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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郎中醫死人的時候都是怎麼處理的?後果比你想像的更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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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典章·刑部》中記載,有割癭割死人的情況,判處結果是杖四十七,死者的燒埋費用不用出。也有治療方法不對醫死人的,判處杖七十七,追征燒埋銀給苦主家人。可以看出,古代醫生醫死人的判決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因為傷人性命要受懲罰,另一部分則是對死者家屬交待,賠付喪葬費。

如果是皇室成員本身病入膏肓,藥石罔效而亡。那麼這些給郎中的命運會好一點,可以免去死罪,但是活罪難逃了。1908年光緒皇帝駕崩,給光緒皇帝看病的幾個御醫被革職查辦,幸虧當時清朝日薄西山,急需用人,准許了這幾個御醫戴罪立功。不然後果不堪設想呀。

清代對於庸醫醫死人大多按過失殺人判。嘉慶二十年有庸醫殺人案。庸醫給病人開藥時,沒有用藥鋪里的藥材,而是選取了路邊販賣的草藥,買到後也沒有仔細辨認,裡面的川烏實際上是有毒的草烏,故以過失殺人論,除了要倍追贖銀,還要重杖一百加枷號三個月。

如果是屬於無意的過失導致患者死亡的,以後不許再行醫。如果根本沒有治好他人的病,而是為了貪圖別人的醫療費,按照盜竊他人財物罪論處,如果因此出現嚴重的醫療事故,還要被砍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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