方是開發度太低,一家一戶的小生產墾荒效率太低,而更多的六國故地,則是人多地狹,無田可授,

類似的情況,在唐代均田制實施的過程中也有出現,並不奇怪。




相比千差萬別的土地佔有,戶口,反倒是最容易統計的,所以,戶賦在秦漢兩代也比較確定,上文中我們已經引用了《嶽麓書院藏秦簡(肆)》的記載,下面來看看《二年律令·田律》中的相關規定變化:






卿以下,五月戶出賦十六錢,十月戶出芻一石, 足其縣用,余以入頃芻律入錢。




秦漢兩代戶賦繳納時間都一樣,甚至連五月出的錢數都是16錢,只是十月出的芻,秦朝為一石十五斤,漢朝為一石,折錢也略有不同,秦朝的規定為16錢,而漢朝則規定為「以入頃芻律入錢」,這個律文也在《二年律令·田律》中:





收入芻稾,縣各度一歲用芻稾,足其縣用,其餘令頃入五十五錢以當芻稾。芻一石當十五錢, 稾一石當五錢。




翻譯過來就是,縣裡收入乾草秸稈之後,計算夠使用後,多餘部分就不要實物了,改要錢了,每頃折算為55錢,芻一石頂15錢,稾一石頂5錢,還記得田芻的規定嗎,每頃三石、稾二石,正好是55錢。




秦朝的官府文書中芻、稾折錢只有上文中所引的《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中《金布律》規定的十月當納戶芻一石十五斤,入錢則為十六錢的記載。




萬幸在《嶽麓書院藏秦簡(貳)》中「算數書」里有兩道應用題提到了這一問題:





芻一石十六錢,稾一石六錢

,今芻稾各一升,為錢幾可(何)?得曰:五十分錢十一,述(術)曰:芻一升百錢十六,稾一升百分錢。




稾石六錢

,一升得百分錢六□,

芻石十六錢

,一升得百分□。



可見,秦朝的計數,

芻一石

值十六錢

稾一石值六錢。





咱們整理整理這些數字,假設1戶有田100畝(1頃),則在秦朝的戶賦數目為:




田芻:16*3+6*2(3石芻+2石稾)=

60錢




戶芻:16+16(16錢+1石15斤芻)=

32錢




另據《里耶秦簡》,秦始皇三十五年五月、六月均見以「繭六兩」繳納戶賦的情況,即可以「繭六兩」抵五月一次的戶賦。





在漢朝的戶賦數目為:




田芻:

55錢

(或3石芻+2石稾)




戶芻:16+15(16錢+1石芻)=

31錢




則秦朝該戶總芻藁負擔為92錢,漢朝為86錢,減少了6錢,減幅為6.52%。







秦到漢,芻藁、戶賦明顯在減負,不過更大的變化來自於徵收範圍

,《二年律令》中寫得很清楚,「卿以下」需出戶賦,而秦律則為「泰庶長」以下,這兩個坎兒都是軍功爵位,

漢代的卿爵包括從「左庶長」(含)至「大庶長」(含)之間的爵位,以下,則為「五大夫」。




也就是從秦到漢,左庶長、右庶長、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駟車庶長,

這八等爵的人都不再需要繳納戶賦了。





不僅如此,《二年律令·戶律》還規定:





卿以上所自田戶田,不租,不出頃芻槀。




我們要回憶一下《漢書·高帝紀》中收錄的《高帝五年詔》,其中說道:





軍吏卒會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滿大夫者,

皆賜爵為大夫。




翻譯下,高帝五年在劉邦軍中的所有軍吏卒,最低都授爵「大夫」,而此後的10年間,高帝十二年、惠帝元年、惠帝五年、高後元年,大漢朝4次賜爵「戶一級」,

這段時間戶主沒變的情況下,劉邦軍中哪怕是普通士兵的爵位最差也已經是「五大夫」,距離卿爵一步之遙。




這也就意味著「田芻(頃芻藁)」和「戶賦」,從秦朝時候的幾乎「全民稅種」(秦的大庶長以上爵沒多少人)變成了一個「選擇性徵稅的稅種」,

坑的就是貧民,大漢朝的既得利益階層用不著受這個。




當然,對照鳳凰山10號墓中的稅賦賬目,到了該墓斷限的漢景帝三年,基層徵稅已經沒有了戶賦的名目,或許已經隨著《田租稅律》一起被漢文帝掃進了歷史的垃圾堆了吧。











說完了容易理解的,就要進入「深水區」了。




這個「深水區」其實很搞笑,恰恰是存世文獻最多的部分,即算賦,也就是人頭稅——頭會箕斂,在史書中,算賦也會寫為「軍賦」。




上文中我們已經列出了這一稅種的史書記載,在長達2000年的秦漢賦稅史研究中,這幾句話曾經是一切討論的基石。




然而,隨著眾多秦簡、漢簡的出土,原本整齊劃一的定論逐漸碎裂,完全不能自圓其說了。




一條正好可以承接上面戶賦話題與算賦問題的史料是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中的一條法律名詞解釋:





可(何)謂「匿戶」及「敖童弗傅」?

