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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中石化」因污染環境,被判賠1.9億

台灣的「中石化」台南安順廠區由於「戴奧辛污染」,居民提出賠償。二審判中石化賠1.9億餘元(新台幣,下同)。經上訴,台灣的最高法院昨天辯論終結,訂於11月28日宣判。

台灣「中石化」全稱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其台南廠區前身是台鹼廠,早年利用「水銀電解法」電解食鹽水,製造鹼氯,使周遭鄰里被汞污染,居民捕食魚蝦,戴奧辛囤積體內,數值居高不下。

環境被污染、身體受損的台灣居民

超過300名當地居民在2008年開始對經濟部、中石化及台南市政府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告訴(法律用語:控告),求償3億餘元。

台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經濟部或中石化須賠償新台幣1.7億餘元,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賠1.9億餘元。

昨天,台灣的最高法院開庭,就戴奧辛濃度與罹癌的因果關係、追訴時效等6大爭論點進行辯論。

台灣的「中石化」庭外發表聲明稱,若戴奧辛真的導致居民罹病,應該要負責的是當初命令「中石化」接管台鹼安順廠,卻未揭露土地污染的「經濟部」。

受害居民律師團則發新聞稿指出,10年訴訟期間,65名受害民眾飽受癌症、糖尿病等病痛折磨而逝去,由繼承人承受訴訟,原告人數由376人變成4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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