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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二十一條」的歷史真相。

原標題:關於「二十一條」的歷史真相。


真實的歷史與我們被告知的歷史有時差別很大,有的甚至是南轅北轍,所以我們了解了歷史真相後,都會不由自主地大喊:「哇!原來是這樣,有沒有搞錯啊!」


今天告訴大家一個關於「二十一條」的歷史真相。


袁世凱和各國駐華使節的合影


只要有中等文化水平的人都知道「二十一條」,知道這是中國近代史上一個臭名昭著的賣國條約,歷史教科書告訴我們,袁世凱為推行帝制,以接受企圖滅亡中國的「二十一條」作為條件,換取日本政府對他的支持——但真相是「二十一條」根本不存在。


嚴格地說,「二十一條」指的是日本公使向中國政府提出的一個大綱,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號,共有四條:要求中國承認,把德國在山東的一切特權,移交日本,並另加其他路礦權利;


第二號,共有七條:要求中國承認,日本在南滿和東內蒙的一切路礦和無限制移民等,既有特權,不許列強介入,並延長旅大租期為九十九年;


第三號,共有二條:要求中國承認,中日合辦「漢冶萍公司」,其鄰近礦山等,未經日本政府同意,中國不得自行處理;


第四號,只有一條:要求中國承認,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概不讓與,或租借與他國;


第五號,共有七條:要求中國承認,聘用有力日人為中央政、財、軍顧問;日營醫院、寺廟、學校,在內地有土地所有權;中日合辦各地警察局;中日合辦中國軍械廠,統一武器使用;日本享有武昌至九江、至南昌及南昌至杭州、潮州各鐵路之製造權;籌辦或整理福建省內的路、礦、港口、船廠,日本有優先權;日人有在中國佈道權。(唐德剛《袁氏當國》第142頁)

圍繞著日本政府提出的這二十一條要求,中日兩國外交官展開了激烈交涉,袁世凱在談判之初就明確告訴外交總長,第五號諸條,絕對不能答應,這是中國政府的底線。與此同時,袁世凱還通過一些途徑將此消息傳遞給英美等國,給日本政府施加外交壓力。最後,日本政府被迫放棄了第五號的七條要求。1915年5月25日,中日在北京簽署了《關於山東省之條約》《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及十三件換文。



參與中日談判的外交次長曹汝霖


當時北京政府對條約的正式名稱是《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中日兩國政府所訂之條約及換文》;日本政府稱為《大正四年日中條約及換文》;學界嚴謹的稱呼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締結之中日條約及換文》,簡稱《中日民四條約》——從這個角度講,所謂的「二十一條」根本就不存在。

「二十一條」一詞充滿著政治意味,由於革命史觀的宣傳,「二十一條」代替了《中日民四條約》,以至於人們認為「二十一條」就是條約名稱。其實正確的理解是,「二十一條」是《中日民四條約》的緣起,而《民四條約》是「二十一條」的結果,兩者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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