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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如何管理?證監會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高效率

9月28日,證監會就《境外證券期貨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下稱「徵求意見稿」)。

目前,證監會已經在其網站上掛出徵求意見稿的全文,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稱,證監會此舉是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強備案制下境外證券期貨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事中事後監管。目前,證監會修訂了《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擬以《境外證券期貨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重新發布。

2007年5月,證監會發布《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4號),在規章層面明確了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處申請與設立、變更與撤銷、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總體要求,對於做好境外證券交易所代表處監管、規範其日常活動發揮了重要作用。

2015年5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決定取消「境外證券交易所駐華代表機構審批」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證監會公告的後續管理銜接措施已將此改為備案。

原辦法共六章 40 條,修訂後的徵求意見稿共六章18條,依次為「總則、設立備案、變更與撤銷、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其中,將原辦法「第二章申請與設立」改為「第二章設立備案」。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8年10月28日。

徵求意見稿相比之前的原辦法主要有4方面的不同。

一是完善適用範圍,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所有金融業務都要納入監管」有關要求明晰備案制要求和程序,體現行政審批改革成果。具體來看,原辦法未對境外期貨交易所設立駐華代表處予以規範,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特別是期貨市場對外開放不斷深化,部分境外期貨交易所在中國設立了類代表處性質的辦公室或者公司,遊離於監管之外。為實現監管全覆蓋、消除監管空白,徵求意見稿的第二條將適用範圍從證券交易所擴大到證券期貨交易所,從而將境外期貨交易所代表處也納入監管。

二是明晰備案制要求和程序,體現行政審批改革成果。徵求意見稿對原辦法相關條文按照行政審批改革內容進行了全面更新,在徵求意見稿的第二章第四條中有12條針對境外證券期貨交易所提交的備案材料的具體要求。

三是進一步規範代表處活動範圍,防範金融風險。

四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督管理,提高監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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