匿戶不繇、使,弗令出戶賦之謂殹。




這條法律解釋展示了一個令人費解的問題,即,法定戶籍人口的義務,只提及了「徭」、「使」和「出戶賦」,在史書中言之鑿鑿的每人每算120錢的算賦,並不在秦律述及之列。





結合在《漢書·惠帝紀》中有這樣的詔書記載:






又曰:「吏所以治民也,能盡其治則民賴之,

故重其祿

,所以為民也。」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與同居,及故吏甞佩將軍都尉印將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

家唯給軍賦,他無有所與。




一個對於六百石以上官吏家庭都不予優免的基礎性「稅種」,為什麼在秦律和漢律中都沒有見到明確的徵收規定和稅額、稅率?




實際上,這個問題可以拆成兩個,即:





1,秦朝到底有沒有漢代意義上的「算賦」,哪怕不是一樣的名字,比如部分前輩學者認為的「口賦」、「口錢」、「算錢」?




2,漢代意義上的「算賦」,到底是不是一直按照每人每算120錢的稅額徵收?




解答了這兩個問題,也就解釋了上述記載的矛盾。




首先我們來討論第一個問題。




學界一般認可秦代存在漢代意義上的「算賦」的根據是兩條史料:




其一,《後漢書·南蠻西南夷列傳》:





板楯蠻夷者,秦昭襄王時有一白虎,常從群虎數游秦、蜀、巴、漢之境,傷害千餘人。昭王乃重募國中有能殺虎者,賞邑萬家,金百鎰。時有巴郡閬中夷人,能作白竹之弩,乃登樓射殺白虎。昭王嘉之,而以其夷人,不欲加封,

乃刻石盟要,復夷人頃田不租,十妻不筭,傷人者論,殺人者得以倓錢贖死。

盟曰:「秦犯夷,輸黃龍一雙;夷犯秦,輸清酒一鍾。」夷人安之。



其二,《漢書·晁錯傳》:





今秦之發卒也,有萬死之害,而亡銖兩之報,

死事之後不得一筭之復

,天下明知禍烈及己也。




「筭」字通「算」,「

十妻不筭」和「

一筭之復

」被前輩學人視為秦行「算賦」的證據,但是,臧知非教授在《「算賦」生成與漢代徭役貨幣化》(刊於《歷史研究》雜誌2017年第4期)一文中,詳細討論了這兩條材料,指出這裡的「算」,應不特指算賦,而是秦漢行政中的一種統計行為。




如《後漢書·皇后紀》記載漢有「八月算人」之制:





漢法常因八月筭人

,遣中大夫與掖庭丞及相工,於洛陽鄉中閱視良家童女,年十三以上,二十已下,姿色端麗,合法相者,載還後宮,擇視可否,乃用登御。所以明慎聘 納,詳求淑哲。



這整個過程,已經深入「鄉」中,明顯是挑人,而與徵稅無關,不過這還屬於孤證,所以,臧教授引述了《二年律令·戶律》中律條:





恆以八月令鄉部嗇夫、吏、令史相襍案戶籍

,副臧 (藏)其廷。




翻譯過來就是每年八月,由鄉部主官嗇夫與縣吏、令史一同登記、修訂戶籍,一式兩份,一份存鄉,一份存縣。

根據律文,他們修訂的戶籍包括五個子表,即:





民宅園戶籍、年細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




換言之,所謂「八月算人」,與女孩子直接相關的就是「年細籍」,即各鄉「年十三以上,二十已下」的「良家童女」,於該月進行年齡登記

,正好一併挑選了。




事實上,秦漢文書中「算」的對象非常多,除了「算賦」之外,還有「算車船」、「算貲」、「算人」、「算緡」等等,並不是見到「算」字,就代表120錢的「算賦」。




當我們辨別了這兩條史料,並確定了認識基礎之後,就可以非常痛苦地理解,為什麼秦律中提到「匿戶」,只提及了「徭」、「使」和「戶賦」,而完全不涉及「算賦」或「軍賦」、「口賦」。




因為在秦的法律意義上,並不存在「算賦」這一「稅種」。




不存在,自然也就找不到。





這個結論,也與《漢書·高帝紀》中所說的相吻合:





(四年)八月,初為筭賦。




初,恰恰說明是剛剛開始,之前所無。



上文中所提及的臧知非教授論文中並不這麼認為,他指出,

漢高帝此時正處於與項羽決戰的前夕,應該忙著招來人口、兵源,而非著急開徵「算賦」,否則只能加速民眾的逃亡,所以,並非立即開徵,而是進行戶口登記、統計和核實。




三解認為,這裡面說對了一半

,即算賦徵收確實與新的戶口登記、編訂有直接關係,但決不能就此認為當時就沒有徵收「算賦」,這恰恰是為「得民心者得天下」的舊論所困,事實上,漢政權此時已經三分天下有其二,

正是重新恢復秦制統治,並通過貨幣化或勞役化調動力量,對項羽最後一擊的時刻,關津、邑里的防範機制重建後,編戶民反倒會被固定在漢政權的統治下。




一個最直接的旁證就是,「初為算賦」緊跟著的記載就是:





漢王下令:軍士不幸死者,

吏為衣衾棺斂,轉送其家。

四方歸心焉。




假設漢王國此時還未建立起有效的編戶民組織,通過「興徭」令郡縣百姓「傳送」棺木,這條命令完全就是具文,而「四方歸心」的結果也表明,這一命令被有效地執行,也就意味著漢王國至少已經恢復了故秦的郡縣管理秩序。





在這個大前提下,「民」已經沒什麼別的選擇,只能為他所「用」,被他隨意擺弄了。











真正與「算」的登記、統計概念相關的,其實是對「徭使」的身份和與之對應的貨幣化義務、勞役化義務的重新確認。




一定有人感到疑惑,運輸棺材難道還和徵人頭稅有什麼關係?




