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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5個月,善林金融案證據搜集完畢,為何罪名變成集資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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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曾傑

(廣強律師事務所非法集資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2018年9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將善林金融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周伯雲),執行總裁田某某等12人以涉嫌集資詐騙罪移送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另有41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移送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意味著偵查階段結束,主要證據搜集完畢。

刑事一般三個階段:1.偵查階段(公安階段)2.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階段)3.審判階段(法院階段)。

本案目前已經進入到第二個階段,即審查起訴階段。這也意味著本案主要的證據搜集工作結束,警方將案件全部材料移交給檢察院,由檢察院決定是否起訴嫌疑人,以何種罪名起訴嫌疑人。

最近備受關注的劉強東案也是移送給美國檢方,也是進入了類似的審查起訴階段,當然兩國的刑事訴訟具體制度區別很大,不可一概而論。

偵查階段花了5個月

善林案偵查階段自周伯雲2018年4月9日自首後立案偵查,4月24日逮捕周伯雲,9月20日偵查階段結束,歷時五個月,對於被逮捕的嫌疑人,公安機關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對於重大複雜案件,最長可以達到七個月,本案在五個月內偵查工作結束,是符合刑事訴訟法關於偵查羈押期限規定的。

審查起訴階段的期限:最長6.5個月

根據《刑事訴訟法》,重大複雜案件,檢察院可以在最長一個半月內做出起訴、不起訴或者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的決定。

而如果是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最多可以兩次,偵查機關每次補充偵查的最長期限是一月,補充偵查之後再移送人民檢察院後又可以得到1.5個月的審查起訴期限。換言之,人民檢察院通過審查起訴和補充偵查,可以得到6.5個月(1.5+1+1.5+1+1.5=6.5個月)的審查起訴期限。如果在審查起訴期間改變管轄,審查起訴的期限則要重新起算。罪名變化為集資詐騙罪

而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從立案到刑拘、逮捕周伯雲等人是的罪名都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在警方移送審查起訴時,罪名變更為集資詐騙罪。這種罪名的變化在最近的幾起大案中都有類似的情況,如錢寶案,聯璧金融案,案件在立案、拘留嫌疑人一般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逮捕或者審查起訴時,罪名變化為集資詐騙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都屬於非法集資類犯罪,但是集資詐騙罪是非法集資犯罪中處罰最重的罪名,最高刑是無期徒刑(曾經是死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最高刑是十年有期徒刑。兩者都屬於集資類犯罪,都是要求非法向社會公開宣傳,面向不特定公眾還本付息吸收資金的行為,他們的區別,就在於集資詐騙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目的,以欺騙手段集資。

為何會變更罪名為集資詐騙罪?

偵查機關認為資金被非法佔有了。

在非法集資類案件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是集資詐騙罪的本質特徵。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是區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關鍵要件,因此在實際案例中,辦案機關會重點圍繞融資項目真實性、資金去向、歸還能力等事實進行綜合判斷。因此,在本案中,善林金融此前宣傳的多個PPP項目,資金是否真實流向了這些工程,是有有大量資金被不明挪用等,都會成為決定案件性質的關鍵。

此段描述,主要是強調周伯雲等以欺騙手段集資,並且資金用於借新還舊、個人揮霍和平台運營。根據相關規定,對資金使用的決策極度不負責任或肆意揮霍造成資金缺口較大的;歸還本息主要通過借新還舊來實現等情況,可以視作一種非法佔有目的。因此,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的過程中,會重點審查善林的投資合同、宣傳資料、培訓內容等,核實其集資對象、投資對象、是否承諾保本等等。還包括與資金使用情況相關的證據,比如資金往來記錄、會計賬簿和會計憑證、資金使用成本(包括利息和傭金等)、資金決策使用過程、資金主要用途、財產轉移情況等等。比如資金是否真實流向了投資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項目,還是流向了集資人個人的賬戶等等。另外關於詐騙方法集資,檢察機關還會重點審查善林是否虛構融資項目進行宣傳、是否隱瞞資金實際用途、是否隱匿銷毀賬簿等等。這些要點,在大量的非法集資案件中都會成為重點考察項目。

本案罪名變化,也有可能導致辦案機關變更

根據我國刑訴法規定,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而中級人民法院對應的,則是由市級人民檢察院起訴。因此,本案目前由上海市浦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查起訴,並不排除之後會變更。

由於本案罪名改為最高刑為無期徒刑的集資詐騙罪,因此本案的管轄法院應該是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最開始的警方是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最高刑是十年,偵查機關是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其對應的檢察機關就是上海市浦東新區檢察院審查起訴,而考慮到本案已經變更罪名,所以本案在審查起訴過程中,並不排除案件會改變審查起訴的檢察院為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比如在錢寶網張小雷案中就有此種明顯的變化。本案最開始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區分局立案偵查,罪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是本案最後的起訴機關,變更為了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審判的法院也變更為了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這樣就嚴格遵守了刑事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

為何還有41人被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有人疑惑,在善林金融案中,為何會出現12人以集資詐騙罪被審查起訴,41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移送審查起訴。這是因為即便是在同一個案件中,不同的人也會有不同的行為,司法機關也會根據不同的行為進行行為定性。在非法集資犯罪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會被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有的則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對此,他們可能分別會被起訴為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作者:曾傑

簡介:廣強律師事務所非法集資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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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網貸之家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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