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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會救助條例徵求意見 將支出型貧困家庭納入救助範圍

近日,《上海市社會救助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全文公布,於2018年9月27日至10月18日公開徵求意見。與國家規定相比,《條例(草案)》在救助對象上增加了低收入困難家庭和支出型貧困家庭,進一步擴大了社會救助覆蓋面。

9月26日,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上海市社會救助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據上海市民政局局長朱勤皓介紹,《上海市社會救助條例》立足建設有溫度、更溫暖的城市,堅持面向困難群眾,堅持強化依法救助,堅持托底線、救急難、促公正,固化了本市社會救助體系建設的經驗成果,將為推動本市社會救助事業健康發展,維護困難群眾切身利益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條例(草案)》明確,上海市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難家庭、支出型貧困家庭、特困人員、自然災害受災人員和臨時救助對象,根據其家庭經濟狀況或者實際困難,分類給予相應的社會救助。

上述規定進一步擴大了本市社會救助覆蓋面,與國家規定相比,增加了低收入困難家庭和支出型貧困家庭。

低收入困難家庭,是指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難家庭申請專項救助經濟狀況認定標準的本市戶籍家庭。根據《條例(草案)》,上海市低收入困難家庭有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特殊困難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專項救助。

支出型貧困家庭,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本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難家庭申請專項救助財產標準規定的本市戶籍家庭:

(一)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醫療、教育費用等必需支出後,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二)家庭年醫療費用支出在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中的佔比達到或者超過規定比例的。

對於上述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支出型貧困家庭,《條例(草案)》指出,按照其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醫療、教育費用等必需支出後,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按月發放生活救助金;醫療、教育費用等必需支出超過其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月發放生活救助金。支出型貧困家庭有醫療、住房等特殊困難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專項救助。

除了規定針對6類社會救助對象的救助內容,《條例(草案)》還對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以及就業救助4類專項救助的對象和內容進行了明確規定。

《條例(草案)》提出,上海市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急重危傷病患者給予救助。疾病應急救助所產生的費用,由醫療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補助。

《條例(草案)》對上海市各類社會救助的具體內容和方式作出了明確規定,對社會救助事項的申請、審核流程進行了整合優化,明確了申請人的如實申報義務、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的調查核實等內容。

《條例(草案)》對社會救助工作相關的標準制定、定期核查、信息共享交換、信息公開、信息保密、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職業保障等管理與服務措施做出了規定,並明確了社會救助工作人員失職瀆職的行政責任,以及違反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管理規定和騙取社會救助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如果社會救助對象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拒絕配合對其家庭人口、收入、財產、支出等狀況進行核查,存在與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費行為且無法說明正當理由,個人在救助期間參與賭博、吸毒等違法活動,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的成員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將被停止救助。

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相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可以處非法獲取的救助款額或者物資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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