在今天的稅收邏輯上,當然一點關係都沒有,可在2200年前的西漢初年,這倆問題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常識。




比如秦朝的《徭律》規定,詳見於《嶽麓書院藏秦簡(肆)》:





繇(徭)律曰:發繇(徭),興有爵以下到人弟子、復子,必先請屬所執法,郡各請其守,

皆言所為及用積徒數,勿敢擅興

,及毋敢擅使敖童、私屬、弩(奴)及不從車牛,

凡免老及敖童未傅者,縣勿敢使

。即載粟,乃發敖童年十五歲以上

、史子未傅先學學室,令與粟事。敖童當行粟而寡子獨與老父老母,居老如免老,若獨與癃病母居者,皆勿行。




敖童,舊時學術界根據《睡虎地秦墓竹簡》的有限信息,往往解為地位特殊的奴僕,而隨著秦簡的認識深入,

這個辭彙應解為「成童」或「大童」,即17歲以下具備勞動能力的青少年,之所以不稱「大童」,是因為秦律中「大」、「小」的標準是以身高區分的。




哪怕是這個「秦人17歲傅籍成年」的說法,其實也只是

以雲夢秦簡《編年記》主人喜的年齡反推得知,秦律並無漢律中明確的「傅籍」年齡規定,故學界有觀點認為秦人「傅」的標準主要看身高。




詳細標準見《秦律十八種·倉律》:





隸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隸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 




男官奴身高6.5尺(約1.5米)以下,女官奴6.2尺(約1.43米)以下,都算「小」,反之則為「大」,不過無論男女,只要身高達到5.2尺(約1.2米)就必須幹活。當然,由於身高、年齡標準不同,秦律規定的「作」的勞動強度也不同。




同樣的標準,也適用於平民,並將身高推而廣之到「行為能力」判定上

,見

《法律答問》:





案例一:甲盜牛,盜牛時高六尺,系一歲,復丈,高六尺七寸,問甲何論?當完城旦。 




案例二:甲小未盈六尺,有馬一匹自牧之,今馬為人敗,食人稼一石,問當論不當?不當論及償稼。



案例一是有個「甲」偷牛,作案時身高6尺,關押1年後再量,高6.7尺,問該當何罪?答,應完為城旦。





案例二是有個「甲」身高不到6尺,有一匹自己牧養的馬,被人驚嚇逃走,吃掉了別人的一石莊稼,問該不該論罪?答,不應該論罪,且不必賠償莊稼。




從上述史料可知,秦人

男性身高6.5尺就算「小」,6.7尺則為「大」,

所以張金光教授推測秦人男性的「傅籍」標準應為身高滿6.6尺,可備一說。




不過無論如何,秦人的賦役身份屬於「身高」、「年齡」混合標準,則是無疑的。




具體來說,即黔首分「小」、「大」、「老」三個類別,其中,

小分又

小男、小女

,大分

大男、大女

,老分

睆老、免老。




「老」的標準是年齡自無疑義,在「小」的中間,又以

5.2尺(約1.2米)為界限,分為「作者」和「未能作」,再往下則以年齡定為「嬰兒」。




在《秦律十八種·倉律》中對於刑徒的廩食供給,提供了細緻的詮釋:





隸臣妾其從事公,隸臣月禾二石,隸妾一石半;其不從事,勿稟。小城旦、隸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嬰兒之毋(無)母者各半石;雖有母而與其母冗居公者,亦稟之,禾月半石。




隸臣為男奴,隸妾為女奴,城旦為男刑徒,舂為女刑徒,所以加了「小」字,即代表著「小男」、「小女」,而「未能作者」則不分男女,其實這也是秦漢律的通例,往往提到「子」,今天我們以為是男子,其實如果律文未特彆強調性別,則同時包括子和女。




在這一點上,是沒什麼女權主義、性別照顧可言的。




正是由於這種統一,所以,秦朝的「大男」基本等於「已傅者」,即承擔「徭戍」,又要服興發範圍更大的「徭使」,而「大女」則主要供「徭使」,而不擔前者,這種大而化之的分工,在

《漢書·嚴安傳》中追述秦朝統治時,總結得很到位:





丁男披甲,丁女轉輸。



丁男披甲的負擔,三解在

《2000年的「善政」童話:漢初休養生息的真相》一文中已經做了詳盡的考證

,下面就得說說從丁女轉輸到「算賦」的演變過程。








上文中所引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中的《徭律》條文顯示,秦朝

絕對禁止「徭使」敖童未傅和免老,也就意味著這兩個身份中間的群體,都是「興徭」可以「使」的,具體來說,即

大男、大女

睆老(臨近免老年齡者,自然包括男女,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顯示,有女性59歲仍被戶籍記錄為大女)。




