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商業秘密泄露先要緊扎「籬笆」
How商業秘密如何泄露?
外部人員竊取
How 商業秘密如何管理?
第一步:強化保密意識,主要通過宣傳,樹立企業文化來完成,也應該建立相關的保密制度:
①保密手冊
②商業秘密載體保密管理制度
③保密要害部門制度
④涉密人員管理制度
⑤辦公自動化管理制度
⑥商業秘密監督、使用制度
第二步:簽訂保密協議:《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應該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用人單位通過和職工簽訂保密協議是最直接和最有效的保護商業秘密的方法。需要注意的是:
(1)保密協議不以支付保密津貼為對價
很多人都有一個誤區,認為要求員工承擔保密義務,就必須向員工支付保密津貼。這種誤解往往導致一些員工在沒有取得公司支付保密津貼的情況下,想當然的認為自己不承擔保密義務。商業秘密和其他知識產權一樣,是一項絕對權。根據法律的基本理論,義務的來源要麼是法律的明文規定,要麼是合同約定。在我國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支付保密費用的前提下,任何要求公司支付保密津貼的行為是缺乏法律依據的,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的義務是單方義務,不是雙方義務。
(2)保密義務不以保密協議為前提
保密義務源自我們法律的誠實信用原則,也就是權利人在實施商業秘密的過程中,如果不可避免地使他人接觸到自己的商業秘密,即使沒有保密協議,接觸者也具有保密義務。
第三步: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勞動者在任職期間或離職後一定期限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用人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業務。需要注意的是,競業禁止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勞動者的勞動權,因而法律規定應當給予勞動者適當合理的補償。另外,競業禁止不適用於全體員工,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需要與相關人員簽訂競業禁止協議。
第四步:脫密期的運用。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六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此即脫密期的法律基礎。
那麼問題來了,用人單位能否為了保護自己的技術秘密或商業秘密,與涉密的勞動者簽訂協議約定脫密期又約定解除合同後的競業限制期, 以達到延長對僱員商業秘密的控制呢?
對此,《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競業限制的,不得再約定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因此,提前通知期和競業限制不能同時約定。
作者簡介
黃秋菊律師,湖北瀛楚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具備法律,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證。主要從事商標權和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訴訟維權,兼顧公司法務,合同糾紛,債務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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