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知府、知縣」有什麼區別嗎?一字之差,意義卻大不同
文史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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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時候皇權不下縣,縣為行政體系的最後一級。宋代,知縣既要管民政,財政,還要管司法,如果縣內有駐軍的,還要兼管兵事,因而在一縣之內,有極大的權力。所以才有「滅門的知縣」和父母官的說法
縣的劃分從春秋時期開始,秦統一六國,廢分封,立郡縣,縣的長官叫縣令,宋朝以後,朝廷的官員到縣任職為「知某縣事」,簡稱「知縣」,作為行政張長官掌管全縣的行政,多為七品,有時候也管軍事。
知府在古代也稱作太守。在唐代以前有州的設置,與美國的州不同,行政範圍較小,州的最高長官可以稱之為州牧或者是太守。到了唐宋時期正式設立了地方長官「知府事」。到了元朝,廢掉了府的設置,直到明朝時期重新設置。
明朝後期,輕視府州縣官,造成很多守令在任時,孜孜以求的,一是結交要路,取譽上官,二是貪贓枉法,中飽私囊。地方官員已經不再是安定民生和穩定社會的工具,而是演變成激化矛盾的導火索之一。天啟二年(1622),明末農民戰爭就是由饑民沖入陝西省澄城縣殺死知縣張斗耀而拉開了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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