但是,在特殊情況下,比如運糧食,可以發「

敖童年十五歲以上

、史子未傅先學學室」者,也就是說,15歲雖然未成年,但是在秦律邏輯下,也是個特殊的年齡節點,超過它,是可以「使」的。




比如《史記·白起王翦列傳》記載:





秦王聞趙食道絕,王自之河內,賜民爵各一級,

發年十五以上悉詣長平,遮絕趙救及糧食。



當然,「長平之戰」是秦國絕對的特殊時期,不過,這也表明,除了身高之外,秦律中一樣存在年齡與「徭使」之間的對應關係,如果將適用範圍進一步擴大,年齡標識更多,比如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中記載:





其小年未盈十四歲者

,槫作事之,如隸臣妾然。




道徼中蠻夷來誘者,黥為城旦舂。其從誘者,

年自十四歲以上耐為隸臣妾

,奴婢黥(顏)頯,畀其主。




行書律曰:毋敢令

年未盈十四歲者

行縣官恆書,不從令者,貲一甲。





行書律曰:有令女子、小童行制書者,貲二甲。




這裡的年齡斷限就降到了14歲,至於其他的簡文,還有涉及其他年齡「坎兒」的,這也就說明,在秦朝,年齡斷限還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標準,而是依據不同業務的行政和司法慣例而統合而成的。




而漢高帝的「初為算賦」,恰恰完成了這一步。











《二年律令·金布律》規定:





諸內作縣官及徒隸,大男,冬稟布袍表裡七丈、絡絮四斤,絝(袴)二丈、絮二斤;大女及使小男,冬袍五丈六尺、絮三斤,絝(袴)丈八尺、絮二斤;未使小男及使小女,冬袍二丈八尺、絮一斤半斤;未使小女,冬袍二丈、絮一斤。夏皆稟褝,各半其丈數,而勿稟絝(袴)。夏以四月盡六月,冬以九月盡十一月稟之。布皆八稯、七稯。以裘皮絝(袴)當袍絝(袴),可。




這是在給在官府服役的徒隸發放衣物的制度標準,其中涉及了:




大男、大女、使小男、使小女、未使小男、未使小女。




分類與秦朝的類似,但是內涵卻完全不同

,根據《居延漢簡》的戶籍研究結論,西漢的上述身份已經用年齡嚴格斷限,即:





大男、大女,15歲以上;




使小男、使小女,7—14歲;




未使小男、未使小女,7歲以下。




比較毀三觀的就是,7歲,已經可以「使」了!





這是一個與「傅籍」完全不同的系統,因為《二年律令·傅律》中詳細規定:





當傅,高不盈六尺二寸以下,及天烏者,以為罷*(癃)。




不更以下子年廿歲,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歲,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歲,皆傅之。




癃是殘疾,履行全部義務,有這麼一個身高的規定,這也是《二年律令》中唯一可見的身高規定,

「傅」的標準,全部按照爵位等級進行年齡規定,最低的也是20歲「傅」。




也就是說,在《二年律令》的時代,也就是漢高帝、惠帝、呂后統治的時代,漢王朝的「徭戍」身份和「徭使」身份,走向了同一標尺下的兩套系統。




結合上文中所述及的秦制概況,可以理解為這也是秦制基礎上的發展與變化, 而其變化的原因,極有可能是「為政之道」的變化,

在秦人的《為吏之道》中,「度稼得租」這種實地勘察和細節控制是被頌揚的美德。




而《史記》中西漢人司馬遷對惠帝、呂后時代的讚揚卻包含著「政不出房戶,天下晏然」,漢初人賈誼對「士風」的批判,也包含了對公卿只關心行政程序和公文規範的不滿,

這都說明,漢初的政治風氣與秦朝並不相同。




漢初「重文書」自然會對年齡這種穩定的數字有偏愛,而非身高這種本身不穩定,且需反覆現場核查的數據。




而「算賦」徵收與「徭使」之間的關係,即漢簡中屢屢出現的「事算」或「算事」之間最直觀得共同點,就是年齡段。




如,上文所引如淳注釋《漢書·高帝紀》:





《漢儀注》:

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齣賦錢

,人百二十為一算,為治庫兵車馬。




另見《漢書·昭帝紀》「毋收四年、五年口賦」條下,如淳曰:






《漢儀注》:

民年七歲至十四出口賦錢

,人二十三。二十錢以食天子,其三錢者,武帝加口錢以補車騎馬。




《漢儀注》成書於東漢初年,主要來源為西漢律法制度,則我們可知,至少到西漢末年,15歲—56歲的百姓需要出120錢的「算賦」,7—14歲的百姓則要出23錢的「口賦」。




在許慎《說文》中引《漢律》稱:





民不徭,貲錢二十二(段玉裁勘誤為二十三)。




即說明,當時14歲(含)以下民不必「徭使」,這也可作為賦錢與徭使之間關係的旁證。



當然,200年後的制度記載,代表不了200年前的事實。




雖然我們現在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早在漢高帝四年,已經以15歲為斷限「算人」,卻完全可以確認他的子孫們確確實實將這個制度體系「掰」到了這個方向,即造就了制度的結果。




那麼,在有更新的、更有說服力的材料出土之前,我們完全可以合理猜測,在漢高帝四年已經施行了這個以15歲為斷限的體系,畢竟這種年齡分段的制度架構,如無太大的必要,並不需要像稅額、稅率一樣頻繁修改。




