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贏了!
9月20日,在公眾視野里「消失」已久的中國明星范冰冰以一種出人意料的方式刷了屏。
當天,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更新了8則與范冰冰有關的一審民事判決書,其中7則上訴人為范冰冰,1則為李晨。
前7分別是:范冰冰與江蘇恒生保險銷售有限公司肖像權糾紛、與陝西金泰恆業房地產有限公司肖像權糾紛、與蘇州美博士紋藝美容有限公司、與荊州世紀新城投資置業有限公司肖像權糾紛、與深圳仙德瑞拉醫療美容門診部、與中山市櫻雪集團有限公司肖像權糾紛、與北京完美創意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權糾紛。
這7例上訴理由都是微信公眾號圖片侵犯肖像權,都以范冰冰勝訴為結局,被告不僅需要對范冰冰賠禮道歉,還需要賠償3.7萬-35萬不等的經濟損失。
判決結果具體如下:北京完美創意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櫻雪集團有限公司
深圳仙德瑞拉醫療美容門診部
荊州世紀新城投資置業有限公司
蘇州美博士紋藝美容有限公司
陝西金泰恆業房地產有限公司
江蘇恒生保險銷售有限公司
北京宜健三業醫院有限公司
此外,《李晨與河源市雅居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肖像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中,也提到了范冰冰。判決書顯示,李晨勝訴,獲賠1.5萬元維權支出。
隨著互聯網,尤其是自媒體的飛速發展,明星肖像權受侵犯逐漸成為一個普遍現象。一些不懂法的人認為,明星是公眾人物,其肖像本身就是公開信息,不涉及侵權。
必須明確的是,明星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公民,《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權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肖像權人既可以對自己的肖像權利進行自由處分,又有權禁止他人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其專有的肖像。
未經他人同意使用其已有肖像作為商業宣傳配圖,或未經他人同意拍攝、上傳他人肖像的行為,均屬侵權。
整理編輯:商周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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