而且,這個體系無論從行政便利的角度,還是擴大人力資源範圍的角度,對於正在準備與項羽決戰的劉邦都是非常有利的。




而與漢軍「運棺材」直接相關的「徭使」類目「傳送委輸」在秦漢之際的變遷,無疑更能解釋漢高帝「初為算賦」的制度邏輯。




《二年律令·徭律》中有一條關於傳送委輸的規定:





發傳送,縣官車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貲)者,以貲共出車牛及益,令其毋訾(貲)者與共由牛食、約、載具。

吏及宦皇帝者不與給傳送。

事委輸,傳送重車重負日行五十里,空車七十里,徒行八十里。

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諸有除者,縣道勿敢繇(徭)使。節(即)載粟,乃發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



發傳送、事委輸,就是為官府運東西,前者輕些,比如文書投遞,後者重些,比如糧食、兵甲

,這段律文說的就是,從事這項義務勞動,如果官方的車輛、牛不夠,命令大夫爵以下的百姓有資產者,按照財產出車、牛,沒錢的百姓則出飼料、載具等等。




並重點說明,吏與宦皇帝者不用干這個義務勞動。




對於「吏」,大家能理解,宦皇帝者,閻步克教授有精當的解釋,即中大夫、中郎、外郎、謁者、執楯、執戟、武士、騶、太子御驂乘、太子舍人等皇帝「侍臣」,

這些職位漢初無「秩」,也就是編製外,後來陸續才通過

「比吏食俸」

增加了「比***石」的「比秩」系統。

可見,這部分免役者,都是我們今天理解的「官」,但在當時確實屬於兩個法律概念,也可見漢代制度之精細。




而「事委輸」又有明確的行程要求,重車重負每天走50里,空車走70里,徒步行進80里,

屬於典型的「重體力活兒」,所以優免對象為,免老者(黔首66歲以上),小未傅者(有人斷句為小、未傅者,均為未成年,西漢不更以下20歲傅,隨爵位提升而延後),女子及所有國家特許免徭使人群(有除者)。




不過有個例外,就是著急運糧食,

可以興發公大夫爵位以下家庭的兒子中年滿15虛歲而沒有傅籍的。




通過這條律文,我們完全可以確認的是,西漢法律規定的發徭人群,包括15歲以上的未傅人群,也就是說,

在「傅」這個年齡斷限並不決定傳送委輸的參與範圍,15歲,才是徭使的一個重要節點。




看完了漢初的規定,再《嶽麓書院藏秦簡(肆)》中同類的律條:





繇(徭)律曰:委輸傳送,重車負日行六十里,空車八十里,徒行百里。其有□□□□而□傅於計,令徒善攻間車。食牛,牛訾(胔),將牛者不得券繇(徭)。盡興隸臣妾、司寇、居貲贖責(債),縣官□之□傳輸之,其急事,不可留殹(也)。乃為興繇(徭)。




這段律文與《里耶秦簡》中洞庭郡傳送甲兵公文中引述的「秦令」完全一致:





令曰:傳送委輸,必先悉行城旦舂、隸臣妾、居貲贖債,急事不可留,乃興繇。




在秦朝,傳送委輸,優先使用各類官奴、刑徒、債務奴,除非是間不容髮的緊急事件,才對普通百姓興徭

,如果到了這個「迫不得已」的情況下,興徭的對象,只有「免老」和「敖童未傅」這兩個群體是絕對禁止的,

 哪怕是「委輸」重車這樣的苦役,一樣會興發「大女」、「免老」,相對而言,漢初對於「委輸」重車的優免,就要多得多。




再來看秦、漢「徭使」中重要的一項,

「為邑中之功」,《

嶽麓書院藏秦簡(肆)

》中的記載是:





繇(徭)律曰:補繕邑院、除田道橋、穿汲<波(陂)>池、漸(塹)奴苑,皆縣黔首利殹(也),自不更以下及都官及諸除有為

殹(也),及八更,其皖老而皆不直(值)更者,皆為之,冗宦及冗官者,勿與。除郵道、橋、鴕<馳>道,行外者,令從戶□□徒為之,勿以為繇(徭)。



《二年律令·徭律》中的記載則是:





補繕邑□,除道橋,穿波(陂)池,治溝渠,塹奴苑;自公大夫以下,勿以為繇(徭)。市垣道橋,命市人不敬者為之。




同樣的勞作對象,漢初比秦朝提升了參與的爵位標準,由不更以下拉到了公大夫以下,比較有意思的是「

勿以為繇(徭)

」四個字,即作為公共事務,

上述勞作不屬於官府計算徵發的「興

」範圍,但是也是百姓的義務……當然也需被政府統一記錄管理。




非要評判一下哪個時代的「徭使」負擔更重,還真的很難權衡,但我們可以就此理解漢高帝為什麼要「多此一舉」進行賦役制度改造了。





歸根結底就是新興的漢王朝面臨著

沒有刑徒,奴隸太少

的問題

,該怎麼辦才好?




各種需要人力的活兒還放在那裡,政府總需要找人來干,要麼出人,要麼出錢,「算賦」由此應運而生。










在經過漫長的鋪墊之後,我們終於要回答文章最初提出的問題:





漢代意義上的「算賦」,到底是不是一直按照每人每算120錢的稅額徵收?




在1973年出土的鳳凰山10號墓中出土的漢簡,

斷代為漢文帝晚期至漢景帝四年的簡牘,

其中包含了墓主人作為徵稅經手人保留下的系列賬簿,

其中的4號、5號木牘記錄了墓主人所在的西鄉所轄市陽、當利、鄭里等三個里的「算簿」:








市陽二月百一十二筭筭卅五錢三千九百廿正偃付西鄉偃佐纏吏奉  受正□二百卌八


市陽二月百一十二筭筭十錢千一百廿正偃付西鄉佐賜口錢


市陽二月百一十二筭筭八錢八百九十六正偃付西鄉偃佐纏傳送


市陽三月百九筭筭九錢九百八十一正偃付西鄉偃佐賜


市陽三月百九筭筭廿六錢二千八百卅四正偃付西鄉偃佐賜


市陽三月百九筭筭八錢八百七十二正偃付西鄉偃佐賜


市陽四月百九筭筭廿六錢二千八百卅四正偃付西鄉偃佐賜


市陽四月百九筭筭八錢八百七十二正偃付西鄉偃佐賜


市陽四月百九筭筭九錢九百八十一正偃付西鄉偃佐賜


市陽四月百九筭筭九錢九百八十一正偃付西鄉偃佐賜


四月五千六百六十八


市陽五月百九筭筭九錢九百八十一正偃付西鄉佐(人名,上奮下心)


市陽五月百九筭筭廿六錢二千八百卅四正偃付西鄉佐

(人名,上奮下心)


市陽五月百九筭筭八錢八百七十二正偃付西鄉佐偃

(人名,上奮下心)


五月四千六百八十七


市陽六月百廿筭筭卅六錢四千三百廿付□得奴




鄭里二月七十二筭筭卅五錢二千五百廿正偃付西鄉偃佐纏吏奉


鄭里二月七十二筭筭八錢五百七十六正偃付西鄉佐佐纏傳送


鄭里二月七十二筭筭十錢七百廿正偃付西鄉佐賜口錢




當利正月定筭百一十五


正月筭卌二給轉費


正月筭十四吏奉


正月筭十三吏奉


正月筭□傳送部


正月筭□□□□


當利二月定筭百


二月筭十四吏奉


二月筭十三吏奉


二月筭廿□□□繕兵


三月筭十四吏奉


三月筭十三吏奉


三月筭六傳送



簡單統計下:





市陽里2月至6月共收錢14次,每算合計收227錢;




鄭里2月收錢3次,每算合計收53錢;




當利里1月至3月收錢11次,每算合計收149錢;




算錢用於「吏奉」,即「吏俸」、官吏工資,8次;「口錢」2次;「傳送」4次;「轉費」1次;「繕兵」,即製造、修理兵器,1次;用途不明12次。




這裡的「算」,可謂讓學術界傷透了腦筋,僅僅5個月的時間,就收了227錢,這個數字與「每人每算120錢」,無論如何也對不上號。




更恐怖的是,上述三個里的收「算錢」的次數,完全沒有時間規律可循,一點都不像衛宏、如淳等人描述的那樣整齊劃一。




所以,對這一問題的解讀,出現了全年「算賦」120錢、400錢、227錢的諸多派別觀點,可謂莫衷一是。




其實,有個聲音並不大的觀點,對這個問題提出了最合理的解釋,那就是:





漢初算賦無定額。




這個說法看似無厘頭,卻有《史記·平準書》的文獻佐證:





孝惠、高後時……

量吏祿,度官用,以賦於民。




量和度,都說明了預算支出的概念,以賦於民,則代表著此時的

漢朝公共財政採取的是

「量出為入」的財政理念。




那麼,上述三里的「算錢」交付「吏奉」8次,也就可以解釋了,這種方式在《居延漢簡》中也有體現,當然,這也與西漢制度成熟後,算賦的基本用途相合,見《太平御覽》卷六二七引桓譚《新論》:





漢百姓賦斂一歲為四十餘萬萬,吏俸用其半

,餘二十萬萬藏於都內為禁錢,少府所領園地作務八十三萬萬以給宮室供養、諸賞賜。




賦斂即算賦、口賦(漢武帝之後),一年收入40億,其中一半用於吏俸。




除此之外,上述三里的「算錢」的用途包括「口錢」,且為每「算」所出,說明與向「小男、女」徵收的口賦並非同一稅種。




因為該墓中出土的

《鄭里廩簿》還

記錄了「鄭里」(名為鄭的里)內百姓戶口、田畝與貸糧的情況,其基本格式為:





戶人擊牛,能田二人,口四人,田十二畝,貸一石二斗。





另有一份與服役相關的簡牘:





鄧得二任甲二宋則二野人四 凡十算遣一男一女 男野人女惠


寄三□一□一張母三夏幸一 遣一男一女 男毋邛女□□


□□一姚□三□□三□三  凡十算遣一男一女 男孝女掾


晨一說一不害二□□三□三 凡十算遣一男一女 男□女辯


□四倀伯三翁□一楊□二   凡十算遣一男一女 男慶女□


□期三黑一婢一宋上一 二除二 凡十算遣一男一女 男□期女方


□涓二□多一毋寇三壯□四 凡十算 遣一男一女 男□女□


……二□則一 遣一男一女 男……



基本格式很清晰,就是「凡十算遣一男一女」,對照《鄭里廩簿》可知,「一算」即等於「一能田」,顧名思義也就是能夠種地的人,

或即為漢律中所說的「使大男」、「大女」。




也就是說,「算」實際上是一個賦、徭的身份概念,而不是等於120錢,更不可能包含不夠服役的「使小男」、「使小女」,而他們才是繳納口賦的角色。




那麼,口錢就是一個獨立的概念,並應於「算賦」相關,那麼,符合條件的,要麼是「戶賦」,要麼就是「頭會

箕斂

」,兩者都曾出現在文獻之中,而前者我們已經根據簡牘律令考證過額度和繳納方式,完全不同。




則只剩下「

頭會

箕斂

」了,其記載有二。




《淮南子·泛論訓》:





頭會箕賦,輸於少府。




《史記·張耳陳余列傳》:





頭會箕斂,以供軍費。





一個東西,兩個去處,不正是上面「算錢」的寫照嗎?




細分一下,傳送、轉費、繕兵,前兩個都屬於「徭使」的內容,後一個則是「治庫兵車馬」的內容,

但是歸結起來,全部都是「軍費」。




而在

《漢儀注》的記錄中,「

民年七歲至十四出口賦錢

,人二十三。二十錢以食天子,其三錢者,武帝加口錢以補車騎馬。」這段記載是可以拆解的。




口賦錢中的20錢「以食天子」,武帝另加3錢補車騎馬,也就意味著漢武帝之前已有口賦錢,但在鳳凰山漢墓斷限的漢景帝三年,明顯三里沒有對「使小男」、「使小女」征賦,

那麼,是不是口賦錢的名字早已存在,但實際所指與《漢儀注》的時代並不相同呢?




《漢書·食貨志》中記載董仲舒譴責秦朝說:






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




此處口賦當然不可能是「民七歲到十四歲」出的,秦朝還沒這麼細分稅源人口,再結合上文中《淮南子》的說法,「輸於少府」,就是進入天子私庫,正好與「以食天子」相合,可見,口錢才是淵遠流長,自秦至漢,只是到了漢武帝之後,被敲定了徵收群體。











結合上文中的「十算遣一男一女」,與「算錢」的種種「徭使」用途,我們可以知道,當時的「徭使」派發,

已經不可能是秦律中規定的「以次發」,也就是編名冊排隊了,而應該是以小部分勞力+大部分貨幣化的方式來解決頻繁而來的「興徭」。




正是由於漢初刑徒、官奴婢的減少,乃至於漢文帝初年徹底放免官奴婢,造成了縣道

常規

「徭使」的「平民化」。




在《二年律令》編訂的時代,

「算事」的出現

,是為了彌補秦律系統中佔據重要地位的刑徒、官奴婢勞動的缺失,

不得不對勞動力進行更細緻的身份劃分,以備國家使用。






然而,「量出為入」的財政原則的隨意性實在太大

,在有刑徒、奴隸國有經濟保底的情況下,秦朝尚且面臨百姓怨聲載道的反對,

漢朝初年平攤到平民百姓頭上絕不輕鬆。




《漢書·賈捐之傳》中寫道:





賴聖漢初興,為百姓請命,平定天下。至孝文皇帝,閔中國未安,偃武行文,則斷獄數百,民賦四十,丁男三年而一事。




此處的民賦40錢,對照上面三里的「算錢」,實在有些令人不可思議,或許是文帝朝特別節制,而剛剛進入景帝朝,即開始「多事」?這些問題,現在很難解答,只能留待更多的資料出土了。




只看《鄭里廩簿》中為我們展示的漢景帝初年的王朝底層民眾生活,就已經令人齒冷了。




該簿中涉及民戶共25戶,田數相加為617畝,每戶平均田畝數為

24.68畝,還不到《二年律令·戶律》中規定的司寇、隱官授田數的一半。




按照《漢書·食貨志》中晁錯所說的「百畝之收不過百石」的說法,則當時畝產約為1畝1石左右,另見楊際平教授計算,西漢東海郡畝產約1漢石。




則,上述鄭里總畝產為617石,每戶平均收穫24.68石,扣除借貸種子1畝1斗,則為22.212石。




《史記·律書》中記載文帝時,「天下殷富,粟至十餘錢。」




假設為1石10餘錢,哪怕是19,具體到

戶人擊牛家,能田二人,口四人,田十二畝,比平均佔有量還少,卻有2算的義務。




12畝*1石=(12石-1.2石)*19錢=205.2錢,

鄭里2月份每算交53錢*2算=106錢。




205.2-106=99.2錢。




看著還有點口糧是吧?

但是賬不能這麼算,還要扣除三十稅一的田租,再扣掉芻藁稅,即田芻,再扣除戶芻,再扣掉1個丁男的更賦(三年一事,即300錢/3,每年需預留100錢)。




這麼算完,擊牛家確實已經不用吃飯了,因為已經全餓死了。







不過,如果我們假設上述三個里的「算數」是一個資金池,而非分別徵收,在「量出為入」的同時還有「衡量貧富」的思路,所以只徵收了鄭里每算53錢的賦斂,從而給鄭里居民一條活路,即整個財政年度,只有2月份的「算錢」一次,那麼,鄭里的居民還有可能苟延殘喘,否則,這部分居民絕無生理。




而這,還是「文景之治」的仁政之下,試問,類似這樣的貧窮自耕農,若在更加苛酷的環境下,又該如何存活?




與窮人完全相反,在漢初的幾十年間,富人的生活很閑適,唯一一項明確與財產相關的特別稅收,就是「訾稅」,而這一稅種雖然在秦朝即已存在,並要求百姓「自占」財產,也就是自行申報財產,並對「匿貲」有比較重的懲罰,但是具體的稅額,我們並不清楚。




《漢書·景帝紀》中「今訾算十以上乃得官」條下引服虔注釋:





訾萬錢,算百二十七也。




也就是說,每10000錢的資產繳127錢的訾稅,稅率為1.27%,比漢武帝算緡時所定的財產稅率低一些,整體來說,負擔極輕,

不過既然漢初以「

算得官」,訾稅自然不會免除,不過富戶只要滿足基本條件就好,其餘的財產當然是能藏則藏,能匿則匿。




而漢文帝廢除「連坐之法」的舉措,也讓漢初的這些富戶們的藏匿有了雙保險,直到算緡令下,「告緡」的復古邪招重出江湖,才讓天下的富戶們領教了「雄才大略」的威力,只是此時醒悟已經晚了。




當然,這些都是後話,當我們聚焦漢朝初年,就會發現,上述的一切「賦斂」、「徭使」和「賦稅」,在漢初從未「主動減輕」哪怕一點半點,即便是在「文景之治」當中,簡牘中的信息仍然讓人心涼。




當然,有人說,那是因為面臨七國之亂的突發情況,但是,隨意性、突發性的賦斂、徭使本身對於貧困的自耕農而言,本身就是毀滅性的打擊,如果貧民百姓需要祈禱「不出事兒」才能活下去,那麼這樣的「某某之治」、「某某盛世」實在是不要也罷!











在文章的最後,還是為文帝的「仁德」找找亮點吧。




據《漢書·高帝紀》:






(漢高帝十一年)二月,詔曰:「欲省賦甚。今獻未有程,吏或多賦以為獻,而諸侯王尤多,民疾之。

令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獻,即郡各以其口數率,人歲六十三錢,以給獻費。




這個「獻費」並不包含在「算賦」中,只是徵收方式類似,都是計口徵收,每人每年繳納63錢,分別由諸侯王、列侯、漢郡徵收之後,獻給皇帝。





《漢書·文帝紀》則記載:





(漢文帝元年)

六月,令郡國無來獻。

施惠天下,諸侯四夷遠近驩洽。




自此之後,再無獻費之名,等於漢文帝廢除了自漢興以來的獻費負擔,一登基就施行了善政。




這個「善政」絕非小手筆,據

《史記·貨殖列傳》記載:





封者食租稅,

歲率戶二百。

千戶之君則二十萬,朝覲聘享出其中。




這是說分封的列侯封君,每年每戶出錢200奉養之,而漢高帝十一年定「獻費」數,以口數計,若用鄭里擊牛家的情況來算,4口人就是252錢,比交給封君的租稅還多,一戶人的總負擔達到了452錢,25畝地的收成全用來交稅都不夠。




咱們知道,秦朝是沒有「獻費」這個名目的

,也就是說,這個1口人收的錢比1戶戶賦還多的稅種,是漢高帝劉邦的創造,還是「普惠」於天下各漢郡縣、諸侯王、列侯的地盤的,

也就是普天之下的百姓都得交……




這要是算「薄賦」,真就見了鬼了!




而漢文帝的「善舉」,讓漢郡確實去除了這個負擔,諸侯王和列侯,卻在文帝朝背上了另一個包袱——

酎金。




《後漢書·禮儀志》「八月飲酎,上陵,禮亦如之」條下,

注釋:





丁孚《漢儀》曰:

酎金律,文帝所加,以正月旦作酒,八月成,名酎酒。因合諸侯助祭貢金。




漢律《金布令》曰:皇帝宅宿,親率群臣承祠宗廟,群臣宜分奉請。

諸侯、列侯各以民口數,率千口奉金四兩,奇不滿千口至五百口亦四兩,皆會酎,少府受。



換句話說,在文帝之前沒有酎金的名目,屬於新增項目,針對的則是「諸侯、列侯」,並明確規定了1000口奉金四兩,

並交給少府,也就是皇帝私庫。





那麼,四兩黃金相當於多少錢?是比之前的獻費高還是低?




《漢書·食貨志》記載:





黃金重一斤,直錢萬。




一斤為十六兩,則四兩黃金為2500錢,1口需交2.5錢,遠比獻費的1口63錢來得低,但是,這是專屬於諸侯王和列侯的負擔,先廢一制,再立一制,也是一重約束,

最重要的是,「獻費」因其為普遍負擔,歸民怨於皇帝,而酎金並非定製,又有「孝心」的名義在,自然歸民怨於領主。




當然,估計

漢文帝也沒想到,日後在自己孫子漢武帝的手裡,成群的列侯竟因酎金成色、重量有問題的罪名除國。




什麼叫青出於藍而勝於藍?這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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